第1部分-成唯識論觀心法要

助印经书
  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三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

  

  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(附緣起幷凡例)

  蕅益沙門智旭述

  夫萬法唯識。雖驅烏亦能言之。逮深究其旨歸。則耆宿尚多貿貿。此無他。依文解義。有教無觀故也。然觀心之法。實不在於教外。試觀十卷論文。何處不明心外無法。即心之法。是所觀境。瞭法唯心。非即能觀智乎。能觀智起。則二執空而真性現。所以若境。若教。若理。若行。若果。皆名唯識。而五位五觀。一以貫之。紛而不雜。賾而不亂者也。慨自古疏失傳。人師異解。文義尚訛。理觀奚賴。鈍者既望洋而退。利者復蔑裂而求。四分之旨未諳。一心之宗徒設。三性之理未究。二諦之致安歸。賴有開蒙問答。梗概僅存。大鈔。宗鏡援引可據。而溯流窮源。則瑜伽。顯揚諸論。尤似黃河之有宿海。於是紹覺法師為之音義。一雨法師為之集解。宇泰居士為之證義。無不殫精竭思。極深研幾。然教道已明。觀道未顯。嗣有新伊法師。為之合響。力陳五觀。冠罩諸傢。以其尚未刊行流佈。故僅獲染指。不克飽(冫*食)。適二三同志。擬從能變所變差別之途。以開性具性徧圓融之鑰。漫爾饒舌。兼命管城。不敢更衍繁文。秪圖直明心觀。隨講隨錄。用質大方。將釋論文。先申凡例。

  一諸傢著述。貴在引證以明可據。未免文義雜糅。不便初機。今領會諸傢之旨。自抒淺顯之文。不令句讀艱澁。觀者恕之。

  一西域外道。實繁有徒。故破之不得不詳。今彼黨既無。何勞細究。不過借彼我法二執以為言端。破之以顯二空真理而已。若欲窮其出處。自當廣閱大鈔諸書。一科含大意。不可不立。然子科太繁。亦能割裂論文。令人眩目。今從簡略。以便時機。

  一性之與相。如水與波。不一不異。故曰性是相傢之性。相是性傢之相。今約不一義邊。須辨明差別。不可一概儱侗。又約不異義邊。須會歸圓融。不可終滯名相。

  一文字為觀照之門。若不句句消歸自己。則說食數寶。究竟何益。故標題曰。觀心法要。以此論成。立唯識道理。即是觀心法門。不同法華別立觀心釋也。法華廣明本跡佛法。故須更約觀心。此論直詮眾生心法。但可開粗顯妙而已。

  一眾生妄識本妙。由我法二執。所以成粗。但破二執。便顯妙理。然設句句開顯。恐或反成儱侗。故仍隨文釋義。但於提綱挈領之處。略指點之。

   ○大文為二。初題目。二入文。初中四。初正釋題。二明頌主。三明論主。四明譯師。今初。

  成唯識論

  梵語毗若底。此雲識。梵語摩怛喇多。此雲唯。梵語悉底。此雲成。梵語奢薩怛羅。此雲論。應雲識唯成論。今言成唯識論者。蓋梵文先所後能。此方先能後所也。今依梵文次第釋之。識者瞭別義。謂心王。心所。皆能瞭別自所緣故。心王有八。一眼識。二耳識。三鼻識。四舌識。五身識。六意識。七末那識。八根本識。眼識瞭別自相分色。耳識瞭別自相分聲。乃至意識瞭別自相分法。末那任運瞭別妄執內自我相。本識任運瞭別根身器界。及諸種子。心所有五十一。具如文中廣明。必與心王相應。故唯識之名。亦攝心所也。唯者獨義。除此心王心所之外。決無實我實法可得故也。成者成立義。以三支八支成立唯識道理。三支者。一宗。二因。三喻。八支者。一立宗。二辨因。三引喻。四同類。五異類。六比量。七現量。八正教量也。論者。研窮決擇。辨析闡揚。教誡學侶。垂范後昆也。復次大乘具明五位百法。今但名唯識者。以心法有八。即自性唯識。心所法有五十一。即相應唯識。色法十一。即唯識所變。不相應有二十四。即唯識分位。無為法有六。即唯識實性故也。又古釋明五義。一境唯識。二教唯識。三理唯識。四行唯識。五果唯識。又復言唯識者。具五種觀。一遣虛存實觀。唯遮外境非有。即遣徧計之虛。識表內心不無。是存依圓之實也。二舍濫留純觀。若論自證分。轉成見相二分。則相分內境。本是依他起性。不同外境之無。應雲唯見唯相。今恐相分濫同所計外境。故但雲唯識。即是舍濫留純也。三攝末歸本觀。相見二分。皆依自證分起。今攝相見之末。歸於自證之本。故直雲唯識。即唯是自證體也。四隱劣顯勝觀。若論心王。心所。各有四分。應雲唯心心所。但心所劣。心王勝。心所不能為主。心王有自在義。舉王則能攝所。如舉帝王。必有臣佐。故隱心所之劣。但顯心王之勝。直名為唯識也。五遣相證性觀。相者依他起性。如幻事等。性者圓成實性。即二空所顯真如。是故論雲。諸心心所。依他起故。亦如幻事。非真實有。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。說唯有識。若執唯識真實有者。如執外境。亦是法執。又雲。如前所說識差別相。依理世俗。非真勝義。真勝義中。心言絕故。如伽陀說。心意識八種。俗故相有別。真故相無別。相所相無故。又雲。此諸法勝義。亦即是真如。常如其性故。即唯識實性。當知唯識二字。即是遣相證性。故宗前敬敘。即雲。稽首唯識性也。論有宗論。釋論。今天親三十頌。即是宗論。亦名本論。護法等十菩薩所造百卷論文。即是釋論。亦名末論也。五重玄義者。單法為名。唯識實性為體。即是二空所顯真如。五唯識觀。斷障證果為宗。攝之秖是二空妙觀。初之二觀。具遣凡外我法二執。令達二空。後之三觀。為遣微細法執。令其深達法空。二空既達。二障隨斷。斷煩惱障。證真解脫。斷所知障。證大菩提也。遮執生解為用。大乘生酥以為教相。

     二明頌主

  天親菩薩造頌

  梵語婆藪槃豆。此雲天親。弟兄三人。長名無著。先修禪定。即得離欲。思惟空義。不能得入。欲自殺身。賓頭盧尊者。為說小乘空觀。如教觀之。即便得入。意猶未安。謂理不應止爾。因乘神通。往兜率天。咨問彌勒菩薩。為說大乘空觀。還閻浮提。如說思惟。地六種動。尋便得悟。因此名阿僧伽。譯為無著。爾後數上兜率。咨問大乘經義。隨有所得。還為人說。聞者多不生信。因自發願。欲令眾生信解大乘。惟願大師。下閻浮提。解說大乘。彌勒即如其願。每於夜時下閻浮提。放大光明。集有緣眾。於說法堂。誦出十七地經。凡四月夜方竟。即今瑜伽師地論也。因此眾人皆信大乘。第二弟名天親。博學多聞。徧通諸部。神才俊朗。戒行清高。執小乘解。不信大乘。無著恐其造論破壞大乘。遣使報雲。我今疾篤。汝可急來。天親隨使。與兄相見。咨問病源。兄曰。我今心病。由汝而生。汝不信大乘。恒生毀謗。以此惡業。必永沉淪。我今愁苦。命將不全。天親驚懼。即請兄解說大乘。隨得解悟。於是就兄廣學。悉得通達。咎昔毀謗。欲割舌以謝其罪。兄雲。汝舌善巧毀謗大乘。欲滅此罪。亦當善巧解說大乘。遂制十地論。攝大乘論。此二論是創歸大乘之作。既又采攝玄機。提控精邃。著唯識三十頌。以暢大乘妙趣。

     三明論主

  護法等菩薩造

  梵語達磨波羅。唐雲護法。達羅毗茶國大臣之子。少而爽慧。王愛其才。欲妻以公主。菩薩久修離欲。無心愛染。將成之夕。特起憂煩。於佛像前。懇祈加護。願脫茲難。感大神王。攜負送置一山寺佛堂中。僧謂為盜。菩薩自陳由委。聞者驚嗟。因即出傢。專精正法。究通諸部。等者。等於親勝。火辯。德慧。安慧。難陀。凈月。勝友。陳那。智月。九大論師也。十師各造釋十卷。故卷有百。慈恩基師。以其旨殊見異。稟者無依。固請奘師。糅成十卷。然而文多影略。以護法為司南。故首標護法也。

     四明譯師

  唐三藏法師玄奘譯

  唐者。李氏有天下之國號。三藏者。經律論也。法師者。正法自軌。弘辯導人。玄奘者。法師之諱。親遊西域。傳法相宗。具如慈恩傳中廣明。譯者。翻梵成華。以此易彼也。

  ○入文為三。初宗前敬敘分。二依教廣成分。三釋結施願分。

   (甲)初中二。初歸敬述意。二造論因緣。(乙)今初。

  稽首唯識性。滿分清凈者。我今釋彼說。利樂諸有情。

  初二句是歸敬。後二句是述意也。稽首二字。是能歸。唯識性等是所歸。能歸。須具三業。今口稱稽首。以表敬意。則三業具足。所歸。秖是三寶。今唯識性。即法寶。滿清凈者。即佛寶。分清凈者。即僧寶。然唯識有五位百法。此獨稱性。以是所依故。復是所證故。究竟位中。轉八識成四智。轉依如之生死。成依如之涅槃。出障圓明。名滿清凈。通達位後。先轉六七二識。成妙觀察。平等性智。斷十重障。證十真如。名分清凈。此之三寶。有情本具。無始迷背。不自覺知。天親菩薩。造三十頌。本為利益安樂有情。故先歸命三寶。求於加被。釋彼三十頌中所說之義。令諸有情。得生解起行之利。臻斷障證果之樂。乃護法等造論之深意也。

   (乙)二造論因緣二。初通為利生。二別為破執。(丙)今初。

  今造此論。為於二空有迷謬者。生正解故。生解為斷二重障故。由我法執。二障具生。若證二空。彼障隨斷。斷障。為得二勝果故。由斷續生煩惱障故。證真解脫。由斷礙解所知障故。得大菩提。

  迷。謂迷理。不達我法二空也。謬。謂謬執。妄執實我實法也。由今論中。以真比量。真能破執。真能立理。故使迷謬之人。得生正解。解二空故。不起我法二執。則斷煩惱。所知二障。斷煩惱障。則不隨其生死相續。證大涅槃。名真解脫。斷所知障。則於所知事理。無復障礙。得無礙解。名大菩提。

   (丙)二別為破執又二。初破凡外。二破四師。(丁)今初。

 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。迷唯識者。令達二空。於唯識理如實知故。

  謬執我法。具如下文所列所破。今既令達我法二空。便如實知唯識相性。此遣虛存實觀之力也。

   (丁)二破四師。

 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。或執外境。如識非無。或執內識。如境非有。或執諸識。用別體同。或執離心。無別心所。為遮此等種種異執。令於唯識深妙理中。得如實解。故作斯論。

  四師所執。雖各不同。而於唯識深妙之理。皆悉迷謬。故作論以遮遣之。初雲。或執外境亦如識之非無。此即有宗。依於阿含教中。說十二處。遂妄計為心境俱有。不知阿含但是立十二處。以明無我。非謂五根。六塵果是心外實法也。今明六塵俱是識之相分。五根俱是色之功能。非外四大所造。亦是遣虛存實觀之所治。次雲。或執內識。亦如境之非有。此即清辯。依於大乘教中所說一切無性。遂妄計為心境皆無。不知大乘但明諸法無實。意令遣相證性。非是撥無俗諦。成惡取空也。今明識是依他起性。四分皆有。但相分非在於心外。見分不離於識體。雖無實我實法。仍有緣起差別。乃舍濫留純觀。攝末歸本觀之所治。三雲。或執諸識。用別體同。此即一類菩薩。依於大乘教中所說心性是一。能生一切諸法。如一水鏡。多波像生。遂妄計為識體定一。不知大乘但明理體無二。亦令遣相證性。非謂八識種現當體行相總無差別也。今明八識。各從種生。各有現行。所依不同。所緣亦別。此識滅時。餘識不滅。又復各具四分。見相二分是用。用固各別。自證。證自證。之二分是體。體亦非同。良由如來藏心不思議故。舉體而為眼識之四分。復舉體而為耳鼻等識之四分。非分一如來藏。而為八識。亦非八識。隻共一如來藏。又非八識。便成八如來藏。此與泥團微塵之喻。自不相侔。是故約真諦。則相無別。體用俱泯。不得但雲體同。約俗諦。則相有別。體用俱分。不得但雲用別。又若約所依理體。則一尚叵得。如何復說用別。若約八識當體。則相各有異。又如何可說體同。當知水鏡波像之喻。自有二義。一者遣相證性義。則如來藏性如水如鏡。八識體用俱如波像。固不得雲諸識用別體同。二者攝末歸本義。則八識之各各內二分。一一如水如鏡。其各各相見二分。一一如波如像。亦不得雲諸識用別體同。今此一類大乘。依於遣相證性義中而起妄執。故為攝末歸本觀之所治。四雲。或執離心無別心所。此即經部。依於經中所言士夫六界。復言染凈由心。遂計心所。但是依於識之分位假立。無別實有。不知經中乃約心王勝故。所以但說由心。及說地。水。火。風。空。識。名為六界。然既說心王。必有心所與之相應。故唯識言。亦攝心所。此從隱劣顯勝義中起執。仍為此觀所治。蓋但隱心所之劣。非竟無心所也。斯論所明實無外境。唯有內心。體用條然。王所宛爾。能令四執渙然冰釋。於唯識理。如實而解。不乖異故。名之為如。真比量也。非影響故。名之為實。真現量也。

   (甲)二依教廣成分三。初略答外難略標識相。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。三明修行位次。(乙)初中二。初托問舉頌。二以論釋成。(丙)今初。

  若唯有識。雲何世間及諸聖教。說有我法。頌曰。

  由假說我法。有種種相轉。彼依識所變。此能變唯三。謂異熟。思量。及瞭別境識。

  問意在說有二字。謂說有則非無。答釋在假說二字。謂假說則非實有也。餘如論文自釋。

   (丙)二以論釋成二。初釋前三句。二釋後三句。(丁)初中二。初略釋。二廣釋。(戊)初中二。初正釋。二結判。(己)初又三。初釋第一句。次釋第二句。後釋第三句。(庚)今初。

  論曰。世間聖教。說有我法。但由假立。非實有性。我。謂主宰。法。謂軌持。

  世間說有我法。是無體隨情假。隨自執情。妄名為我法故。如有情命者等。實德業等是也。聖教說有我法。是有體強設假。隨位隨緣。假施設故。如預流一來等。蘊。處。界等是也。主有自在力。宰有割斷力。又主是體宰是用。約主宰義。故名為我。軌范可生物解。任持不舍自相。約軌持義。故名為法。世間妄計為實。聖教知由假立也。

   (庚)次釋第二句。

 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。我種種相。謂有情命者等。預流一來等。法種種相。謂實德業等。蘊處界等。轉。謂隨緣施設有異。

  有情命者等。謂十六知見。世間所妄執之我也。預流。一來等。謂三乘名位。聖教所假說之我也。實德業等。謂勝論六句。及餘種種世間所妄執之法也。蘊。處。界等。謂三科開合。及四諦。十二因緣。六度。十力一切法相。聖教所假說之法也。隨緣施設有異者。且如五蘊和合。妄計有我。施設有情之名。妄計色心連持不斷。別有實體。施設命者之名。斷分別惑。施設預流果名。斷欲界思惑六品。施設一來果名。乃至斷盡我法二執。施設羅漢。如來果名。又為迷心重者。施設五蘊之名。為迷色重者。施設十二處名。乃至為治六蔽。施設六度名等。

   (庚)後釋第三句又二。初征起總釋。二約義別釋。(辛)今初。

   (征曰)。如是諸相。若由假說。依何得成。(釋曰)。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。

   (辛)二約義別釋二。初釋聖教假說所依。二釋世間假說所依。(壬)今初。

  識。謂瞭別。此中識言。亦攝心所。定相應故。變。謂識體轉似二分。相見俱依自證起故。依斯二分。施設我法。彼二離此。無所依故。

  先釋八識皆是瞭別之義。謂眼識瞭別色。耳識瞭別聲。乃至第八識瞭別根身器界種子也。識之為言。亦攝心所。以心王決定與諸心所。恒相應故。自證是識體。相見二分。皆依體起。依此相見二分。施設種種我法。故彼我法二名。離此相見二分。更無所依。夫我法但依相見施設。則我法非有。相見不無。即遣虛存實觀也。相見俱依自證而起。則用不離體。體外無用。即攝末歸本觀。及舍濫留純觀也。識言亦攝心所。即隱劣顯勝觀也。

   (壬)二釋世間假說所依。

 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。(謂由)我法分別熏習力故。諸識生時。(遂即)變似我法。此(似)我法(之)相。雖(復仍)在內識。而由(虛妄)分別。(故)似外境(幻)現。諸有情類。無始時來。(遂妄)緣此(似我法之相分)。執為實我實法。(譬)如(病)患(及睡)夢者。(由於)患夢力故。心似種種外境相現。(雖無外境而患夢人)緣此(種種似相)。執為實有外境。

  前文聖教假說所依。通於八識及諸心所。此中世間假說所依。局在第六意識。前是依他起性。由依他故。得起徧計。此是徧計執性。由徧計故。亦熏依他也。故宗鏡雲。護法正義。一切心心所。四分皆依他起。於中妄執為決定實者。方名徧計執性。乃至於圓成性。及五塵性境。若堅執為實者。亦名徧計所執。然本來無體。龜毛兔角等。不對執心。即非徧計性。今亦多有妄認龜毛等為徧計性者。非也。初正釋竟。

   (己)二結判又二。初判假實。二判有無。(庚)今初。

 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。都無所有。但隨妄情而施設故。說之為假。內識所變似我似法。雖有而非實我法性。然似彼(我法而)現。故說為假。

  初即無體隨情假。次即有體強設假也。

   (庚)二判有無。

 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。非有如識。內識必依因緣生故。非無如境。由此便遮增減二執。

  非有如識。謂非如識之有。非無如境。謂非如境之無也。執境為有。是增益謗。執識亦無。是減損謗。今成立唯識。遣虛存實。故能遮止二執。

 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。唯世俗有。識是假境所依事故。亦勝義有。

  識外我法。固如龜毛兔角。決定非有。識內相分之境。亦如水月鏡花。但約世俗假名為有。非實有也。若夫識體。則是假境所依事體。義通真俗。故約勝義。亦得名有也。勝義。即四真諦中第一體用顯現諦。此更約二諦以判有無。即舍濫留純義。初略釋前三句竟。

   (戊)二廣釋三。初征答總標。二征答別釋。三總結無實。(己)今初。

  雲何應知實無外境。唯有內識似外境生。(答)。實我實法。不可得故。

   (己)二征答別釋二。初破我執。二破法執。(庚)初中三。初假問征起。二正破我相。三問答釋妨。(辛)今初。

  如何實我。不可得耶。

   (辛)二正破我相三。初敘破外小所執。二立量以顯唯識。三結判俱生分別。

   (壬)初中三。初別破六師三計。二別破小乘三計。三總約識根塵破。

   (癸)初又二。初敘計。二破斥。(子)今初。

  諸所執我。略有三種。一者執我。體常周徧。量同虛空。隨處造業。受苦樂故。二者執我。其體雖常。而量不定。隨身大小。有卷舒故。三者執我。體常至細。如一極微。潛轉身中。作事業故。

  第一執。即勝論計作者名我。數論計受者名我。第二執。即無慚及尼犍子所計。第三執。即獸主及徧出所計。故名六師三計。

   (子)二破斥為三。初破常徧。次破不定。後破至細。(醜)今初。

  初且非理。所以者何。執我常徧。量同虛空。應不隨身。受苦樂等。又常徧故。應無動轉。如何隨身。能造諸業。

  此先約受者作者。以破非常遍也。動乃有業。故無動轉。則不能造業。

  又所執我。一切有情。為同為異。若言(一切有情)同(一我)者。(則)一(有情)作業時。一切(有情亦)應作(業)。一(有情)受果時。一切(有情亦)應受(果)。一(有情)得解脫時。一切(有情亦)應解脫。(此則世間不成差別安立)。便成大過。若言(一切有情之我。體各)異者。諸有情(之)我更相遍故。(其)體(便)應相雜。又(處處皆有一切有情之我所遍。則)一(有情)作業。一(有情)受果時。與一切(有情之)我。(其)處(所更)無別故。(亦即)應名(為)一切(有情之)所作所受。

  此更約我體同異。以破常遍義。皆不成也。

  若謂作受。各有所屬。無斯過者。理亦不然。業果及身。與諸我合。屬此非彼。不應理故。

  恐彼救雲。我體雖復各徧。而作受各有所屬。故無一作一受。應無一切所作所受之過。今牒破雲。理亦不然。蓋我體既遍。則業果及身。必與諸有情之我體合。若仍屬此而非屬彼。既有偏屬。便不名徧。與我體周遍之理。不相應故。

   (又)一(有情)解脫時。一切(有情皆)應解脫。(以)所修證(之)法。(亦與)一切(有情之)我(體)合故。

  既一作一切作。一受一切受。亦應一解脫一切解脫。既作。受。解脫。各有所屬。則常遍之義不成矣。

   (醜)次破不定。

  中亦非理。所以者何。我體(設使)常住。不應隨身而有舒卷。既有舒卷。(則便)如橐籥風。應非常住。又我(既)隨身(大小)。應(即如身之)可分析。如何可執我體一耶。故彼所言。如童豎戲。

  文義幷顯。不必更解。

   (醜)後破至細。

  後亦非理。所以者何。(既雲)我量至小。如一極微。如何能令大身遍動。若謂(我體)雖小。而速巡身。如旋火輪。似遍動者。則所執我。非一非常。諸有往來。非常一故。

  先破小我。不能令大身動。次破往來。則非常一。以或往或來。故非常。往者不是來者。故非一也。初別破六師三計竟。

  (癸)二別破小乘三計二。初敘計。二破斥。(子)今初。

  又所執我。復有三種。一者即蘊。二者離蘊。三者與蘊非即非離。

  此三。皆即附佛法之外道也。

   (子)二破斥三。初破即蘊。二破離蘊。三破非即非離。(醜)今初。

  初即蘊我。理且不然。我應如蘊。非常一故。

  先總破也。蘊生滅。故非常。蘊有五。故非一。

  又內諸色。定非實我。如外諸色。有質礙故。

  此下別破。先破色蘊非我。內諸色。謂五根身。外諸色。謂五塵境。此身假借四大所成。與外四大五塵毫無差別。既有質礙。便可分析。豈可執為我哉。量雲。色身是有法。定非實我宗。因雲。有質礙故。喻如外色。

  心。心所法。亦非實我。不恒相續。待眾緣故。

  此破受想行識。四蘊非我。心即八識心王。即識蘊也。心所即五十一心所。即受。想。行三蘊也。前六識及相應心所。悉皆不恒相續。眼識待九緣生。耳識待八緣生。鼻舌身識待七緣生。意識待五緣生。故非實我。第七。第八兩識。雖恒相續。亦待三緣四緣而生。亦非實我。然餘乘本不知有第七第八兩識。故不復論。今但破彼妄計六識心王。受想行之心所為我而已。量雲。心。心所是有法。定非實我宗。因雲。不恒相續。待眾緣故。喻如聲等。

  餘行餘色。亦非實我。如虛空等。非覺性故。

  此更破不相應行。及法處所攝色非我。以此不相應行。及法處色。雖無形質。非覺性故。量雲。餘行餘色是有法。定非實我宗。因雲。非覺性故。喻如虛空。初破即蘊竟。

   (醜)次破離蘊。

  中離蘊我。理亦不然。應如虛空。無作受故。

  所執之我。既離五蘊。則非色非心。應如虛空。不能作業。亦不受報。又豈可喚虛空為我耶。

   (醜)三破非即非離。

  後俱非我。理亦不然。(既)計依蘊立(我。又)非即(蘊)離蘊。(則所執我)。應如瓶等。(依泥團立。非即泥。非離泥。但是假法)。非實我故。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。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。故彼所執實我不成。

  先立量雲。彼所執非即離蘊之我是有法。定非實我宗。因雲。許依蘊立故。喻如瓶等。次更以有為無為例破。蓋若即五蘊。則是有為。若離五蘊。則是無為。今非即蘊。則不可說有為。又非離蘊。則不可說無為。既不可說有為無為。又豈可說是我非我。而執有實我。不亦謬乎。二別破小乘三計竟。

   (癸)三總約識根塵破三。初約思慮有無破。即約識破。二約作用有無破。即約根破。三約所緣是否破。即約塵破。(子)今初。

  又諸所執。實有我體。為有思慮。為無思慮。若有思慮。應是無常。非一切時。有思慮故。若無思慮。應如虛空。不能作業。亦不受果。故所執我。理俱不成。

  先雙征。次別破。後總結。幷可知。

   (子)二約作用有無破。即約根破。

  又諸所執。實有我體。為有作用。為無作用。若有作用。如手足等。應是無常。若無作用。如兔角等。應非實我。故所執我。二俱不成。

  亦雙征。別破。總結可知。

   (子)三約所緣是否破。即約塵破。

  又諸所執。實有我體。為是我見所緣境不。若非我見所緣境者。汝等雲何知實有我。若是我見所緣境者。(則)應有我見(者)。非顛倒攝。(以其)如實知故。若爾(果然如實不倒)。如何執有我者。所信(阿含等)至教。(仍)皆毀(斥)我見。稱贊無我。(而)言無我見(者)。能證涅槃。執著我見。沉淪生死。豈有邪見。能證涅槃。正見翻令沉淪生死。

  亦先以是不總征。次別破也。先破若非我見所緣。則既非所緣。雲何知有。此易可解。次破若是我見所緣。則應我見。果見實我。便非顛倒。既我見非是顛倒。則應反成正見。而無我反為邪見矣。如何無我之邪見。至教中反稱贊為能證涅槃。如何有我之正見。至教中翻訶毀為沉淪生死耶。初敘破外小所執竟。

   (壬)二立量以顯唯識。

  又諸我見。不緣實我。有所緣故。如緣餘心。

  此先以真比量而破能緣也。量雲。諸執我之見是有法。必不能緣於實我宗。因雲。以其有所緣故。喻如緣餘法之心。蓋凡餘心所緣。但能緣自所變相分。決定不能緣心外法。則今諸執我見。亦但能緣自所變之相分。妄計為我而已。豈心外果有實我。而我見果能緣之也哉。

  我見所緣。定非實我。是所緣故。如所餘法。

  此更以真比量而破所緣也。量雲。我見之所緣者是有法。決定非實我宗。因雲。以是我見之所緣故。喻如所餘色等五塵之法。蓋色等五塵。但是五識所變相分。非心外有實境也。今所執實我。既是我見所緣。亦但即是我見所變相分而已。豈真有實我哉。問。假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。則同喻應犯無俱不成之過。答。縱使外人不許有相分色。而所緣五塵外境變壞無常。亦得與無實我為同喻也。

  是故我見不緣實我。但緣內識變現諸蘊。隨自妄情種種計度。

  初一量破能緣。則顯我見是顛倒見。而非正見。次一量破所緣。則顯實我是非量境。而非性境。故今結成唯識所變。識外決無實我也。二立量以顯唯識竟。

   (壬)三結判俱生分別二。初結屬二種。二判其有無。(癸)初結屬二種。

  然諸我執。略有二種。一者俱生。二者分別。俱生我執。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。恒與身俱。不待邪教及邪分別。任運而轉。故名俱生。此復二種。一常相續。在第七識。緣第八識(之見分以為本質。隨即變)起(第七識)自心(中之影子以為)相(分。遂妄)執為(內可)實我。二有間斷。在第六識。緣(第八)識所變五取蘊相(之)或總或別。(托此為質。隨即變)起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子以為)相(分。遂妄)執為實我。此二我執。細故難斷。(直待見道之)後修道(位)中。數數修習勝生空觀。方能除滅。分別我執。(雖有無始內熏之因)。亦(必)由(於)現在外緣力故。非與身俱。要待邪教(為緣)。及(稟邪教而內起)邪分別。然後方起。故名分別。唯在第六意識中有。此亦二種。一緣邪教所說。(即離俱非等)蘊相。(托為本質。隨即變)起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子以為)相(分)。分別計度。執為實我。二緣邪教所說(大小不定等)我相。(托為本質。隨即變)起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子以為)相(分)。分別計度。執為實我。此二我執。粗故易斷。初見道時。觀一切法(中眾)生(本)空(所顯)真如(之理)。即能除滅。

  邪教所說蘊相。即附佛法之外道所說。邪教所說我相。即外道六師所說也。餘可知。

   (癸)二判其有無又三。初約相質判有無。二約依徧判有無。三引證。(子)今初。

 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。自心外蘊。或有或無。自心內蘊。一切皆有。是故我執。皆緣無常。五取蘊相。妄執為我。

  自心外蘊。謂本質。自心內蘊。謂相分也。餘可知。

   (子)二約依徧判有無

  然諸蘊相。從緣生故。是如幻有。妄所執我。橫計度故。決定非有。(從緣生。謂依他起性。橫計度。謂徧計所執性也。)

   (子)三引證

  故契經說。苾芻當知。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。一切皆緣五取蘊起。

  二正破我相竟。

   (辛)三問答釋妨二。初正釋妨難。二結成唯識。(壬)初中三。初約憶識誦習釋。二約造業受果釋。三約生死涅槃釋。(癸)今初。

  實我若無。雲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。(答)。所執實我。既常無變。後應如前。是事非有。前應如後。是事非無。以後與前。體無別故。若謂我用。前後變易。非我體者。理亦不然。用不離體。應常有故。體不離用。應非常故。

  先問難。次答破也。答中先約前後有無破。謂我既常恒無變。則前必如後。後必如前。後若如前。則前本無憶識誦習恩怨等事。後不應有。前若如後。則後既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。前不應無。以後與前體無別故。次若謂下。約體用常。無常以破轉計。恐轉計雲。我用不妨前後變易。我體則常無變。故破之雲。理亦不然。以體用決不相離。用不離體。則體常用亦應常。體不離用。則用既無常。體亦應非常故。

  然諸有情。各有本識。一類相續。任持種子。與一切法。更互為因。熏習力故。得有如是憶識等事。故所設難於汝有失。非於我宗。

  此既約前後體用以破我執。乃申明得有憶識等事之理也。本識。謂第八識。一類。謂唯是無覆無記。相續。謂無間而轉。任持種子。謂能持世。出世種。一切法。謂前七轉識。及心所法。幷色法等。更互為因。謂諸法現行熏於本識。即以諸法為本識之因。本識所藏種子生起現行。即以本識為諸法之因。由此熏習力故。得有憶識等事。何須有實我哉。故所設難。於汝有失者。結前兩番破斥。非於我宗者。結後申明正理也。

   (癸)二約造業受果釋。

  若無實我。誰能造業。誰受果耶。(答。)所執實我。既無變易。猶如虛空。如何可能造業受果。若有變易。應是無常。

  此亦先問難。次答破也。若無變易。則無造無受。猶如虛空。虛空豈是實我。若有造有受。則有變易。應是無常。無常又豈實我哉。

  然諸有情。心心所法。因緣力故。相續無斷。造業受果。於理無違。

  此亦既約無變易有變易以破我執。乃申明得有造業受果之理也。八識心心所法。現行種子互為因緣。相續生起。恒無間斷。造業受果。理皆得成。又何須別執實我哉。

   (癸)三約生死涅槃釋。

  我若實無。誰於生死輪回諸趣。誰復厭苦求趣涅槃。(答)。所執實我。既無生滅。如何可說生死輪回。常如虛空。非苦所惱。何為厭舍求趣涅槃。故彼所言。常為自害。

  此亦先難問。次答破也。文義幷顯。

  然有情類。身心相續。(於相續中。起諸)煩惱。(造作諸)業。(以此惑業之)力。(所以)輪回諸趣(受苦。復由)厭患(諸趣)苦故。(所以)求趣涅槃。

  此亦既破彼執。復申正理也。初正釋妨難竟。

   (壬)二結成唯識。

  由此故知。定無實我。但有諸識。無始時來。前滅後生。因果相續。由妄熏習似我相現。愚者於中。妄執為我。

  初破我執竟。然此虛妄我執。乃分段生死之根本。無餘涅槃之大障。毫忽未盡。仍名有漏。故大佛頂經雲。現前雖成九次第定。不得漏盡成阿羅漢。皆由執此生死妄想。悞為真實。正謂此也。此且約俱生我執言之。若夫大小不定之戲論。即離俱非之謬談。則是分別所起。名為見惑。此惑不除。終成凡外。是故欲為佛弟子者。先須向此論文。隨義觀察。必使我執。蕩然不萌。方於佛法有造修分。其或不然。縱令持戒。坐禪。廣學。博問。我見未伏。隻成附佛法之外道而已。可不畏哉。

   (庚)二破法執二。初總問征起。二正破諸執。(辛)今初。

 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。不可得耶。外道餘乘所執外法。理非有故。

   (辛)二正破諸執三。初敘破外小所執。二立量以顯唯識。三結判俱生分別。(壬)初中二。初破外道。二破餘乘。(癸)初又三。初假問征起。二別破十三傢。三總破四句。(子)今初。

  外道所執。雲何非有。

   (子)二別破十三傢五。初破數論。二破勝論。三破自在天等八論。四破二種聲論。五破順世師論。

   (醜)初又二。初敘執。二破斥。(寅)今初。

  且數論者。執(神)我(之性)是思。受用薩埵。刺阇。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。然(此)大等(二十三)法。(以薩埵等)三事合成。是實非假。現量所得。

  薩埵。此翻有情。亦翻勇。亦翻貪。刺阇。此翻塵坌。亦翻微。亦翻嗔。答摩此翻闇。亦翻黑。亦翻癡。彼計冥初自性。即薩埵。刺阇。答摩三事。能成一切諸法。自性初生大。亦名覺慧。覺生我慢。慢生五微。亦名五唯。一聲。二觸。三色。四香。五味也。五唯生五大。一空。二風。三火。四水。五地也。五大生十一根。一耳。二身。三眼。四鼻。五舌。(名五知根)。六語具。七手。八足。九小便道。十大便道。(名五作業根)。十一肉團心。(名平等根)。此二十三法。皆第二十五神我之所受用。

   (寅)二破斥二。初正破。二結非。(卯)初中七。初破所成不實。二以能所互破。三以體用互破。四破三合成一。五約合不合破。六破各有三相。七破所成無別。(辰)今初。

  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。大等諸法。多事成故。如軍林等。應假非實。如何可說現量得耶。

  量雲。彼執所生大等二十三法。是有法。應假非實宗。因雲。薩埵等多事成故。喻如軍林。

   (辰)二以能所互破。

  又大等(二十三)法。若是實有。應如本(薩埵等三)事。非(待)三(事)合成。(又)薩埵等三。即大等故。應如大等。亦(待)三(事)合成。轉變非常。為例亦爾。

  由彼妄計能成三事。即所成大等二十三法。故以能所互相破奪之也。言轉變非常。為例亦爾者。三事是能成。故彼許能轉變。大等是所成。故彼許為非常。然彼謂能成。即是所成。則本事既能轉變。大等亦應能轉變矣。大等既屬非常。本事亦應非常矣。

   (辰)三以體用互破。

  又三本事。各多功能。體亦應多。能體一故。三體既遍。一處變時。餘亦應爾。體無別故。

  三本事各多功能者。謂能造二十三法故也。故以體從能。則體亦應多。以功能與體性。是一而不相離故。若謂三事之體。徧於二十三法。故非多者。則三體既遍。三能亦遍。一處變為二十三法之時。餘處亦復應爾。各頓變起二十三法。以體既遍。則彼處此處。更無別故。

   (辰)四破三合成一。

  許此三事。體相各別。如何和合共成(大等)一相。不應(未合是三)。合時變為一相。(以合時之體)。與未合時。體無別故。若謂三事體異相同。便違己宗體相是一。(三事之)體應如(大等之)相。(則亦)冥然是一。(大等之)相應如(三事之)體。(則亦)顯然有三。(此則應雲一合成一。或雲三合成三)。故不言三(事和)合(共)成(大等)一(相)。又(本事之)三是別。大等(俱三所成)是總。(汝執)總別(皆是實法。是)一(類)故。應非一三。

  先正破。次若謂下。破轉計。言違已宗者。彼計薩埵相即薩埵體。乃至答摩相即答摩體故。又三是別下。更約總別破。言應非一三者。總應如別。是三非一。別應如總。是一非三也。

   (辰)五約合不合破。

  此三變時。若不和合成(色等)一相者。(則)應如未變(時一般)。如何現見是一色等。若三(事)和合成一相者。應失本(未變時三事)別相。(相失則)體亦應隨失。

  先破不合。次若三下。破合也。

  不可說三。各有二相。一總。二別。總即別故。總亦應三。如何見一。

  此破轉計也。恐轉計曰。薩埵等三。各有二相。一總。二別。因別相故。未合是三。因總相故。合時見一。今破之曰。不可說三。各有總別二相。假令三法各有二相。而薩埵上之總相。非刺阇。答摩上之總相。乃至答摩上之總相。非薩埵刺阇上之總相。是則總即別故。總亦應三。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耶。

   (辰)六破各有三相。

  若謂三(事之)體。各有(薩埵等)三相。(但以)和(合)雜(沓而)難(瞭)知。故(唯)見(是)一者。既有三相。寧見為一。(又三事既平等各有三相)。復如何知三事有異。(又)若彼一一(事)皆具三相。應一一事(即)能成(於)色等。何所闕少。(而更)待三和合。(方成色等法耶。又三事皆具三相。則三事之)體亦應各(各有)三。以(彼計)體即相故。

   (辰)七破所成無別。

  又大等(二十三)法。(既)皆(以)三(事)合成。(則)展轉相望。應無差別。是則(所計三事之)因。(二十三法之)果。(及)唯量。諸大。諸根差別。(一)皆不得成。若爾。(則)一根應得一切境。或應一境(而為)一切根所得。世間現見情與非情。凈穢等物。現比量等。皆應無異。便為大失。

  唯量。即五唯。諸大。即五大。諸根。即十一根也。一根應得一切境者。以根根皆三事所成。無差別故。或應一境。一切根所得者。以境境亦三事所成。無差別故。初正破竟。問。後文如來五根。一一皆於五塵境轉。不幾為數論解難耶。答。如來由達諸法無性。永斷俱生法執種子。故一一法。皆稱真性。任運圓融。彼方妄計心外實法。情執熾然。觸途成礙。豈能借口於諸根互用哉。

   (卯)二結非。

  故彼(數論)所執實法不成。但是妄情計度為有。

   (醜)二破勝論二。初敘執。二破斥。(寅)今初。

 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。多(分是)實。(及)有(自)性。(是)現量所得(之境)。

  彼執六句勝義。一實。二德。三業。四大有。五同異。六和合也。一實句者。執有九種。一地。二水。三火。四風。五空。六時。七方。八我。九意。二德句者。執有二十四種。一色。二香。三味。四觸。五數。六量。七別性。八合。九離。十彼性。十一此性。十二覺。十三樂。十四苦。十五欲。十六嗔。十七勤勇。十八重性。(即堅)。十九液性。(即暖)。二十潤。(即濕)。二十一行。(去聲即動)。二十二法。二十三非法。二十四聲。三業句者。執有五種。一取。二舍。三屈。四伸。五行。(平聲)。四大有句者。彼執離實德業之外。別有一法為體。由此大有。乃有實德業故。五同異句者。如地望地。有其同義。望於水等。即有異義。地之同異。是地非水。水等同異。其義亦然。彼亦執為離實德業。有別自體。六和合句者。謂法和集。由和合句。如鳥飛空。忽至樹枝。住而不去。由和合句故。令有住等。

   (寅)二破斥二。初正破。二結非。(卯)初中二。初明諸句體非實有。二明諸句非現量得。(辰)初中八。初破諸句中常無常。二以實德二句對破。三破實句有礙常。四破諸句無礙法。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。六破大有性。七破同異性。八破和合句。(巳)今初。

  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。諸句義中。且常住者。若能生果。應是無常。有作用故。如所生果。若不生果。應非離識。實有自性。如兔角等。諸無常者。若有質礙。便有方分。應可分析。如軍林等。非實有性。若無質礙。如心心所。應非離此。有實自性。

  此先總立四量。破彼所執。諸句義中。常無常法。一一非實有也。彼執六句義中。或有是常。或是無常。然皆妄計實有。今故不必細辨。但以四量而總破之。先立二量。破彼所計常住實法。由彼所計常住實法。有能生果者。有不生果者。初破能生果者量雲。汝所執能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。應是無常宗。因雲。有作用故。喻如所生果。二破不生果者量雲。汝所執不生果之常住實法是有法。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宗。因雲。無作用故。喻如兔角。次立二量。破彼所計無常實法。由彼所計無常實法。有有質礙者。有無質礙者。初破有質礙者量雲。汝所執有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。非實有性宗。因雲。有方分故。可分析故。喻如軍林。二破無質礙者量雲。汝所執無質礙無常之心外實法是有法。應非離識有實自性宗。因雲。無質礙故。喻如心心所。

   (巳)二以實德二句對破。

 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。(有法)。應非有礙實句義攝。(宗)。身根所觸故。(因)。如堅濕暖動。(喻)。即彼所執堅濕暖等。(有法)。應非無礙德句義攝。(宗)。身根所觸故。(因)。如地水火風。(喻)。地水火三。對青色等。俱眼所見。準此應責。故知無實地水火風。與堅濕等。各別有性。亦非眼見實地水火風。

  彼計地水火風。是實句攝。以有質礙故。堅濕暖動。是德句攝。以無質礙故。命先以德句無質礙為同喻。破彼所執實句有質礙之非。次以實句有質礙為同喻。破彼所執德句無質礙之非。以其同一身根所觸之因。無別因故。既無別因。如何妄計實有質礙。德無質礙。定各實有耶。地水火三等者。量雲。又彼所執地水火。(有法)。應非有礙實句義攝。(宗)。眼根所見故。(因)。如青等色。(喻)。即彼所執青赤等色。(有法)。應非無礙德句義攝。(宗)。眼根所見故。(因)。如地水火。(喻)。故知下。結顯無性。謂彼所執實德句義。既皆不成。則知地水火風與堅濕暖動。皆無實法。而人妄謂眼見地水火風。亦豈實有識外之地水火風哉。蓋地水火風。秖是第八識所變相分。與堅濕暖動。其性無二。皆非心外實法。而眼見時。又托彼第八識之相分以為本質。自於眼識變起相分以為所緣。幷不實見本質境也。眼若果見實火。何以不熱。果見實水。何以不濕乎。

   (巳)三破實句中有礙常。

 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。有礙常者。(有法)。皆有礙故。(因)。如粗地等。(喻)。應是無常。(宗)。

   (巳)四破諸句中無礙法。

 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。(有法)。應皆有礙。(宗)。許色根取故。(因)。如地水火風。(喻)。

   (巳)五約實有二句互破諸句。

  又彼所執非實(句攝之)德等(五句。是有法)。應非離識有別自性。(宗)。非實攝故。(因)。如石女兒。(喻)。非(大)有(句攝之)實等。(五句。是有法)。應非離識有別自性。(宗)。非有攝故。(因)。如空華等。(喻)。

   (巳)六破大有性。

  彼所執(大)有(性。是有法)。應離實等無別自性。(宗。彼)許(大有性)非無故。(因)。如實德等。(喻)。若(大有性)離(於)實等。(有法)。應非(是大)有性。(宗。彼)許異實等故。(因)。如畢竟無等。(喻)。如有非無。無別有性。如何實等有別有性。若離有法。有別有性。應離無法。有別無性。彼既不然。此雲何爾。故彼有性。唯妄計度。

  先立二量。以破大有。若許為有。則不應離實德業。若許其離實德業。則應是無。此易可知。如有非無下。更以理征破也。彼謂因此大有。乃能有實德業。大有是能有。實德業是所有。能不是所。故必各別。今難之曰。若實德業。必須有別大有句以有之。則此大有句。更當有一有性以有之矣。如大有非無。而無別有性以有之。如何實德業非無。乃須別有此大有性以有之耶。又若離實等有法。可許別有一個大有性。則應離非實等無法。亦可許別有一個無性矣。彼無法之外。既無別無性。則此有法之外。雲何乃有別有性耶。故彼所執離實德業之大有性。唯妄計度而已。

   (巳)七破同異性。

  又彼所執實德業(之同異)性。異實德業(之體。而別有者)。理定不然。

  此先總斥。下立量破。

  勿此(同異性)。亦(幷)非實德業(上之同異)性。(既)異(於)實等(之體別有同異性)故。(喻)如德業(之體。非實體)等。

  彼計實句非德句。德句非業句。同異句非實德業句。而仍就實德業上。展轉論同異性。故今破雲。彼所執同異性是有法。應非實德業之同異性宗。因雲。異實德業故。喻如德業句非實句。

  又應實等(法。即)非實等攝。(以)異實等(同異)性故。(喻)如德業實等(各無同異也)。

  前一量。破同異性與實德業不相幹。此一量。破實德業與同異性不相幹也。量雲。實德業是有法。即非實德業攝宗。因雲。異於實德業同異性故。喻如德業實等。蓋同異性。不過依於諸法假立。彼既妄執別有自體。不即諸法。則諸法亦不即同異矣。若同異不即諸法。則將以何為同。以何為異。若諸法不即同異。則實望實。不得名同。實望德業。不得名異。既無同異。則不應或名為實。或名為德。或名為業矣。

  地等諸(同異)性。對地等體。更相征詰。準此應知。

  同異性是有法。非地等上之同異性宗。異地等別有同異性故因。喻如水火風等。又應地等是有法即非地等宗。因雲。異地等同異性故。喻如水火風地等。蓋同異性。既離地水火風。則地水火風。亦必離同異性。同異若離於地。則如水火及風。地若離於同異。則望地不得名同。望水火風不得名異。展轉皆無同異。又豈可喚作地水火風哉。

  如實性等。無別實等性。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。若離實等有實等性。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。彼既不爾。此雲何然。故同異性。唯假施設。

  此亦更以理征破也。彼計由同異性。令實德業成同成異。能同異者。非所同異。故是別有。若然。則應更有一同異性。令此同異得成同異。便有無窮之過。今既如實德業之同異性等。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。而使其成同異性。則實德業之外。亦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等。而使實德業成同異矣。又若許離實德業。別有實德業之同異性。應離非實德業。亦別有非實德業之非同異性。彼非實德業之外。既別無非同異性。則此實德業外。雲何別有同異性耶。故同異性。唯假施設。不可妄執為實有也。

   (巳)八破和合句。

 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。(有法)。定非實有。(宗)。非有實等諸法攝故。(因)。如畢竟無。(喻)。彼許實等現量所得。(今)以理推征。尚非實有。況彼自許和合句義。非現量得。而(豈)可實有(耶)。設(彼更)執和合是現量境。由前理故。亦非實有。

  初明諸句體非實有竟。

   (辰)二顯諸句非現量得。

  然彼(所執)實等(諸句。是有法)。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。(宗。彼自)許(是)所知故。(因。即是意識非量所緣)。如龜毛等。(喻)。

  此先明諸句非現量境也。

  又(彼)緣(此)實(句之)智。(是有法)。非(是果能)緣(於)離識實句自體現量(之)智(所)攝。(宗。但與)假(法和)合(而)生(起)故。(因。)如(緣)德(句)智等。(喻)。廣說乃至(彼)緣和合(句之)智。(是有法)。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(之)智(所)攝。(宗)。假合生故。(因)。如實智等。(喻)。

  此更明能緣非現量智也。蓋所緣六句之境。既無實體。則能緣六句之智。同為非量矣。初正破竟。

   (卯)二結非

 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。亦是隨情妄所施設。

  亦者。承上數論而言。明其同皆妄執。無優劣也。

   (醜)三破自在天等八論二。初破大自在。二例破餘七。(寅)初中二。初敘。二破。(卯)今初。

 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。體實徧常。能生諸法。

  彼計此天有四德。一體實。二徧。三常。四能生諸法。

   (卯)二破。

  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。若法能生。(則有作用)。必非常故。諸非常者。必不遍故。諸不遍者。非真實故。(若使)體既常遍。具諸功能。應一切處。(一切)時。頓生一切法。(若謂必)待(眾生樂)欲。或(待種種助)緣。方能生者。即涉三因。違(自己唯)一(大自在天為)因(之)論。(又)或欲及緣。亦應頓起。(以大自在天之)因(是)常有故。

  先以能生。破常徧真實。次以常遍。具諸功能。而破能生。徧。則一切處應生。常。則一切時應生。具諸功能。則一切法應頓生。若待欲及緣。則非一因。若許一因。則欲及緣亦應頓起。以欲及緣。亦大自在天而為因故。

   (寅)二例破餘七。

  餘執有一大梵。時。方。本際。自然。虛空。我等。常住實有。具諸功能。生一切法。皆同此破。

  一計大梵常住實有。具諸功能。生一切法。二計時。三計方。四計本際。即是渾沌。五計自然。六計虛空。七計神我。皆雲常住實有。具諸功能。生一切法。皆同大自在天破也。三破自在天等八論竟。

   (醜)四破二種聲論二。初敘。二破。(寅)今初。

  有餘偏執(五)明論(中)聲(論是)常。(以其)能為(決)定(不易之)量。(以)表詮諸法(故)。有執一切聲(性)。皆是常(住。不從緣生。但是)待緣顯發。方有詮表。

   (寅)二破。

  彼俱非理。所以者何。且明論之聲。(是有法。既)許能詮(表)故。(因)。應非常住。(宗)。如所餘聲。(喻。以餘聲亦能詮表故)。餘(一切)聲。(是有法。)亦應非(實有)常聲體。(宗)。如瓶衣等。(喻)。待眾緣故。(因)。

  四破二種聲論竟。

   (醜)五破順世師論二。初敘。二破。(寅)今初。

 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(之)極微(是)實(是)常。(是)能生(於)粗色。所生粗色。不越因量。(所以)雖是無常。而體實有。

  於極微有三計。一計實。二計常。三計能生粗色。於所生粗色。但計實有也。粗色。亦名子微。即所生之果。因量。亦名父母微。即是極微。乃能生之因。謂所生粗色。全以極微為體。故不越於因量。既不越因量。故雖無常。而體實有。

   (寅)二破二。初破能生極微。二破所生粗色。(卯)今初。

  彼亦非理。所以者何。所執極微。(是有法。)若有方分。(因)。如蟻行等。(喻)。體應非實。(宗)。

  此先破實色。極微若有方分。則聚而成物。應如蟻行。謂必有來去相故。

  若無方分。(因)。如心心所。(喻)。應不共聚生粗果色。(宗)。

  此次破能生也。如心心所。既無形質。不可聚作粗色故。

  既能生果。(因)。如彼所生。(喻)。如何可說極微常住。(宗)。

  父必與子相似。子既無常。父安得常。

   (卯)二破所生粗色二。初破不越因量。二破因果同處。(辰)初又二。初正破。二破救。(巳)今初。

  又所生果。(既)不越(於)因量。(便)應(仍)如極微。不名粗色。則此果色(同於極微)。應非眼等色根所取。便違自執。

  所生果是有法。不名粗色。應非眼等色根所取宗。因雲。不越因量故。喻如極微。言便違自執者。彼執能生極微。不可見聞嗅覺。所生之果。定可見聞嗅覺故也。

   (巳)二破救又三。初破量德合。二破徧自因。三破多分合。(午)今初。

  若謂果色。(乃因)量(與粗)德合故。非粗似粗。(由斯故是)色根(之)所能取。

  先敘救辭也。不越因量。故非粗。與粗德合。故似粗。

  所執果色。(有法)。既同因量。(因)。應如極微。(喻)。無粗德合。(宗)。或應極微。(有法)。亦粗德合。(宗)。如粗果色。(喻)。處無別故。(因)。

  果色既同因量。果同因。則應非粗。因同果。則亦應粗矣。

   (午)二破徧自因。

  若謂果色。遍在(能成)自(體之極微)因(上。由其)因非一故。(果)可名粗者。則此果色。體應非一。如所在因。處各別故。既爾。此果還不成粗。由此亦非色根所取。

  先敘計雲。果色徧在自因者。謂所住果。遍在能生極微因上。由能生有多極微。故使果色成粗也。次破又二。先申量雲。彼執所生果色是有法。體應非一宗。因雲。處各別故。喻如所在因。謂一一極微各住自位也。既爾下。又以各住自位。還不成粗。非眼所能見等破之。

   (午)三破多分合。

  若果多分合。故成粗。多因極微。合應非細。足成根境。何用果為。既多分成。應非實有。則汝所執。前後相違。

  彼轉救雲。粗色不由極微因量。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。故成粗色。而為色根所取。破曰。若是。則但將多多因量極微合時。亦應非細。足成五根所取之境。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。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。便可分析。應非實有。汝前何雲不越因量而體實有。豈不前後自語相違。初破不越因量竟。

   (辰)二破因果同處二。初正破因果同處。二破救果體是一。(巳)今初。

  又果與因。(既皆實有。則)俱有質礙。應不同處。如二極微。

  汝所執果色因量是有法。應不同處宗。因雲。俱有質礙故。喻如二極微。

 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。如沙受水。藥入鎔銅。

  此敘轉計也。謂因入果色。果則受因。果入因微。因則受果。異體同居。故如沙之受水。藥之入銅。寧不同處。

  誰許沙銅。體受水藥。或應離變。非一非常。

  先奪破曰。沙銅雖與水藥同處。而沙自沙。水自水。銅自銅。藥自藥。誰許體受水藥。次縱破曰。或應受則可離。不妨傾水存沙。入則須變。便見銅改其體。可離則非一。體變則非常。非一。則何名不越因量。非常。則何雲體是實有。

   (巳)二破救果體是一。

  又粗色果。體若是一。得一分時。應得一切。(以)彼(分)此(分體是)一故。彼(分)應如此(分。若汝)不許(得一切者。便)違(體一之)理。(若汝)許(得一切)。便違(世間之)事。故彼所執。進退不成。但是隨情。虛妄計度。

  恐彼救雲。因相雖多。果體是一。故破之也。進即是許。退即不許。餘可知。二別破十三傢竟。

   (子)三總破四句二。初總標。二別破。(醜)今初。

  然諸外道。品類雖多。所執有法。不過四種。

   (醜)二別破為四。初破法與性一。二破法與性異。三破亦一亦異。四破非一非異。(寅)今初。

  一執有法。與有等性。其體定一。如數論等。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。勿一切法。即有性故。皆如有性。體無差別。便違(所執薩埵等)三德。(與所生)我等(二十三法)。體(相各)異。亦違世間(現見)諸法差別。又若色等即色等性。色等應無青黃等異。

  有法。謂所生大等二十三法。有性。謂能生冥性。即薩埵。刺阇。答摩三德也。量雲。所執二十三法是有法。體應無別宗。因雲。即有性故。喻如有性。餘可知。

   (寅)二破法與性異。

  二執有法。與有等性。其體定異。如勝論等。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。勿一切法。非有性故。如已滅無。體不可得。便違(所執)實等自體非無。亦違世間現見有物。又若色等非色等性。應如聲等非眼等境。

  有法。謂實德業。有性。謂大有性也。量雲。彼所執實德業是有法。體不可得宗。因雲。非有性故。喻如已滅無。又彼所執色是有法。應非眼境宗。因雲。非色性故。喻如聲等。彼所執聲是有法。應非耳境宗。因雲。非聲性故。喻如色等。

   (寅)三破亦一亦異。

  三執有法。與有等性。亦一亦異。如無慚等。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。一異同前一異過故。(一之與異)。二相相違。(其)體(必)應別故。(若執)一異體同。(決定)俱不成故。勿一切法。皆同一體。

  一異同前一異過者。謂一。則過同數論。異。則過同勝論也。設使一異相反而可同體。勿一切法。皆可同一體故。

  或應一異。是假非實。而執為實。理定不成。

  若達一異。是假非實。如水火影。同現鏡中。縱說亦一亦異。有何不可。而彼妄執為實。則定無此理矣。

   (寅)四破非一非異。

  四執有法。與有等性。非一非異。如邪命等。彼執非理。所以者何。非一異執。同異一故。

  謂非一便同於異。非異便同於一也。

  非一異言。為遮為表。若唯是表。應不雙非。若但是遮。應無所執。亦遮亦表。應互相違。非表非遮。應成戲論。

  謂汝非一非異之言。為但是遮遣耶。為唯是表顯耶。若唯是表。則或以非一表異。或以非異表一。可矣。應不雙非。若但是遮。則應更無所執。何得仍執有法與有等性。兩皆是實。若雲亦遮亦表。則應展轉相違。若雲非表非遮。畢竟瞭無實義。而成戲論。

  又非一異。(則)違世(間)共知有一異物。亦違自宗色等有法。決定實有。是故彼言。唯(是)矯(強)避過。諸有智者。勿謬許之。

  佛法每言真俗二諦。非即非離。法與法性。非一非異。蓋由但是遮詮。元無所執。瞭一切法。緣生無性。如幻不實。故得正顯中道。遠離斷常空有等戲論也。彼既妄執諸法法性。決定實有。為避詰難。謾雲。非有非無。既非無執之但遮。秖是四謗之所攝。豈可以其言語濫同。而謬許為正法哉。然外道妄執心外實法。故四句皆名為謗。若能瞭知心外無法。無所執著。則四句便為四門。謂法與法性一亦可。如波即水故。謂法與法性異亦可。如水非波故。謂法與法性亦一亦異亦可。真故相無別。俗故相有別故。謂法與法性非一非異亦可。不變恒隨緣。隨緣恒不變故。初破外道竟。

   (癸)二破餘乘二。初假問總破。二隨執別破。(子)今初。

  餘乘所執。離識實有色等諸法。如何非有。(答)。彼所執色。不相應行。及諸無為。理非有故。

  不秉大乘實教。惟執方便權說。故名餘乘。彼計五位七十五法。心法唯一。心所法有四十六。色法十一。不相應行十四。無為法三。妄謂色。不相應及無為法。離心心所。別有實性。故今就彼所執破之。

  (子)二隨執別破三。初破色法。二破不相應行。三破無為法。(醜)初中二。初破對無對。二破表無表。(寅)初又二。初標列。二別破。(卯)今初。

  且所執色。總有二種。一者有對。極微所成。二者無對。非極微成。

  有對色。謂五根五塵。無對色。謂法處所攝色也。大乘則明皆是識之相分。餘乘妄執有對是極微成。無對非極微成。然皆謂是心外實色。

   (卯)二別破二。初破有對。二破無對。(辰)初中二。初明有對非實。二明唯是識變。(巳)初又二。初略明。二廣顯。(午)今初。

  彼有對色。定非實有。能成極微。非實有故。

   (午)二廣顯二。初明能成極微不實。二結所成有對不實。(未)初又二。初約質礙有無破。二約方分有無破。(申)今初。

  謂諸極微。若有質礙。應如瓶等。是假非實。若無質礙。應如非色。如何可集成瓶衣等。

  汝所執極微是有法。是假非實宗。因雲。有質礙故。喻如瓶等。又極微是有法。不可集成有對色宗。因雲。無質礙故。喻如非色。

   (申)二約方分有無破。

  又諸極微。若有方分。必可分析。便非實有。若無方分。則如非色。雲何和合(而能)承光發影。(試觀)日輪才舉。照柱等時。東西兩邊。光影各現。(東邊)承光。(西邊)發影。處既不同。所執極微。定有方分。又若(眼)見(身)觸壁等物時。唯得此邊。不得彼分。既和合物即諸極微。故此極微必有方分。又諸極微。隨所住處。必有上下四方差別。(若)不爾(者。即如非色。無所質礙)。便無共和集(成粗色)義。或(許極微。互)相涉入。(既無質礙。)應(亦)不成粗(色。今既許和集成粗。)由此極微定有方分。(又彼既)執(所成)有對(果)色。即諸極微。若(極微)無方分(者。則)應(有對色亦)無障隔。若(許)爾(者)。便非障礙有對。是故汝等所執極微。必有方分。有方分故。便可分析。定非實有。

  先破有方分雲。極微是有法。定非實有宗。因雲。有方分可分析故。喻如瓶衣等。次破無方分雲。極微是有法。不能和合承光發影宗。因雲。無方分故。喻如非色。次更種種推窮。明其必有方分。如文可知。初明能成極微不實竟。

   (未)二結所成有對不實。

  故有對色。實有不成。

  既非實有。則唯識所變明矣。初明有對非實竟。

  (巳)二明唯識所變三。初總征釋。二依緣各釋。三總結成。(午)今初。

 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。

  此總征也。所依色。謂五根。所緣色。謂五塵。

  雖非無色。而是識變。謂識生時。內因緣力。變似眼等色等相現。即以此相。為所依緣。

  此總釋也。雖非無所依所緣之十種色。而即是識之所變現。謂五識生時。由內第八識。執持相分種子因緣熏習之力。變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塵之相而現。由是五識。即以此第八識所現根塵之相而為親所依。疏所緣。非是識外。別有極微所成。

  (午)二依緣各釋二。初明所依。二明所緣。(未)今初。

  然眼等根。非現量得。以能發識。比知是有。此但功能。非外所造。外有對色。理既不成。故應但是內識變現。發眼等識。名眼等根。此為所依。生眼等識。

  謂眼等五根。非如五塵之現量可得。特以能發五識。故比量而知是有。此五根雖屬色法。然但是第八識上功能。非識外別有極微所造。以彼所執外有對色。如上推破。理既不成。故應但是內識之所變現。以其能發眼等五識。是故名為眼等五根。以此為增上所依。而生眼等五識也。

   (未)二明所緣二。初總標有無。二別明有無。(申)今初。

  此眼等識。外所緣緣。理非有故。決定應許。自識所變。為所緣緣。

   (申)二別明有無二。初明外所緣緣非有。二顯內所緣非無。(酉)初中二。初破執。二結況。(戌)初又四。初破計能生為所緣緣。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。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。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。(亥)今初。

  謂能引生似自識者。汝執彼是此所緣緣。非但能生。勿因緣等。亦名此識。所緣緣故。

  此所破執。與觀所緣緣論不同。彼論首破極微非所緣緣。故雲極微於五識。設緣非所緣。彼相識無故。猶如眼根等。今此乃計五根。為所緣緣。故雲。謂能引生似自識者。汝執彼是此所緣緣。謂眼根引生眼識。眼識。似眼之能見。耳根引生耳識。耳識。似耳之能聞等。執彼五根。是此五識所緣也。然所緣緣。要具能生。帶相二義。非但能生之一義也。若但能生。即可名所緣緣。則因緣及等無間緣。皆有能生一義。勿亦可名。所緣緣乎。

   (亥)二破計和合為所緣緣。

   (或計)眼等五識瞭色等時。但緣和合。似彼相故。(彼亦非理)。非和合相。異諸極微。有實自體。(以)分析彼(和合物)時。似彼(和合物)相(之)識。定不生故。彼和合相。既非實有。故不可說。是五識緣。勿第二月等。能生五識故。

  此與觀所緣緣論所破是同。能破稍異。彼論縱許所緣。奪其為緣。故雲。和合於五識。設所緣非緣。彼體實無故。猶如第二月。此無縱辭。但立量雲。和合是有法。非五識緣宗。因雲。非實有故。喻如第二月。

   (亥)三破轉計和合時極微為所緣緣。

 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。可與五識。各作所緣。(以)此識上無(有)極微相故。非諸極微。(各別)有(一)和合(之)相。(可與五識各作所緣。以)不和合時。無此(和合)相故。非(可謂)和合(之)位。與不合時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。故(知)和合(之)位。如不合時(一般)。色等極微。(決)非五識(所緣之)境。

  若謂於和合位。仍緣各各極微。則五識不帶極微之相。固不可也。若謂一一極微。各別有和合相。則與不和合時體相應異。又不可也。若極微體相不異。則和合時。極微仍自極微。豈得為五識境哉。

   (亥)四破轉計極微和集位為所緣緣。

 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。不和集時。非五識境。共和集位。展轉相資。有粗相生。為此識境。彼相實有。為此所緣。

  此敘轉計也。粗相為此識境。是具帶相之義。彼相不離極微。體是實有。是具能生之義。二支無闕。故為此識之所緣緣。

  彼執不然。(以極微)共和集位。與未集時。體相一故。(若謂五識緣彼極微和集。則如)瓶甌等物。(大小既同。能成之)極微(亦相)等者。緣彼(瓶甌等)相(之)識。應無別故。(若瓶甌有別者。則於)共和集位。一一極微各各應舍微圓相故。(若不舍者。)非(緣瓶甌等)粗相(之)識。(能)緣(極微)細相(之)境。(若許粗相識緣細相境者)。勿餘境識。(亦應互)緣餘境故。(則)一識應(可)緣一切境故。

  假如一瓶。集萬極微所成。復有一甌。亦萬極微所成。則等是一萬極微。有何差別。汝執五識緣彼極微和集。便不應見瓶甌差別。若見差別。便應極微巳舍本相。若極微不舍本相。斷非五識之所能緣。若許五粗相識。得緣極微細相境。亦應許眼識。得緣聲香味觸等矣。豈可乎哉。初破執竟。

   (戌)二結況。

  許有極微。尚致此失。況無識外。真實極微。

  前來種破斥。猶是縱許極微是實。尚招如此過失。況識外何嘗別有真實極微。寧得執有外所緣緣也哉。初明外所緣緣非有竟。

  (酉)二顯內所緣緣不無。

 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。(以)為(五識真)所緣緣。(以)見(分)托彼(似色而)生。(即變)帶彼相(狀而為所緣慮)故。

  帶彼相故。是所緣二字之義。見托彼生。是下一緣字之義。此正釋所緣緣。唯是自識所變相分。非心外法也。

  然識變時。隨(彼本質)量(之)大小。頓現一相。非別變作眾多極微。(而)合成一物(也。阿含及餘經中。不過)為執粗色有實體者。佛說極微。令其除析(以知無實)。非謂諸色實有極微。(又)諸(修)瑜伽(觀之)師。以假想慧。於粗色相。漸次除析。至不可析。假說極微。雖此極微。猶有方分。而不可析。若更析之。便似空現。不名為色。故說極微。是色邊際。

  此申明識所變相。猶如鏡中隨量頓變。非先變極微。後合成物也。次更釋疑。謂教中所說極微。不過欲顯粗色是假。非謂別許極微是實。又觀中所見極微。不過依假想慧。假說為色邊際。亦豈有心外實極微哉。瑜伽。此雲相應。依大乘理。修於假想事定事理相應。名瑜伽師。二依緣各釋竟。

   (午)三總結成。

 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。皆識變現。非極微成。

  初破有對竟。

   (辰)二破無對。

  餘無對色。是此(有對之流)類故。亦非實有。或無對故。(便)如心心所(一般)。定非實色。諸有對色。現有色相。以理推究。離識尚無。況無對色。現無色相。而(豈)可說為真實色法。

  五塵落謝影子。名無對色。即法塵也。初破對無對竟。

   (寅)二破表無表三。初總征釋。二別破執。三結唯識。(卯)今初。

  表無表色。豈非實有。(答)。此非實有。所以者何。

   (卯)二別破執二。初別破表無表。二總明三業道。(辰)初又三。初破身表。二破語表。三破無表。(巳)今初。

  且身表色。若是實有。以何為性。若言是形(量)。便非實有。可分析故。長(短)等(形。析至)極微。(即便)不可得故。若言是動(作)。亦非實有。才生即滅。(不至餘方)。無(有)動(轉)義故。有為法滅。不待因故。滅若待因。(便成果法)。應非滅故。若言(別)有(一種)色(法)。非(青黃等)顯(色)。非(長短等)形(色。乃)心(之力用)所引生(者。此)能動手等。名身表業。理亦不然。此(一種色。)若(言)是動。義如前破。若是動因。應即風界。風(則無體。)無(可)表示。不應名表。又(風是觸微)。觸(唯無記。)不應通善惡性。非顯香味。(亦惟無記)類觸應知。故身表業。定非實有。

  於五塵中。色有二種。一者顯色。即青黃赤白等。亦名實色。二者形色。即長短方圓等。亦名假色。其聲。香。味。觸。雖名實色。皆非顯色。亦非形色。但是有對而已。又五塵唯色聲二種。通於善惡無記三性。香味觸三。唯屬無記。今身表通三性業。故不應以觸香味為身表也。餘可知。

  然心為因。令(本)識所變手等色相。生滅相續。轉趣餘方。(雖非實動)。似有動作。表示心故。假名身表。

  前破身表非實。此明不壞假名。而假名唯依識變。還表於心。究竟心外。更無實法也。

   (巳)二破語表。

  語表。亦非實有聲性。一剎那聲。(縱許是實)。無詮表故。多念相續。(雖能詮表)。便非實故。外有對色。前已破故。(不可仍執為實有也)。然因(第六)心故。(於本)識(上)變似(音)聲。生滅相續。似有表示。假名語表。於理無違。

  亦先破執實。次立假名。如文可知。

   (巳)三破無表。

  表既實無。無表寧實。然依思願善惡分(劑定)限。假立無表。理亦無違。謂此(無表)。或依(於能)發勝身語(之)善(思)惡思(所熏)種(子)增長位(而假)立。或依定中(能)止身語(二)惡(之)現行思(而假)立。故(此二種無表。皆依思立。但)是假有。

  無表色。即無作假色也。此復有二。一律儀戒。二定共戒。律儀。有善有惡。定共。則唯是善。不言道共者。道亦能發無作。但既由道力所發。決不計為心外實法。故不辨之。發勝身語惡思。謂期心作爾許時惡律儀業。此心熏於本識。遂發爾許時無作惡律儀也。發勝身語善思。謂期心受何等善戒。此心熏於本識。隨發何等無作戒也。定中止惡行思。即定共戒。亦發無作。但是不作惡故。故名無表。初別破表無表竟。

   (辰)二總明三業道。

  世尊經中。說有三業。(今但言心思。而)撥(無)身語(二)業。豈不違經。(答)。不撥(身語二業)為無。但言非(汝等所執實)色。能動身(之)思。(與身相應)。說名身業。能發語(之)思。(與語相應)。說名語業。(其)審(慮)決(定)二思。(與)意相應故。(能)作動(於)意故。說名意業。(發)起身語(之)思。有所造作。說名為業。(此之身語)。是審決(二)思所遊履故。(又作善惡二因)。通生(或)苦(或)樂。(二種)異熟果故。亦名為道。(是)故前(身口)七(支)業道。亦(以)思為自性。或身語(二)表。(體雖非思。而由)中思(所)發(動)故。假說為業。(又是)思所履故。說名業道。

  思有三種。一動發勝思。二審慮思。三決定思。道者。路也。通也。餘可知。二別破執竟。

   (卯)三結唯識。

 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。唯有內識。變似色生。

  初破色法竟。

   (醜)二破不相應行三。初總明無實體用。二別破得非得等。三傍破執隨眠。(寅)今初。

  不相應行。亦非實有。所以者何。得非得等。非如色心。及諸心所。體相可得。非異色心。及諸心所。作用可得。由此故知。定非實有。但依色等分位假立。此(有法)。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。(宗)。如色心等。(喻)。許(行)蘊攝故。(因)。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。(因)。如畢竟無。(喻)。定非實有。(宗)。或餘實法所不攝故。(因)。如餘假法。(喻)。非實有體。(宗)。

  相應者。和順義。謂得等非能緣故。不與心心所法相應。非質礙故。不與色法相應。有生滅故。不與無為法相應。簡非四位法故。名為不相應行。大乘假立二十四種。皆非識外實有。小乘立十四種。皆執實有。故今破之。凡申三量。總以此字為前陳有法。即指彼所執十四種也。一雲。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宗。因雲。許行蘊攝故。喻如色心等。二雲。定非實有宗。因雲。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。喻如畢竟無。三雲。非實有體宗。因雲。餘實法所不攝故。喻如餘假法。餘實法。指色及心心所。餘假法。指鏡花水月等也。

   (寅)二別破得非得等為六。初破得非得。二破眾同分。三破命根。四破無心定等。五破諸有為相。六破名句文身。(卯)初中二。初征答破斥。二結申正義。(辰)今初。

 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。異色心等有實體用。契經說故。如說如是補特伽羅。成就善惡。聖者成就十無學法。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。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。成不成(之為)言。(正)顯得(與)非得。

  且彼下。大乘征。契經下。餘乘答也。十無學法。謂正語。正業。正命。正念。正定。正見。正思惟。正精進。正解脫。正智也。

 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。為證不成。亦說輪王成就七寶。豈即(實自)成就(女臣象馬之)他身。(及珠輪之)非情(耶)。若謂於寶有自在力。假說成就。(非別實有得之一法。則一切有情)於善惡法。何不許然。(亦是假說成就)。而(必)執(為)實(有一)得(法耶)。若謂七寶在現在故。可假說成。寧知所成善惡等法。(獨)離現在有(耶。若)離現(在。則諸善惡)實法。理非有故。現在必有善種等故。

 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。等者。指惡種及無漏種。已前先明得無體。已後更明得無用。

  又得於法。有何勝用。若言(此得於一切法。是)能起(因。則一切有情皆)應(以此得而)起無為(聖法。又)一切(草木等)非情。(不具此得)。應永不起。(何故現有非情生起。又)未得(善法者。及雖得善法。而)已失(者。亦無此得)。應永不生(善法。何故現有未得善法而今得。亦有已失善法而後得者)。若(謂未得已失。雖無現得。由有)俱生(之)得為因。(所以能復)起者。(則汝)所執(生與生生。此之)二(種)生(緣)。便為無用。又具善惡無記(三性之因為俱生)得者。(則於一時之中)。善惡無記(亦)應頓現(在)前。若(謂更)待餘因。(故不頓現。則此)得。便(為)無用。若(更許雲)。得(之)於法。是不失因。(一切)有情。由此(得因。乃能)成就彼(善惡等法)故。(然而)諸可成法。(總)不離(於)有情。若離有情。實不可得。故得於法。俱為無用。得實無故。非得亦無。

  初征答破斥竟。

   (辰)二結申正義。

 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。假立三種成就。一種子成就。二自在成就。三現行成就。翻此。假立不成就名。此類雖多。而於三界見(道)所斷(邪惑)種(子)未永害位。假立非得。名異生性。於諸聖法。未成就故。

  種子成就。謂無漏善種不壞。自在成就。謂加行善根。引發無礙。現行成就。謂已入見道。現證無漏聖法也。因此成就。翻立不成就名。此不成就。雖非一類。且約未見道前。未得聖法。名異生性。然豈於有情心外。別有得非得之實法哉。

   (卯)二破眾同分二。初征答破斥。二結申正義。(辰)今初。

 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。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。此天同分。此人同分。乃至廣說。

  復如下。大乘征。契經下。餘乘答也。

 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。若(謂)同智(同)言。(乃)因斯(同分而)起故。知(此同分是)實有者。則草木等(亦有同類之境。可發同智同言。亦)應有同分(矣。豈不違經)。又(若)於同分起同智言。(則此)同分復應有別同分(以起之)。彼既不爾。此雲何然。若謂(以此同分)為因。(故)起同事(同)欲。(證)知(同分是)實有者。理亦不然。宿習為因。起同事欲。何要別執。有實同分。

  此大乘破斥也。智。謂解瞭。言。謂詮表。事。謂所為。欲。謂所願。餘皆可知。征答破斥竟。

   (辰)二結申正義。

 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。假立同分。

   (卯)三破命根二。初征答破斥。二結申正義。(辰)今初。

  

 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。有實命根。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。壽暖識三。應知命根。說名為壽。

  亦大乘征。餘乘答也。

  

 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。有實壽體。為證不成。又先已成色不異識。(暖是色法。既不離識)。應(可)比(知)。離識無別命根。又若命根異識實有。應如受(想)等。非實命根。(難曰)。若爾。如何經說三法。(答曰)。義別說三。如四正斷。(難曰)。住無心位。壽暖應無。(以無識故)。答曰)。豈不經說。識不離身。(難曰)。既爾。如何名無心位。(答曰)。彼滅轉識。非阿賴耶。有此識因。後當廣說。此識足為(三)界(六)趣(四)生(之)體。是遍恒續異熟果故。無勞別執。有實命根。

  此大乘破斥也。先正申量雲。命根是有法。非別實有宗。因雲。不離識故。同喻如暖。次更申量雲。彼執命根是有法。非實命根宗。因雲。異識實有故。喻如受想等。此下三難三答。義皆可知。言義別說三者。秖一阿賴耶識。約相分色法。身根所得。名暖。約種子能持根身。名壽。約現行自體。名識。如四正斷。秖一精進。約修斷已生未生善惡。義別說四耳。征答破斥竟。

  (辰)二結申正義。

  然依親生此(第八)識(之)種子。由(先世)業所引(持身)功能(各有)差別。(令色心等)住時決定。假立命根。

   (卯)四破無心定等二。初征答破斥。二結申正義。(辰)今初。

 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。無想異熟。異色心等。有實自性。若無實性。應不能遮心心所法。令不現起。

  復如下。大乘征。若無下。餘乘答也。二無心定。謂外道無想定。及聖者滅盡定。無想異熟。謂第四禪無想天果。

  若無心位。有別實法。異色心等。能遮於心。名無心定。應無色時。有別實法。異色心等。能礙於色。名無色定。彼既不爾。此雲何然。又遮礙心。何須實法。如堤塘等。假亦能遮。

  此大乘破斥也。先約無色定以為幷難。次以堤塘而喻假亦能遮。皆如文可知。征答破斥竟。

   (辰)二結申正義。

  謂修定時。於定加行(位中)。厭患粗動心心所故。發勝期願。遮心心所。令心心所漸細漸微。微微心時。熏異熟識。成極增上厭心等種。由此損伏心等種故。粗動心等暫不現行。依此分位。假立二定。此種善故。定亦名善。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。所熏成種。招彼(天之)異熟識。依之粗動想等不行。於此分位。假立無想。依異熟(識而)立。(故)得異熟(之)名。故此三法。亦非實有。

  厭心等種。謂與厭患相應之心。心所種子也。心等種。謂前六轉識。及諸相應心所之種子也。粗動心心所暫不現行。正顯第八第七細心心所。仍現行也。若但伏滅前六轉識及彼心所。名無想定。若兼伏滅第七識中俱生我執現行。名滅盡定。此二位中。皆不與別境之定心所相應。但是假立定名。然其種是善法。故定亦得名善。由無想定。招無想天異熟果報。故名無想異熟。故此三法。皆非離識實有。明矣。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一

  

  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

  蕅益沙門智旭述

   (卯)五破諸有為相二。初征答破斥。二結申正義。(辰)今初。

  復如何知。諸有為相。異色心等有實自性。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。有三有為之有為相。乃至廣說。

  此亦大乘征。而餘乘答也。三有為。即下文所雲定有法略有三種。一現所知法。如色心等。二現受用法。如瓶衣等。如是二法。世共知有。三有作用法。如眼耳等。由彼彼用。證知是有。此三攝盡一切有為諸法也。有為相者。即生住異滅四相。謂色。心。瓶。衣及眼。耳等。無不各有生住異滅相故。

  此經不說(生住等相)。異色心等有實自性。為證不成。非(八轉聲中)第六(屬)聲。便表異體。(以)色心之體。即色心(生住異滅之相)故。非(生滅等)能相(之)體。定異(於色心等)所相。勿堅相等。(亦可)異地等故。(又)若(使生滅等)有為(之)相。異(色心等)所相(之)體。(則無生無滅等)無為相(之)體。(亦)應異(於真如虛空等)所相(乎)。又生等(四)相。若(其)體俱(是實)有。(則)應一切時(中)齊興作用。(即生即住即異即滅)。若(以四相)相違故。(而)用不頓興(者。則四)體亦(復)相違。如何(可)俱有(哉)。

 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。八囀聲者。一體。二業。三異。四為。五從。六屬。七於。八呼。今契經所雲。三有為之有為相。此一之字。乃是詮所屬義。正即第六屬聲。明其離有為法。無有為相。即於色心諸法體上。而辯生住異滅。非表能所。各有異體也。假使生。住。異。滅。定異於色。心諸法。則堅。濕。暖。動。亦可定異於地。水。火。風乎。又若生。住。異。滅之相。果異色心諸法之體。則不生不滅等相。亦可異於虛空真如等體乎。又生。住。異。滅。若各有體。則應一切時中。各齊興用。若用相違。故不頓興。則體亦相違。安得俱有乎。

  又(體既不俱。則)住。異。滅(三)用。(亦)不應俱(為現在實有。若謂生滅等)能相(與色心等)所相體俱本有。(則)用亦應然。(以用與體)。無別性故。

  彼計生屬未來。住。異。滅。同屬現在。故今破曰。三體既不可俱。則三用亦不宜俱屬現在。設許體俱本有。則四相亦應俱有。不應獨許住。異。滅是現在。別以生屬未來也。

  若謂(能所體雖本有)。彼(之作)用更待因緣。(然後起者。則色心等)所(相。既)待因緣。應非本有。又(復既待因緣。則汝所)執生(住)等(能相)。便為無用。

 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。次破生住等能相無用也。

   (又若謂色心等)所相恒有。而(與)生(滅)等(能相)合。(則)應無為法。亦有生(滅)等(合。以)彼(無為之恒有。與)此(有為之恒有。求其)異因。不可得故。

  不達生。住。異。滅之外。無色心諸法。故妄計雲。所相恒有。不達色心諸法之外。無生。住。異。滅。故妄計雲。與生等合。應先出餘乘。量雲。所相是有法。決定恒有宗。因雲。生等合故。喻如無為法。次申違量雲。無為是有法。亦生等合宗。因雲。以恒有故。喻如所相。既無為恒有。不與生滅等合。則色。心等。與生滅合。豈得為恒有哉。既生滅等。不能與無為合。則離色心諸法之外。豈別有生滅等實體哉。

  又去來世。非現非常。應似空華。非實有性。生名為有。寧在未來。滅名為無。應非現在。滅若非無。生應非有。又滅違住。寧執同時。住不違生。何容異世。故彼所執。進退非理。

  此更破彼妄計生屬未來。住異滅屬現在也。初征答破斥竟。

   (辰)二結申正義。

  然有為法。因緣力故。本無今有。暫有還無。表異無為。假立四相。本無今有。有位名生。生位暫停。即說為住。住別前後。復立異名。暫有還無。無時名滅。前三有故。同在現在。後一是無。故在過去。

  此正明假立四相。非別有實體也。前三。謂生。住。異。後一。謂滅。餘俱可知。

   (難曰)。如何(滅是)無法。(乃)與有(法)為相。(答曰)。表此(有法)後(必歸)無。為相何失。生表有法先非有。滅表有法後是無。異表此法非凝然。住表此法暫有用。故此四相。於有為法雖俱名表。而表有異。此依剎那假立四相。(若約)一期(果報之)分位。亦得假立(四相)。初有名生。後無名滅。生已相似相續名住。即此相續轉變名異。是故四相皆是假立。

  五破諸有為相竟。

  (卯)六破名句文身二。初征答破斥。二結申正義。(辰)今初。

  復如何知。異色心等。有實詮表名句文身。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。佛得稀有名句文身。

  亦大乘征。餘乘答也。解見下文。

 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。為證不成。若名句文。(有法)。異聲實有。(因)。應如色等。(喻)。非實能詮。(宗。若)謂聲能生名句文者。此聲必有音韻屈曲。此足能詮。何用名等。若謂聲上音韻屈曲。即名句文。(而是)異聲實有。(則)所見色上形量屈曲。(亦)應異色處。別有實體(耶)。若謂聲上音韻屈曲。如弦管聲。非能詮者。此(言語聲。亦)應如彼(弦管之)聲。不別(能)生名(句文)等。(且)又誰說彼(弦管之聲)定不能詮。(餘乘難曰)。聲若能詮。風鈴聲等應有詮用。(大乘答曰)。此(語聲亦)應如彼(風鈴等聲)。不別生實名句文身。若(許)唯(有)語聲能生名等。如何不許唯(此)語(聲即)能詮(理。既唯語聲即能詮理。何須別生名句文身。小乘又難曰)。何理定知能詮即語。(大乘答曰)。寧知異語別有能詮。語不異能詮。人天共瞭。執能詮異語。天愛非餘。

  此大乘破斥也。文義幷顯。不須別釋。言天愛非餘者。有謂光音天以上。不用語言為詮表故。

   (辰)二結申正義。

 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。而假建立名句文身。名詮(法之)自性。句詮(法之)差別。文即是字。為(名句)二(者)所依。此(名句文)三離聲。雖無別體。而假實異。亦不即聲。由此法詞二無礙解。境有差別。聲與名等。蘊處界攝。亦各有異。

  名句文是假立。聲是實有。名句文是法無礙解境。聲是辭無礙解境。約五蘊。則聲是色蘊攝。名句文是行蘊攝。約十二處。則聲是聲處攝。名句文是法處攝。約十八界。則聲是聲塵界攝。名句文是法塵界攝也。

  且依此土。說名句文依聲假立。非謂一切。諸餘佛土。亦依光明妙香味等。假立(名句文)三故。

  此又統論十方佛土。六塵皆得假立名句文也。蓋此土唯耳根利。故且依聲立三。餘土六根各有利鈍。眼根利者。則依光明立名句文。鼻根利者。則依妙香立名句文。舌根利者。則依妙味立名句文。等者。指觸法二塵。亦得依之立名句文。故法華玄義雲。六塵體是法界。一一無非教經。亦無非行經。亦無非理經也。二別破得非得等竟。

   (寅)三傍破執隨眠。

  有執隨眠。異心心所。是不相應行蘊所攝。

  先敘計也。隨眠。謂煩惱種子。隨逐有情。眠伏藏識。故名隨眠。本是第八識所執持。即彼相分。而餘乘以為不與前六現識相應。遂妄執為。別有自體。是行蘊攝也。

  彼亦非理。(既)名(為)貪等(隨眠惑)故。如現貪等。非不相應。

  量雲。所執隨眠是有法。非不相應行宗。因雲。名貪等故。喻如現貪等。

 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。準前理趣。皆應遮止。

  小乘止執十四不相應行。故且隨其所執破之。大乘所明二十四法。本非實有。但是假立。設有更執為實法者。即以如前理趣。遮破可知。二破不相應行竟。

   (醜)三破無為法二。初以理破斥。二結申正義。(寅)今初。

  諸無為法。離色心等。決定實有。理不可得。且定有法。略有三種。一現所知法。如色心等。二現受用法。如瓶衣等。如是二法。世共知有。不待(宗)因(比量而)成。三有作用法。如眼耳等。由彼彼用。證知是有。無為非世共知定有。又無作用。如眼耳等。設許(其是)有用。(則)應(反)是無常。故不可執無為定有。

  諸無為。指餘乘所執三無為。一虛空無為。二擇滅無為。三非擇滅無為也。色等五塵。是五識現量所知。心及心所。是他心智現量所知。故名現所知法。餘可知。

  然諸無為。所知性故。或色心等。所顯性故。如色心等。不應執為離色心等。實(有)無為(之)性。

  下結申正義中雲。諸無為法。略有二種。一依識變。假施設有。二依法性。假施設有。今約依識變義立量雲。諸無為是有法。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宗。因雲。所知性故。喻如色心等。又約依法性義立量雲。諸無為是有法。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宗。因雲。色心等所顯性故。喻如色心等。

  又虛空等(三無為法)。為一為多。若體是一。遍一切處。虛空容受色等法故。隨能合法。體應成多。一所合處。餘不合故。不爾。諸法應互相遍。若謂虛空不與法合。(則)應(虛空)非(能)容受。如餘(擇滅等)無為。又色等中。有虛空不。有應相雜。無應不遍。

  若達三無為法。不過是色心等所顯之性。假施設有。本非離識。別有實性。則何一何多。亦不妨說一說多。如後文斷十重障。證十真如。真如尚非是一。雲何有十。乃約斷障所顯。不妨非十而說十也。今餘乘既妄執離識別有三無為性。故以為一為多。雙征難之。先破一。後破多。今破一中。先破虛空無為是一。故雲。若虛空無為之體是一。遍一切處。以能容受色等法故。然而隨能合法。則體應成多。是遍則不一也。或應一所合處。餘不合故。是一則不遍也。設既不許體應成多。又不許餘皆不合。則應諸法。各互相遍。方成一體遍一切處。而豈可哉。恐轉計雲。虛空不與法合。奚至體應成多。亦何論一合而餘不合。故今破雲。若謂虛空不與法合。則應非能容受。如擇滅等無為。何得名為虛空無為。又色等中若有虛空。則應相雜而非一。或色等中便無虛空。則應有缺而不遍。寧得執虛空體一。遍一切處。為識外實法耶。

 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。

  此破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。無為之性。即是唯識實性。但依智慧簡擇力故。分分除滅見思煩惱。分分顯出真如實性。故名擇滅無為。然而真如體絕言思。既非定多。又豈定一。今若執為定一。則如一部一品結法斷時。便應頓得餘部餘品擇滅。而四果差別分位皆不成矣。又豈可哉。言部品者。見所斷惑。分為四部。一者見苦諦所斷部。凡有十種隨眠。若約三界。共有二十八品。二者見集諦所斷部。三者見滅諦所斷部。四者見道諦所斷部。修所斷惑。共為一部。約三界九地。分為八十一品。

  一法緣闕得不生時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。執彼體一。理應爾故。

  此破非擇滅無為定一之執也。無為法性。本無生滅。由緣生法。覆令不顯。故於緣缺之時。法暫不生。名非擇滅無為。亦非定多定一也。今若執為定一。則一法緣缺不生時。應一切法皆悉不生。又豈可哉。執彼下。總結上文。先破一竟。

  若體是多。便有品類。應如色等。非實無為。虛空又應非徧容受。

  此總破三無為體多也。文義可知。

 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。準前應破。

  設或更執不動無為。想受滅無為等。總以一多二義破之。例皆別無實法也。

  又諸無為。許無因果故。應如兔角。非異心等有。

  若有因果。便是有為。既稱無為。決同許無因果。故總立量破雲。諸無為是有法。非異心等有宗。因雲。許無因果故。喻如兔角。初以理破斥竟。

   (寅)二結申正義。

  然契經說。有虛空等諸無為法。略有二種。一依識變。假施設有。謂曾聞說虛空等名。隨分別有虛空等相。數習力故。(功夫漸漸成熟。致使)心等生時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。此所現相。(是獨頭意識所緣之獨影境。但以)前後相似。無有變易。假說為常。二依法性。假施設有。謂空無我所顯真如。有無俱非。心言路絕。與一切法非一異等。是法真理。故(說)名(為)法性。離諸障礙。故(或)名(為)虛空。由簡擇力。滅諸雜染。究竟證會。故(又)名(為)擇滅。不由擇力本性清凈。或緣闕所顯。故(又)名(為)非擇滅。苦樂受滅。故(又)名(為)不動。想受不行。(故又)名想受滅。此五(種名。)皆依如假立。(即此)真如(二字)。亦是假施設名。遮撥為無。故說為有。遮執為有。故說為空。勿謂虛幻。故說為實。理非妄倒。故名真如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。名曰真如。故諸無為。非定實有。

  虛。謂徧計所執。幻。謂依他所現。非妄故名真。無倒故名如。餘皆可知。初敘破外小所執竟。

   (壬)二立量以顯唯識。

 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。(是有法)。異心心所非實有性。(宗)。是所取故。(因)如心心所。(喻)。能取彼(諸法之)覺。(是有法)。亦不緣彼(心外實法。宗)。是能取故。(因)。如緣此(內相分之)覺。(喻)。

  初一量破所徧計。次一量破能徧計。所徧計。即心心所之相分。名為所取。能徧計。即心心所之見分。名為能取。見相二分。皆不離於自證。設使異心心所。便無能取所取矣。

  諸心心所。(是有法)。依他起故。(因)。亦如幻事。(喻)。非真實有。(宗)。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。說唯有識。若執唯識真實有者。如執外境。亦是法執。

  此由前文既顯徧計本空。今更申明依他非實也。故大佛頂經雲。入圓成實。遠離依他。及徧計執。得無生忍。若不達依他如幻。豈名具分唯識哉。宗前敬敘。即雲。稽首唯識性。此中借依他以破徧計法執既竟。遂徹底掀翻。如此道破。而昧者。猶謂法相一宗。但是建立。嗚呼冤哉。

   (壬)三結判俱生分別二。初結屬二種。二判其有無。(癸)今初。

 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。一者俱生。二者分別。俱生法執。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。恒與身俱。不待邪教及邪分別。任運而轉。故名俱生。此復二種。一常相續。在第七識。緣第八識(之見分。變)起(第七識)自心(中之影)相。執為實法。二有間斷。在第六識。緣(第八)識所變蘊。處。界相。或總或別。(變)起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)相。執為實法。此二法執。細故難斷。後十地中。數數修習勝法空觀。方能除滅。分別法執。(雖有內熏之因)。亦由現在外緣力故。非與身俱。要待邪教及邪分別。然後方起。故名分別。唯在第六意識中有。此亦二種。一緣邪教所說蘊。處。界相。(變)起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)相。分別計度。執為實法。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。(變)起(第六識)自心(中之影)相。分別計度。執為實法。此二法執。粗故易斷。入初地時。觀一切法(中)法(性本)空。(所顯)真如(之理)。即能除滅。

  邪教所說蘊。處。界。指小乘人。稟受不瞭義說。所造小乘諸論。名邪教也。餘可知。

   (癸)二判其有無。

 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。自心外法。或有或無。自心內法。一切皆有。是故法執。皆緣自心所現似法。執為實有。然似法相。從緣生故。是如幻有。所執實法。妄計度故。決定非有。故世尊說。慈氏當知。諸識所緣。唯識所現。依他起性。如幻事等。

  自心外法。非親所緣。故或有或無。自心內法。是親所緣。唯識所變。不離識故。故一切皆有。餘可知。廣釋初三句中。二征答別釋竟。

   (巳)三總結無實二。初正明。二釋妨。(庚)今初。

 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。皆非實有。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。緣用必依實有體故。現在彼聚心心所法。(是有法)。非此聚識親所緣緣。(宗)。如非所緣。(喻)。他聚攝故。(因)。同聚心所。(是有法)。亦非親所緣。(宗)。自體異故。(因)。如餘非所取。(喻)。由此應知。實無外境。唯有內識。似外境生。是故契經。伽他中說。如愚所分別。外境實皆無。習氣擾濁心。故似彼而轉。

  八識互望。互稱彼此。心王必有心所相應。故皆名聚。且如第八識。與五徧行心所自為一聚。非第七識親所緣緣。餘皆可知。同聚心所。謂與心王相應而俱起者。且如徧行五心所。雖與第八識相應。然非第八識之所緣緣。又第八識心王。亦非五心所之所緣緣。又五心所互望。亦各不得相緣。如觸心所。雖與作意等俱起。然決非作意等親所緣緣。乃至思心所。決非受想等親所緣緣。餘皆可知。

   (庚)二釋妨二。初難。二釋。(辛)今初。

  有作是難。若無離識實我法者。假亦應無。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。如有真火。有似火人。有猛(烈)赤(色之)法。乃可假說此人為火。假說牛等。應知亦然。我法若無。依何假說。無假說故。似亦不成。如何說心似外境轉。

  真火喻真事。似火人喻似事。猛赤喻共法也。餘可知。

   (辛)二釋二。初正釋外難。二示假說意。(壬)初中三。初總破。二別破。三結斥。(癸)今初。

  彼難非理。離識我法。前已破故。依類依實。假說火等。俱不成故。

   (癸)二別破二。初破喻。二破法。(子)初中二。初破依類。二破依實。(醜)今初。

  依類假說。理且不成。(猛性赤色人雖有之。而)猛赤等(能燒之)德。非類(同火之)有故。若無(此能燒之)共德。而假說彼(為似火人)。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。(以水亦有猛赤法故)。若謂猛等雖非類(火能燒之)德。而(猛與赤。恒)不相離。故可假說。此亦不然。人類猛等。現見亦有互相離故。(或性猛而色不赤。或色赤而性不猛)。類既無(能燒之)德。又(猛與赤二)互相離。然有於人假說火等。故知(世間)假說。不(必)依類(而)成。

   (醜)二破依實。

  依實假說。理亦不成。(以)猛赤等德。非共有故。謂猛赤等。在火(則以色微觸微為體。依火而住)。在人(則以色心為體。依人而住)。其體各別。所依異故。(若)無共(德而可)假說。有過同前。(應亦於水等。假說火等名)。若謂人(有暖德。與)火德相似故。可假說者。理亦不然。(假)說(為似)火(人。正)在(於)人(之猛赤相)。非在(於暖)德故。由此(世間)假說。不(必)依實(而)成。

  大凡世間假說。有依類者。亦有不依類者。有依實者。亦有不依實者。元非一概。今彼妄執假說。必須依類依實。故即彼所說之喻。奪其依類依實二俱不成也。初破喻竟。

   (子)二破法二。初正破假說依真。二結申假說正義。(醜)今初。

 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。亦不應理。真。謂(諸法)自相。假智及詮。俱非(能得其)境故。謂(有分別之)假智。(及名句文之假)詮。不得(諸法)自相。唯於諸法共相而轉。亦非離此(共相之外)。有別方便。(更)施設(一個)自相。(以)為假(智及詮)所依。然假智(及)詮。必依(意言)聲(相而)起。聲不及處。此(假智詮。即)便不轉。(是以)能詮所詮。俱非(法之)自相。故知假說。不依真事。

  依真說假。下文亦自有之。但謂假必依真事立。則不應理。以諸法自相。離心緣。離言說。唯是現量所證知故。一涉語言。則能詮所詮。皆非諸法自相。唯於諸法共相而轉。然離共相之外。亦別無自相可得。蓋現量所緣之境。名為自相。比量非量所緣之境。名為共相。不過皆是識所變之相分。非以自相為真。共相為依真之假也。既知假智及詮。不依諸法自相。便可例知假說我法。不必有真我真法以為依矣。

   (醜)二結申假說正義。

 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。似謂增益。非實有相。(言)聲依(此)增益似相而轉。故不可說假必依真。

  增益者。意識變現之影像也。依此影像。有所言說。言說為能詮。影像為所詮。故幷不依真也。二別破竟。

   (癸)三結斥。

  是故彼難。不應正理。

  初正釋外難竟。

   (壬)二示假說意。

  然依(內)識變(現。而有似我似法)。對遣妄執真實我法。(故)說假似(之)言。由此契經伽他中說。為對遣愚夫。所執實我法。故於識所變。假說我法名。

  初釋前三句竟。

   (丁)二釋後三句二。初結前標數。二釋通別名。(戊)今初。

  識所變相。雖無量種。而能變(八種)識。(約)類(而言)。則唯(有)三。

   (戊)二釋通別名二。初釋三類別名。二釋能變通名。(己)今初。

  一謂異熟。即第八識。多異熟性故。二謂思(察度)量。即第七識。恒審思量(我無我)故。三謂瞭境。即前六識。瞭境相粗故。(頌中)及(之一)言。(乃)顯(前)六(識)合為(瞭別境之)一種(類)。

  第八不同前六。惟有一分是異熟生。故名多異熟性。前六不恒。第八不審。第七於未轉位。恒審思量我相。已轉依位。恒審思量二無我理。餘可知。

   (己)二釋能變通名二。初總標。二別釋。(庚)今初。

 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。能變有二種。

  (庚)二別釋二。初釋因能變。二釋果能變。(辛)今初。

  一因能變。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(也)。等流習氣。由(前)七識中善惡無記(三性之現行)。熏(於第八。)令(第八中三性種子未生者)生。(巳生者)長。異熟習氣。由(前)六識中有漏善惡(二種現行。)熏(於第八而)令生長。

   (辛)二釋果能變。

  二果能變。謂前二種習氣力故。有八識(自證分)生。現(於相見二分之)種種相。(此中由前)等流習氣(以)為(親)因緣故。八識體相差別而生。名(之為)等流果。(以其)果似因故。(由前)異熟習氣(以)為增上(助)緣。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。(而)立(真)異熟(之)名。(若)感前六識酬滿業者。(乃)從異熟(而)起。(但)名(為)異熟生。不名(為真)異熟。(以其)有間斷故。即前(真)異熟及異熟生(之二種。皆)名(為)異熟果。(以其)果(性)異(於)因(性)故。(然)此(頌)中(所言異熟)。且(單)說(第七)我愛(所執。及有)執(持含)藏(能)持雜染(有漏善惡)種(因)。能變(二種異熟)果(之第八本)識。名為異熟。非謂一切。

  果異因者。因從善惡。果惟無記也。非謂一切者。謂前六識一分酬滿業者。亦可得異熟名。而非此中所指也。初略答外難。略標識相竟。

   (乙)二廣明識相顯前頌意二。初廣明三能變相。二廣明所變唯識。(丙)初中二。初分釋三能變相。二會三能變俱轉以示二諦。(在第七卷中。)(丁)初中三。初釋初能變。二釋第二能變。三釋第三能變。(戊)初又二。初設問舉頌。二以論釋成。(己)今初。

 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。而末廣辨能變三相。且初能變。其相雲何。頌曰。初阿賴耶識。(一自相門)。異熟。(二果相門)。一切種。(三因相門)。不可知。(四不可知門)。執。受。處。(五所緣門)。瞭(六行相門。)常與觸。作意。受。想。思。相應(七相應門)。唯舍受。(八受俱門)。是無覆無記。(九三性門)。觸等亦如是。(十心所例王門)恒轉如暴流。(十一因果法喻門)。阿羅漢位舍。(十二伏斷位次門)。

   (己)二以論釋成二。初正釋頌文。二證有本識。(庚)初中八。初釋自相等三門。二釋不可知等三門。三釋相應門。四釋受俱門。五釋三性門。六釋心所例王門。七釋因果法喻門。八釋伏斷位次門。(辛)初中二。初正釋三門。二重明因相。(壬)今初。

  論曰。初能變識。大小乘教。(皆)名(為)阿賴耶。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。謂與雜染互為緣故。有情執為自內我故。此(阿賴耶之名)。即顯示初能變識。所有自相(以)攝持因果(而)為(本識之)自相故。此(第八)識自相。分位雖多。藏(名最)初(先舍。又其)過(失最)重。是故偏說。

  藏一切轉識種子。故有能藏之義。受轉識所熏成種。故有所藏之義。被第七識執之為我。故有執藏之義。言與雜染互為緣者。謂由本識與前七為緣。故起前七現行。復由前七與本識為緣。故熏本識種子。此句釋成能藏所藏義也。有情執為自內我句。釋成執藏義也。言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者。瑜伽論雲。第八識自相有八。一依止執受相。二最初生起相。三有明瞭性相。四有種子性相。五業用差別相。六身受差別相。七處無心定相。八命終時分相。今取第一依止執受相說也。

  此(第八識。乃)是能引諸界(諸)趣(諸)生。(種種)善不善業(所引之)異熟果故。說名異熟。離此(第八識外)命根。眾同分等。恒時相續(之)勝異熟果。不可(別)得故。此(異熟識之名)。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。此(第八)識果相。雖多位多種。(唯有真)異熟(果之義)。實不(與前七識)共。故偏說之。

  諸界。即三界。諸趣。即六趣。諸生。即四生十二類生也。言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者。宗鏡錄雲。第八識於五果中。除離系果。餘四皆有。故雲。果相雖多。如望自種子。是等流果。望作意等心所。是士用果。望前七識。為增上果。望善惡業。即異熟果。

  此(第八識)。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。名一切種。離此(第八識外)。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。此(一切種識之名)。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。此(第八)識因相。雖有多種。(惟此能)持種(義實)。不(與前七識)共。是故偏說。

  宗鏡錄雲。第八因相。於六因中有四。能持種子義邊。是種子因。若因望種子俱時而有。即俱有因。若望自類種子。前後相引。即同類因。若望同時心所等。即相應因。惟無異熟因及徧行因。故雲。因相多也。(異熟因。謂增上善惡。此第八識。惟無記故。是異熟果。非異熟因。徧行因。謂見疑無明等。徧於染法。此第八識。不與相應。非徧行因也)。

  初能變識。體相雖多。略說惟有如是三相。

  初正釋三門竟。

   (壬)二重明因相三。初標。二釋。三結。(癸)今初。

  一切種相。應更分別。

   (癸)二釋為四。初明種子相。二明本新義。三明種子義。四明熏習義。(子)初中二。初正釋。二結判。(醜)初又二。初正釋種相。二明種實有。(寅)今初。

  此中何法名為種子。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。此(種子因用)。與本識(之體)。及所生(之)果。不一不異。體用因果。理應爾故。

  如眼識種子。親生眼識自果等。此種有生果之作用。故名功能。色心等種。其類非一。故名差別。本識為體。種子為用。種子為因。所生為果。體是能藏。用是所藏。因是能生。果是所生。故不一。離體無用。離因無果。故不異也。

   (寅)二明種實有。

  雖非一異。而(種子原)是實有。(以一切)假法(猶)如(空)無。非(可為諸法親)因緣故。(難曰)。此(種子)與諸法。既非一異。應如瓶等。是假非實。(答曰)。若爾。(則)真如(與諸法亦非一異。豈亦)應是假有(耶。設)許(真如是假。)則便無真勝義諦。(既許真如非假。則知種子亦實)。然諸種子。唯依世俗說為實有。不同真如(是勝義實有也)。

  先正明。次答難。後以二諦判。幷可知。初正釋竟。

   (醜)二結判又二。初結屬相分。二判屬三性。(寅)今初。

 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。而是此識(之)相分。非餘(三分)。見分恒取此(種子。以)為(親所緣緣)境故。

   (寅)二判屬三性又二。初正判。二釋妨。(卯)今初。

  諸有漏種。與異熟識。體無別故。無記性攝。(然彼能生之)因。(與所生之)果。俱有善等(三)性故。亦(可)名(為)善等。諸無漏種。非異熟識性所攝故。因果俱是善性攝故。唯名為善。

  因。謂前七現行熏種之因。果。謂種子所發七現行果。餘可知。

   (卯)二釋妨。

   (難曰。)若爾。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。一切皆有異熟種子。皆異熟生。(釋曰。三無漏根)。雖名異熟。而非無記。依異熟故。名異熟種。異性相依。如眼等識。或無漏種。由熏習力轉變成熟。立異熟名。非無記性所攝異熟。

  決擇分。瑜伽師地論之第二分也。二十二根者。眼。耳。鼻。舌。身。五凈色根。男女二根。命根。意根。憂。喜。苦。樂。舍。五受根。信。進。念。定。慧。五善根。及三無漏根也。一未知當知根。二己知根。三具知根。名為三無漏根。初明種子相竟。

   (子)二明本新義三。初凈月師等唯立本有。二難陀師等唯立新熏。三護法正義本新合論。(醜)初中三。初釋義。二引證。三結示。(寅)今初。

  此中有義。一切(染凈)種子。皆本性有。不從熏生。由熏習力。但可(令其)增長。

   (寅)二引證。

  如契經說。一切有情無始時來。有種種界。如惡叉聚。法爾而有。(以)界即(是)種子(之)差別名故。又契經說。無始時來界。一切法等依。界是因義。瑜伽亦說。諸種子體。無始時來。性雖本有。而由染凈新所熏發。諸有情類無始時來。若(堪)般涅槃法者。一切(有漏無漏)種子。皆悉具足。(若)不(堪)般涅槃法者。便闕三種菩提種子。如是等文。誠證非一。又諸有情。既說本有五種性別。故應定有法爾種子。不由熏生。又瑜伽說。地獄成就三無漏根。(決)是種(子)。非(是)現(行)。又從無始。展轉傳來。法爾所得。本性住(之種子)性。

  般。入也。三種菩提。謂聲聞菩提。獨覺菩提。無上菩提也。五種性。謂一闡提種性。聲聞種性。獨覺種性。不定種性。如來種性也。三無漏根如前說。

   (寅)三結示。

  由此等證。無漏種子。法爾本有。不從熏生。有漏亦應法爾有種。由熏增長。不別熏生。如是建立。因果不亂。

  初凈月師等。唯立本有竟。

   (醜)二難陀師等惟立新熏亦三。初釋義。二引證。三會違。(寅)今初。

  有義。種子皆熏故生。(但以)所熏能熏俱無始有。故(言)諸種子無始成就。種子既是習氣異名。習氣必由熏習而有。如麻香氣。華熏故生。

   (寅)二引證。

  如契經說。諸有情心。染凈諸法所熏習故。(乃有)無量種子之所積集。論說內種定有熏習。外種熏習或有或無。又名言等三種熏習。總攝一切有漏法種。彼三既由熏習而有。故有漏種必藉熏生。無漏種生亦由熏習。(故諸聖教)。說聞熏習。(謂)聞凈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。是(即)出世心(之)種子性故。

  三種熏習者。一名言習氣。二我執習氣。三有支習氣。具如第八卷中廣明。凈法界等流正法者。謂諸佛菩薩。以根本智。證清凈法界妙理。以後得智。隨順眾生。流出語言文字。詮顯凈法界理。令諸眾生。尋名取悟。此所流出正法。與凈法界相應。故名等流。

   (寅)三會違。

  有情本來。種性差別。不由無漏種子有無。但依有障無障建立。如瑜伽說。於真如境。若有畢竟二障種者。立為不般涅槃法性。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。一分立為聲聞種性。一分立為獨覺種性。若無畢竟二障種者。即立彼為如來種性。故知本來種性差別。(但)依(有)障(無障)建立。非(依本有)無漏種(子)。所說(地獄)成就(三)無漏種(之)言。(乃)依當(來有)可生(義)。非(謂)已有(其)體。

  不般涅槃法性。即一闡提種性也。餘可知。二難陀師等。唯立新熏竟。

   (醜)三護法正義本新合論三。初正釋。二斥前。三結成。(寅)今初。

  有義。種子各有二類。一者本有。謂無始來異熟識中。法爾而有(四)生。(五)蘊。(十二)處。(十八)界。功能差別。世尊依此。說諸有情。無始時來。有種種界。如惡叉聚。法爾而有。餘所引證。廣說如初。此即名為本性住種。二者始起。謂無始來。數收現行熏習而有。世尊依此。說有情心。染凈諸法。所熏習故。無量種子之所積集。諸論亦說染凈種子。由染凈法熏習故生。此即名為習所成種。

   (寅)二斥前又二。初斥唯本有。二斥唯新熏。(卯)今初。

  若唯本有。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。如契經說。諸法於識藏。識於法亦爾。更互為果性。亦常為因性。

  宗鏡釋雲。諸法於識藏。能攝藏也。謂與諸法作二緣性。一為彼種子。二為彼所依。識於法亦爾。所攝藏也。謂諸轉識。與阿賴耶亦為二緣。一於現法長養彼種。二於後法轉攝植彼種。互相生故。

  此頌意言阿賴耶識。與諸轉識。於一切時。展轉相生。互為因果。攝大乘說。阿賴耶識。與雜染法。互為因緣。如炷與焰。展轉生燒。又如束蘆。互相依住。唯依此(種現)二(法互相生義。)建立因緣。所餘因緣。不可得故。若諸種子不由熏生。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。非熏令長。(即便)可名因緣。勿善惡業(能招異熟。亦可)與異熟果為因緣故。又諸聖教。說有種子由熏習生。皆違彼義。故唯本有。理教相違。

  熏長。但可名增上緣。熏生。乃名因緣也。餘可知。

   (卯)二斥唯新熏又三。初正破。二通教。三結責。(辰)初又二。初斥非。二顯正。(巳)初又二。初直約有為無漏因破。二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。(午)今初。

  若唯始起。(則)有為無漏無(本有)因緣故。應不得生。(若夫聞熏乃)有漏(善)。不應為無漏種。勿無漏種。(亦可)生有漏故。許應諸佛有漏復生。善等應為不善等種。

  有為無漏。指四智菩提也。四智菩提。理應先有本住種子。未登地前。所有聞。思。修慧。俱屬有漏。但可為增上緣。助彼無漏種子令漸增長。非可作因緣也。設許有漏為無漏種。亦應無漏為有漏種。而諸佛已證無漏。仍得生有漏矣。豈理也哉。又有漏無漏。兩性相反。設得互相為種。則善惡二性相反。亦得互相為種乎。

   (午)二破轉計心性為無漏因又三。初出彼所憑。二破彼謬解。三申經正義。(未)今初。

  分別論者。雖作是說。(經雲)。心性本凈。客塵煩惱所染污故。名為雜染。離煩惱時。轉成無漏。(以此為證)。故無漏法。非無因生。

   (未)二破彼謬解。

  而心性(之)言。(汝謂)彼(經)說何義(耶)。若(謂彼經)說空理(為本凈者。)空非(四智)心因。(又空理是)常法。定非諸法種子。以(空理之)體。前後無轉變故。若(謂彼經)即說心(為本凈。)應同數論(所計)。相雖轉變。而體常一。(且)惡(與)無記(之)心。又應(即)是善(心。汝若)許(此說者。)則應(惡無記心。亦)與信等(諸善心所)相應。(汝若)不許。便應(惡無記心。仍)非(是)善心體。(是則)尚不名善。況是無漏。(又彼)有漏善心。(雖與惡及無記不同。然)既稱(為)雜染。(便亦)如惡心等。(其)性(決)非無漏。故(一切有漏善心。皆)不應與無漏(而)為(二)因。(若許有漏。為無漏因。)勿善惡等。(亦可)互為因故。(又)若(謂)有漏(之)心。(其)性是無漏(者。則)應無漏(之)心。(其)性(卻)是有漏。(以同是心法。)差別因緣。不可得故。又異生心(之性)。若是無漏。則異生位。無漏現行。應名聖者。若(謂)異生(之)心。(其)性雖(是)無漏。而相有染。不名(為)無漏(現行)。無斯(應名為聖之)過者。則心(現行既非無漏。心之)種子亦非無漏。何故汝論說有異生。唯得成就無漏種子。(以)種子現行。(其)性(定)相同故。

   (未)三申經正義。

  然契經說。心性凈者。說心空理。所顯真如。真如是心。真實性故。或說心體。非(是)煩惱(法)故。(具斯二義)。名性本凈。非(謂)有漏(之)心。(其)性(即)是無漏。故名(為)本凈(也)。

  初斥非竟。

   (巳)二顯正。

  由此應信是諸有情。無始時來。有無漏種。不由熏習。法爾成就。後勝進位。熏令增長。無漏法(之現)起。以此(本有種子)為因。(而)無漏(法現)起(之)時。復熏成種。(展轉增勝。乃至圓滿菩提)。有漏法種。(亦有本有)。類此應知。

  二斥唯新熏中。初正破竟。

   (辰)二通教三。初通內種定有熏習。二通無漏由聞熏習。三通依障建立種性。(巳)今初。

  諸聖教中。雖說內種定有熏習。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。寧全撥無本有種子。然本有種。亦由熏習令其增盛。方能得果。故說內種。定有熏習。

   (巳)二通無漏由聞熏習。

  其聞熏習。非(是)唯(熏新)有漏(種)。聞正法時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。令漸增盛。展轉乃至生出世心。故亦說此名聞熏習。(其)聞熏習中。(所熏新)有漏(善種)性者。是修(道位)所斷。(是能)感(於)勝異熟。(果。是能)為出世法(之)勝增上緣。(若聞熏習中所熏本有)無漏(種)性者。(乃是)非所斷攝。與出世法。正為因緣。(但)此正因緣(相)。微隱難瞭。(故)有(教中。且)寄粗顯(三慧)勝增上緣。方便(假)說(以)為出世心種。

   (巳)三通依障建立種性又二。初正通義意。二傍破當生。(午)今初。

  依障建立種性別者。(其)意(正要)顯(於)無漏種子(之或)有(或)無。謂若全無無漏種者。(則)彼二障種(子)永不可害。即立彼為非涅槃法。若唯有二乘無漏種(無大乘種)者。(則)彼所知障種。永不可害。一分立為聲聞種性。一分立為獨覺種性。若亦有佛無漏種者。彼二障種俱可永害。即立彼為如來種性。故(正)由(此)無漏種子(之或)有(或)無。(所以)障有可斷不可斷義。然無漏種。微隱難知。故約彼障(可斷不可斷以)顯性(之)差別。(若)不爾(者。則)彼(二)障(更)有何(等)別因。而(乃)有可害(及)不可害者(耶)。若謂法爾有此(二)障(可害不可害之差)別。(則)無漏法種寧不許然。若本全無無漏法種。則諸聖道永不得生。誰當能害二障種子。而說依障立種性別。

   (午)二傍破當生。

  既彼聖道。必無生義。說(三無漏根。有)當(來)可生(之義)。亦定非理。

  二通教竟。

   (辰)三結責。

  然諸聖教。處處說有本有種子。(今汝)皆違彼義。故唯始起。理教相違。

  二斥前竟。

   (寅)三結成。

  由此應知。諸法種子。各有本有始起二類。

  宗鏡雲。第八識聚。及此所變異熟五根相分。幷異熟浮塵根等。及異熟前六識等。幷無新種。以其極劣。非能熏故。但從本有舊種所生。其長養五根。及此浮塵根。及等流五塵等相分。前六識所變者。皆可各有新本二種。己上二明本新義竟。

   (子)三明種子義四。初明內種。二明外種。三明內外種。具二因義。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。(醜)今初。

  然種子義。略有六種。一剎那滅。謂體才生。無間必滅。有勝功力。方成種子。此遮常法。常無轉變。不可說有能生用故。

  無轉變。則非無間必滅。不可說有能生用。則非有勝功力。故一切無為等常法。及外道所計常我。不可說為種子也。

  二果俱有。謂與所生現行果法。俱現和合。方成種子。此遮前後及定相離。(以)現(行)種(子雖是)異類。互不相違。一身俱時。有能生用。非如(前)種子(望後種子)自類相生。前後相違。必不俱有。(是故種生現行。因果必俱。種引種子。因果不俱)。雖(種子之)因與果。(具)有(如是)俱(與)不俱(二義)。而(今但取因果)現在(同)時。可有(能生果之)因用。(方名種子。以未來)未生。(過去)已滅。無自體故。(所以必)依生現(行)果(者而)立種子(之)名。不依引生(種子)自類(者)名(為)種(子也)。故但應說與果俱有。

  難曰。若剎那滅。得為種子。則前後相望。或自他相望。皆有剎那滅義。應得為種。今以第二義揀之。前後則不俱現。定相離。則不和合。一身則和合定不相離。俱時則現在定無前後。方名種子。故他身之法。及自身前後之法。不可說為種子也。

  三恒隨轉。謂要長時一類相續。(直)至究竟位(者)。方成種子。此遮(前七)轉識。轉易間斷。與種子法。不相應故。此顯種子。自類相生。

  難曰。現行熏種。亦果俱有。應得名種。今以第三義揀之。第七識或漏或無漏。故有轉易。前六識或行或不行。故有間斷。唯第八識。一類無記。長時相續。直至金剛道後。究竟位中。方稱無漏。此前恒隨有漏法轉。得與漏種為所依持。故彼諸法種子。依之而得自類相引。乃至成熟也。

  四(須三)性決定。謂隨因力。生善惡等功能決定。方成種子。此遮餘部。(妄)執異性(之)因。生(於)異性(之)果。(亦計)有因緣義。

  難曰。若恒隨轉。即名種子。應善等種。生染等現。今以第四義揀之也。

  五待眾緣。謂此要待(辦)自(果之)眾緣(和)合功能殊勝。方成種子。此遮外道執自然因。不待眾緣。恒頓生果。或遮餘部緣恒非無。(今)顯所待(之)緣。非恒有性。故種於果。非恒頓生。

  難曰。若性決定。即名種子。則三性種。既是恒有。亦復俱有。即應一切時中頓生三性現行。今以第五義揀之。雖有種子為因。仍待眾緣和合。方能生果。如眼識九緣生等。又心法更待三緣。謂增上緣。等無間緣。所緣緣。色法更待增上緣故。須眾緣。則遮外道之執自然。須有待。則遮餘部之執緣恒非無也。

  六引自果。謂於別別色心等果。各各引生。方成種子。此遮外道。執唯一因。生一切果。或遮餘部。執色心等。互為因緣。

  難曰。若性決定待眾緣。即名種子。則一善因與眾緣合。即生一切善果。惡及無記亦然。又善心種子與眾緣合。亦能生於善色。善色種子與眾緣合。亦能生於善心。今以第六義揀之。別別等果。各各引生。則非一因生一切果。亦非色心。互為因緣也。

  唯(第八)本識中(所有)功能差別。具斯六義。(故)成種(子)。非餘(識之所有)。

  初明內種竟。

   (醜)二明外種。

  外谷麥等。(乃第八)識所變(現行相分攝)故。假立種名。非實種子。

   (醜)三明內外種具二因義。

  此(內外)種(之)勢力。(能)生(切)近正果。名曰生因。(能)引遠殘(之)果。令不頓絕。即名引因。

  內種則識緣名色。名色緣六人等。名生因所生近正果。喪後屍骸不滅。名引因所引遠殘果。外種則種生芽。芽生莖等。名近正果。谷等枯後不滅。名遠殘果。然外種既雲非實種子。但可借之以喻內種而已。

  (醜)四明內外種熏習有無。

  內(第八識中一切法之)種(子)。必由熏習(而)生(起)長(養。此種子)親能生果。是因緣性。外種熏習或有或無。(不過皆)為增上緣(耳。若欲)辦所生果。必以內種為彼(諸物之親)因緣。(以彼外谷麥等。皆)是(本識中)共相種(子)所生(之現)果故。

  外種或有熏習者。如苣蕂與華等。或無熏習者。如種生芽莖等。言共相種所生果者。外谷麥種等。皆是器界所攝故也。三明種子義竟。

   (子)四明熏習義三。初總標。二別釋。三結判。(醜)今初。

  依何等義。立熏習名。所熏能熏。各具四義。令(本識中)種(子)生長。故名熏習。

   (醜)二別釋二。初釋所熏。二釋能熏。(寅)今初。

 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。一堅住性。若法始終。一類相續。能持習氣。乃是所熏。此遮轉識。及聲風等。性不堅住。故非所熏。

  一類。即堅義。相續。即住義。應立量雲。轉識是有法。非所熏宗。因雲。性不堅住故。喻如聲風等。

  二無記性。若法平等。無所違逆。能容習氣。乃是所熏。此遮善染勢力強盛。無所容納。故非所熏。由此如來第八凈識。(以極善故)。唯帶舊(時因中所熏無漏善)種。非新受熏。

  問雲。若堅住性。即為所熏。則如來凈識。亦堅住性。應是所熏。今以第二義揀之。可知。

  三可熏性。若法自在。(而又)性非堅密。能受習氣。乃是所熏。此遮(本識相應之五)心所。及無為法。(以心所)依他(而不自在。無為)堅密(而不受習)。故非所熏。

  問雲。若堅住及無記性。即為所熏。則第八識相應之五心所。亦是堅住無記。又無為亦堅住性。何非所熏。今以第三義揀之。

 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。若與能熏同時同處。不即不離。乃是所熏。此遮他身剎那前後。無和合義。故非所熏。

  問雲。若堅住無記。自在非堅密者。即為所熏。則他人第八。可為所熏。又自第八前後相望。可為所熏。今以第四義揀之。他身。則不同處。剎那前後。則不同時也。

  唯異熟識。具此四義。可是所熏。非心所等。

  初釋所熏四義竟。

   (寅)二釋能熏。

 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。一有生滅。若法非常。能有作用。生長習氣。乃是能熏。此遮無為。前後不變。無生長用。故非能熏。二有勝用。若有生滅。(更須)勢力增盛。能引習氣(者)。乃是能熏。此遮異熟心心所等。勢力贏劣。故非能熏。

  初義可知。次應問雲。若有生滅。即能熏者。異熟心心所等亦有生滅。應是能熏。今以第二義揀之。謂須或善或惡。或有覆無記。勢力強盛。乃名能熏。

  三有增減。若有勝用。(又須數習)。可(令)增(益。伏除)可(令損)減。攝(藏培)植習氣。(令不失壞)。乃是能熏。此遮佛果圓滿。善法無增無減。故非能熏。彼若能熏。便非圓滿。前後佛果。應有勝劣。

  問雲。若有生滅。乃有勝用。即能熏者。佛果位中之前七識。應是能熏。今以第三義揀之。佛果位中。修善滿足。更無可增。修惡斷盡。更無可減。假使受熏。則前佛熏得無漏種多。應勝後佛矣。

 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。若與所熏同時同處。不即不離。乃是能熏。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。故非能熏。

  問雲。若有生滅有勝用有增減。即能熏者。則他人前七。應是能熏。又自前七。前後相望。應亦能熏。今以第四義揀之。他身。則不同處。剎那。前後則不同時也。

  唯七轉識及(與)彼(相應之)心所。有勝勢用而增減者。具此四義。可是能熏。

  二釋能熏四義竟。二別釋竟。

   (醜)三結判二。初結。二判。(寅)今初。

  如是能熏(之前七識。及心所法)。與所熏(之第八)識。俱生俱滅。熏習(之)義(乃)成。令所熏(第八識)中(之一切法)種子生(起)長(養)。如熏苣蕂。故名熏習。

  此結成熏習名也。苣蕂。即胡麻。西土作塗身香油。先以香華與苣蕂子一處搗爛。然後壓油。油即香美。今以苣蕂。喻第八識。香華。喻前七轉識現行。

  能熏(之現)識等從種生時。即能為因。復熏成種。三法展轉。因果同時。(約相生。則)如炷生焰。焰生燋炷。(約相依。則)亦如蘆束。更互相依。因果俱時。理不傾動。

  此結示熏習相也。其理極成。不可破壞。故不傾動。

   (寅)二判。

  能熏(之現行)生種(子。從)種(子)起現行。如俱有因。得士用果。種子前後。自類相生。如同類因。引等流果。(唯)此二(因)。於(一切法之)果。是(親)因緣性。除此(二種因外)。餘(所有)法。皆(是增上緣等)。非(親)因緣。設(有處)名(為)因緣。應知(但是)假說。

  俱有因。謂果與因俱時而有也。士用果。謂士夫作用所成辦果也。同類因。謂因與果相似也。等流果。謂果與因相似也。十因五果。解見第八卷中。二重明因相中。初標。二釋竟。

   (癸)三結。

 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。

  初釋自相等三門竟。

   (辛)二釋不可知等三門二。初總標。二別釋。(壬)今初。

  此識行相所緣雲何。謂不可知執。受。處。瞭。

   (壬)二別釋二。初釋行相所緣二門。二釋不可知門。(癸)初中二。初略釋。二廣釋。(子)初又二。初明行相。二明所緣。(醜)今初。

  瞭。謂瞭別。即是行相。識以瞭別。為(現)行(之)相(狀)故。

   (醜)二明所緣。

  處。謂處所。即器世間。是諸有情。所依處故。執受有二。謂諸種子。及有根身。諸種子者。謂諸相名分別(之)習氣。有根身者。謂諸(勝義五凈)色根。及根(所)依(浮塵身)處。此二皆是識所執受。攝為自體。同安危故。執受及處。俱是(第八識之)所緣。阿賴耶識。(以)因緣力故。自(證分)體(得)生(之)時。(便)內變為種。及有根身。外變為器。即以所變(三類性境)為自所緣。(見分)行相仗之而得起故。

  執有二義。一攝為自體。二持令不散。受有二義。一領以為境。二令生覺受。第八緣種子。具持令不散。領以為境三義。緣根身具四義。一攝為自體。同無記性故。二持令不散。一期不壞故。三領以為境。是親相分故。四令生覺受。安危共同故。若緣器界。但有領以為境一義也。初略釋竟。

   (子)二廣釋二。初廣釋行相。二廣釋所緣。(醜)初中三。初略指見分。二通論諸分。三結歸見分。(寅)今初。

  此中瞭者。謂異熟識。於自所緣。有瞭別用。此瞭別用。見分所攝。

   (寅)二通論諸分三。初難陀立二分。二陳那立三分。三護法立四分。(卯)初中三。初正立二分。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。三結明引證。(辰)今初。

  然有漏識。自體生時。皆似所緣。能緣相現。彼相應(之心所)法。應知亦爾。似所緣相。說名相分。似能緣相。說名見分。

   (辰)二破安慧唯立自證分。

  若(使)心心所。無所緣(之)相(分)。應不能緣。自所緣境。或應一一能緣一切。自境如餘。餘如自故。

  眼識緣色。耳識緣聲等。名為自所緣境。若眼識無相分色。則應不能緣色。耳識無相分聲。則應不能緣聲。又設眼識無相分色。而能緣色。則亦可無聲香等。而能緣聲香等。又餘識雖不以色為相分。亦可以緣色矣。自境如餘境。自境無而可緣。餘境無亦可緣。餘識如自識。自識可緣餘境。餘識亦可緣自境故。

  若(使)心心所。無能緣(見分之)相。應不能緣。如虛空等。或虛空等。亦是能緣。

  心無見分而能緣。則虛空無見分。亦應能緣也。

   (辰)三結明引證。

  故心心所。必有二相。如契經說。一切唯有覺。所覺義皆無。能覺所覺(之二)分。各自然(從相見二分之種子)而轉。(成現行)。

  契經。即密嚴經。所覺義皆無。謂實無外境也。能覺所覺分。即見相二分也。初難陀立二分竟。

   (卯)二陳那立三分二。初辨異小乘。二正立三分。(辰)初中二。初出小乘偏義。二申大乘正說。(巳)今初。

  執有離識。所緣境者。彼說外境是所緣。相分(即)名行相。見分名事。是心心所。自體相故。心與心所。同所依(根。同所)緣(境)。行相相似。(心王見分之)事。雖(與心)數(相)等。而(其)相各異。(以心王是)識。(心所是)受想等。相各別故。

  事。謂自體。心數。即心所也。事雖數等。謂心王體是見分。心所亦體是見分。故相等也。

   (巳)二申大乘正說。

  達無離識。所緣境者。則說相分是所緣。見分名行相。相見所依自體(乃)名(為)事。即自證分。此(自證分)若無者。應不自憶心心所法。(喻)如(見分)不曾更(歷之)境。(則)必不能憶(知)故。(此則)心與心所。(但)同(一)所依(之)根。(而)所緣(不過)相似。行相(便自)各別。(以)瞭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。(心王自證分之)事。雖(亦與心)數(相)等。而(其行)相各異。(以)識受等體。有差別故。

  憶。知也。相分若無見分以更歷之。必不能知。則可例知。見分若無自證分以更歷之。亦何能自知哉。故古人以相分喻絹。見分喻尺。自證分喻智也。言所緣相似者。謂心王心所。各以自所變相分而為所緣故。言行相各別者。識以瞭別為行相。受以領納為行相。乃至思以造作為行相故。言事雖數等者。謂心王之體是自證分。心所之體亦是自證分也。初辨異小乘竟。

   (辰)二正立三分。

 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。以理推征。各有三分。所量能量。量果別故。相見必有所依體故。如集量論伽他中說。似境(之)相(分是為)所量。能取相(之見分及)自證(分)。即(名為)能量及(量)果。彼三體無別。

  各有三分。謂一一心王。一一心所。皆有三分。非共隻三分也。所量。即相分。能量。即見分。量果。即自證分。果。即所依體義也。言彼三體無別者。同一識故。可見離心別無境矣。二陳那立三分竟。

   (卯)三護法立四分二。初正明四分。二攝歸一心。(辰)今初。

  又心心所。若細分別。應有四分。三分如前。復有第四證自證分。此若無者。誰證第三。心分既同。應皆證故。又(若無證自證分。則)自證分。應無有果。諸能量者。必有果故。不應(妄計)見分。(便)是第三(自證分之)果。(以)見分或時非量攝故。由此見分不證第三。(以)證自體者。必(須)現量故。

 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者。謂見分既須自證分以證之。則自證分。亦須證自證分以證之也。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。謂見分是能量。則以自證分為量果。今自證分亦是能量。亦必以證自證分為量果也。故古人以相分喻絹。見分喻尺。

  自證分喻智。證自證分喻人。又以相分喻鏡影。見分喻鏡光。自證分喻鏡面。證自證分喻鏡背。或以自證分喻鏡。證自證分喻銅也。

  宗鏡錄雲。相分有四。一實相名相。體即真如。是真實相故。二境相名相。謂能與根心而為境故。三相狀名相。此唯有為法。有相狀故。通影及質。唯是識之所變。四義相名相。即能詮下所詮義相分是。於上四種相中。唯取後三相而為相分。又相分有二。一識所頓變。即是本質。二識等緣境。唯變影緣。不得本質。○見分有五類。一證見名見。即三根本智見分是。二照燭名見。此通根心。俱有照燭義故。三能緣名見。即通內三分。俱能緣故。四念解名見。以念解所詮義故。五推度名見。即比量心。推度一切境故。於此五種見中。除五色根。及內二分。餘皆見分所攝。○自證分者。謂能親證自見分緣相分不謬。能作證故。○證自證分者。謂能親證第三自證分。緣見分而不謬故。從所證處得名。○若不達四分成心者。斯皆但念名言。罔知成心實義。體用既失。量果全無。終被心境緣拘。無由解脫。

  此四分中。前(相見)二(分)是外(用)。後(自證及證自證)二(分)是內(體)。初(相分)唯所緣。後三(分)通(能緣所緣之)二。謂第二(見)分。但緣第一(相分)。或量非量。或現或比。第三(自證分)。能緣第二(見分及)第四(證自證分。第四)證自證分。唯緣第三(自證分。)非(緣)第二(見分)者。以無用故。第三第四。皆現量攝。

  先明須有四分。此更分別內體外用。能緣所緣。及現。比。非三量。差別不同也。無用。猶言無益。

  故心心所。(一一皆是)四分合成。具所能緣。(而)無無窮(之)過。非即非離。唯識理成。

  假使自證分與證自證分。不互相緣。則更須立證證自證分。便有無窮之過。今由互為能所。譬如鏡面鏡背。亦如人之與智。故無無窮之過也。四分差別。故非即。唯是一心。故非離。此先結成。次後引證。

 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。眾生心二性。內外一切分。所取能取纏。見種種差別。

  眾生心二性者。內二分為一。外二分為一也。內外一切分者。內亦二分。外亦二分也。所取纏者。所緣相縛也。能取纏者。能緣見縛也。見種種差別者。見分通於三量故也。

  此頌意說。眾生心性二分合成。(所謂)若內若外(也。以一切眾生)皆有所取。能取纏縛(故)。見有種種。或量非量。或現或比。多分差別(之不同)。此(頌)中(所雲)見者。是(但指)見分故。

  先引頌。此更釋也。初正明四分竟。

   (辰)二攝歸一心。

  如是四分。或攝為三。第四攝入自證分故。或攝為二。後三俱是能緣性故。皆見分攝。此言見者。(不是單指見分。即)是能緣(之)義。或攝為一。體無別故。如入楞伽。伽他中說。由自心執著。心似外境轉。彼所見非有。是故說唯心。如是處處。說唯一心。(須知)此一心(之)言。亦(必)攝(於)心所。(定相應故)。

  上來欲顯俗諦差別。故以二分破一。又以三分破二。又以四分破三。今欲顯真理圓融。故第四可攝入。於第三。而可但言三分。又內三可攝入於見分。而可但言二分。又相見本無二體。而可但言一心也。入楞伽偈。即證成一心之旨。然所謂一心。亦非撥無八個心王五十一個心所。而別指一真如心。以為大總相法門也。但以四分體無別故。名為一心。則知八個心王。五十一個心所。隨指一王一所。皆具四分。隨其所有四分。體皆無別。惟是一心。是知一一王。所。無非法界。又四分既無別。以體融用。用亦無別。故得說雲。一色一香。無非中道。及唯色唯香等也。二通論諸分竟。

   (寅)三結歸見分。

  故識行相。即是瞭別。瞭別即是識之見分。

  初廣釋行相竟。

   (醜)二廣釋所緣二。初正明所變。二總結所緣。(寅)初中二。初明唯變處等。二明不變心等。(卯)初又二。初正釋。二結示。(辰)初又二。初明業力所變決定。二明定力所變不定。(巳)初又三。初器界。二種子。三根身。(午)今初。

  所言處者。謂異熟識。由共相種成熟力故。變似色等器世間相。即外(四)大種。及所造(器界之)色。雖諸有情所變各別。而相相似。處所無異。如眾燈明。各徧似一。

  此先總釋器界由識所變也。以不攝持令生覺受。故名為外。非謂實在識外。不可不知。

   (問曰)。誰(之)異熟識。變為此相(耶)。有義。一切。所以者何。如契經說。一切有情。業增上力。共所起故。有義。若爾。諸佛菩薩。應實變為此雜穢土。諸異生等。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凈妙土。又諸(那含)聖者。厭離有色生無色界。(將來)必不下生。變為此土。復何所用。是故現居及當生者。彼異熟識。變為此界。經(但)依(於)少分(而)說一切(之)言。(惟是)諸業同者。皆共變故。

  初義太泛。次義業同共變則可。然約現居則太狹。約當生又不切。故為第三傢所破也。

  有義。若爾。(則)器(世間)將壞時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。誰異熟識。變為此(將壞之)界。又諸異生。厭離有色(而)生無色界(者。後雖當生。然)現(在)無(有)色身。(其劫數甚遠)。預變為(欲色二下)土。此復何用。(又欲界色界眾生)設有色身。與異地(之)器(界)粗細(不同)。(上下)懸隔。不相依持。此(識)變為彼(異界土)。亦何所益。

  此先破前第二義也。

 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。故若於身。可有持用。便變為彼。由是設生他方(之各各)自地。彼識亦得變為此土(之各各自地)。故器世界將壞(及)初成(時)。雖無有情。而亦現有(器界)。此說一切共受用者。若別受用。準此應知。鬼人天等。所見異故。

  此釋成正義也。共受用。即共中之共。別受用。即共中不共。言鬼人天所見異者。宗鏡雲。天見是寶莊嚴地。魚見是窟宅。人見是清冷水。鬼見是濃河猛火。乃彼四類有情自業識所變相分不同。更無心外別四境。舊雲。一境塵四心者不正。若言一境者。未審定是何境。若離四類有情所變相分外。更別有一境者。即是心外有法。初器界竟。

   (午)二種子。

  諸種子者。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。(是)此(第八)識(無記)性攝。故是(第八識見分之)所緣。(若夫)無漏法(之)種(子)。雖(亦)依附此識。而非此(無記)性攝。故非所緣。雖非所緣。而(亦與此本識)不(曾)相離。(喻)如真如(即識實)性。(故)不違(於)唯識。

   (午)三根身。

  有根身者。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。變似(清凈勝義)色根。及根(所)依(浮塵六)處。即內大種及所造色。

  以執受故。名之為內。此先明不共中不共地。

 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。於他身處。亦變似彼。不爾。應無受用他(身之)義。此中有義。(不惟變他依處)。亦(能)變(他五)似(色)根。(以)辯中邊(論)說。似自他身五根現故。有義。唯能變(他)似(根所)依(之)處。(以)他(之似色)根。於已非所用故。(然論雲)。似自他身五根現者。(乃)說自(識)他識各自變(之)義(耳)。故生他地。或般涅槃。彼餘屍骸。猶見相續。

  此明不共中共也。初義非。次義是。幷可知。故生他地等者。以識能變他依處。故屍骸猶見相續。以不變他人五根。故屍骸無復見聞也。然此屍骸相續。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。二是他人共相所變。故仍名為不共中共。初明業力所變決定竟。

   (巳)二明定力所變不定。

 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。內身界地差別(切此)。若(佛菩薩及諸聖者。以禪)定(神通)等力所變器身。(其器之)界地。(身之)自他。則不決定。(然)所變身器。多恒相續。變聲光等。多分暫時。隨現緣力。擊發起故。

  器則。示凈示穢。身則。示聖示凡。故不決定也。一期利物。與他受用。故身器多恒相續。然亦有暫時者。隨彼機緣現在擊起。故聲光多分暫時。然亦有相續者。初正釋竟。

   (辰)二結示。

  略說此(第八)識所變境者。謂有漏種。十有色處。及墮法處。所現實色。

  有漏種。即執受中諸種子也。十有色處。即五根五塵也。墮法處所現實色。謂意識緣境。有實有假。今指定果色也。初明唯變處等竟。

   (卯)二明不變心等。

  何故此(第八)識。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。(答曰)。有漏識變。略有二種。一(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)隨因緣勢力故變(似境)。二(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)隨分別勢力故變(似境)。初(因緣變。)必有(實)用。後(分別變。)但為(相分之)境。(非有實用。今)異熟識(之)變(境)。但隨因緣。(其)所變(之)色等。必有實用。若(使)變(為)心等。便無實用。(以所變)相分(中之)心(心所)等。不能(有)緣(慮)故。須彼(有)實用(法。乃可)別從此(第八識變)生。(設使)變無為等。亦無實用。(所以不變無為)。故異熟識。不緣心(及心所及無為)等。(此約有漏位言。若)至(佛果)無漏位(中。既與大圓鏡智)勝慧相應。(則)雖無(有)分別。而(鏡體)澄凈故。設(心心所等。仍)無實用。亦現彼影。不爾。諸佛應非徧智。

  宗鏡錄雲。一因緣變非分別變。即五識心心所及第八心王。為所緣相分。從自種生故。二惟分別變非因緣變。即有漏第七識及第八五心所是。為所變相分唯從分別心生故。三俱句。即有漏第六及無漏八識。以能通緣假實法故。四俱非。即不相應行是。以無實體故。不與能緣同種生故。初正明所變竟。

   (寅)二總結所緣。

  故有漏位。此異熟識。但緣器(界根)身。及有漏種。(其名三類性境)。在欲色界。具三所緣。無色界中。(則但)緣有漏種。(以)厭離色故。無業果色。(不緣身器。然仍)有定果色。(即謂具三所緣。亦)於理無違。(以)彼(四空天之第八)識。亦緣此(定果)色(以)為境(故)。

  初釋行相所緣二門竟。

   (癸)二釋不可知問。

  不可知者。謂此(第八識之能緣)行相極微細故。難可瞭知。或此所緣內執受境。亦微細故。外器世間。量難測故。名不可知。(問曰。)雲何是識取所緣境(之)行相(為)難知(耶。答曰)。如滅定中。(一切恒行心心所皆滅。而此)不離身(之異熟)識。應信為有。然必應許滅定有(第八)識。(以是)有情攝故。如有心時。無想等位。當知亦爾。

  一能緣不可知。以其行相極微細故。二所緣不可知。以三類性境。內執受之五凈色根。及諸種子。亦微細故。外器世間。徧於十方。難測量故。次立量以顯第八識是有。量雲。滅定是有法。有第八識宗。因雲。有情攝故。喻如有心時。無想定。及無想天亦爾。既滅定。無想定。仍有第八。第八行相豈不難知也哉。二釋不可知等三門竟。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二

  

  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三

  蕅益沙門智旭述

   (辛)三釋相應門三。初問答總明。二別釋體用。三結成相應。(壬)今初。

 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。常與觸。作意。受。想。思相應。阿賴耶識。無始時來。乃至未轉。於一切(聖凡升沉定散等)位。恒與此五心所相應。以(此五種)。是徧行心所(所)攝。(一切心所皆可得)故。

  此識下設問。常與下。舉頌以答。阿賴下。總明也。未轉。謂金剛道前。餘如下釋。

   (壬)二別釋體用五。初釋觸。二釋作意。三釋受。四釋想。五釋思。(癸)今初。

  觸。謂(於根境識)三和(時)。分別(其)變異。令心心所觸(對於)境(以)為(體)性。受想思等所依(以)為業(用)。

  分別。即領似之義。是觸作用。變異。是三和功能。謂根境識三和之時。令諸心所。次第轉生。名為變異。此觸心所。能領似之也。此先正釋。下更轉釋。

  謂根境識。更相隨順。故名三和。觸依彼(三和而)生。令彼(三得)和合。故說(此觸心所)。為彼三和合位。(根可為依。境可為取。識依下根而取於境。此三)皆有順生(一切)心所(之)功能(作用。所以)說名變異。(今)觸(心所)。似彼(順生一切心所變異功能而)起。故名(之為)分別。(然三和中。獨有)根變異力。引觸(心所)起時。勝彼識(之與)境。故集論等。但說分別根之變異。

  此轉釋三和。分別變異也。根變異下。釋疑。謂有疑雲。觸既分別三和變異。何故集論等。但說分別根之變異。釋雲。根變異力。引觸起時。勝識境故。按宗鏡。解根四義獨勝。一由主故。二由近生心心所故。三由徧故。不惟生心所。亦能生心。四由常相續故。識雖為主。近生心所。不自生心。故不徧。有間斷。故不續。境非主故。亦非近故。雖徧能生心及心所。亦不相續。以識生則境生。識滅則境滅故。

 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。令同觸境。是觸自性。

  此轉釋令心心所。觸境為性也。謂八個心王。各有相應心所。此觸心所。能各使和合而觸境也。

   (此觸心所)。既(有)似(三和)順起心所(之)功能。故以受等所依為業。起盡經說。受想行蘊。一切皆以觸為緣故。由斯故說識觸受等。因二三四。和合而生。瑜伽但說與受想思。為所依者。思於行蘊為主勝故。舉此(以)攝(其)餘(四十七心所也)。集論等(但)說為受依者。以觸生受。近而勝故。謂觸所取可意等相。與受所取順益等相。極相鄰近。(又)引發(受起。比餘)勝故。

  此轉釋受。相。思等所依為業也。等之一字。即總攝行蘊諸餘心所。不但指一思心所。瑜伽但說受。想。思者。乃是以主攝伴。集論但說受者。乃是以近攝遠。又皆以勝攝劣耳。言識觸受等。因二三四和合生者。識因根境二和合生。觸因根境識三和合生。受。想。思等。皆因根境識觸四和合生也。觸所取可意相。與受所取順益相。極相鄰近。故引發觸勝。觸所取不可意相。與受所取違損相。觸所取非可意非不可意相。與受所取非順益非違損相。亦復如是。

  然觸自性。是實非假。(以是)六六法中。心所性故。(又)是(四)食(之所)攝故。(又)能為(十二支中)緣故。(應)如受等。(有實自)性。非即三和。

  此結判也。或計三和生觸。觸即三和。無別自體。故今以三因。成立有體之宗。而喻之以受等。一。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。六六法者。六識。六觸。六受。六想。六思。六愛也。二。是四食攝故。四食。謂段食。觸食。思食。識食也。三。是能緣故。謂六入緣觸。觸緣受也。初釋觸竟。

   (癸)二釋作意。

  作意。謂能警心為性。於所緣境。引心為業。謂此(作意。能)警覺應起(之)心種(令起。亦能)引(已起之心)令趣(於)境。故名作意。雖此亦能引起心所。心是主故。但說引心。有說(此作意者)。令(正緣此境之)心。回趣異境。或(說此作意者。乃)於一境。持心令住。故名作意。彼(二說)俱非理。(若令心回趣異境)。應非徧行。(若於一境持心令住)。不異定故。

  初正釋體用。有說下。出異解。彼俱下。破斥。皆可知。

   (癸)三釋受。

  受。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。起愛為業。能起合離。非二欲故。

  此正釋體用也。於順境。則希合。於違境。則希離。於非順非違境。雖不希合。亦不希離。希。即是欲。欲名為愛。

  有作是說。受有二種。一境界受。謂領所緣(順等三境)。二自性受。謂領俱(生之)觸(而為所緣。此中)唯自性受。是受自相。以境界受。共餘相故。

  此出異解也。言共餘相者。謂通於王。所。共緣相故。

  此說非理。受定不緣俱生觸故。若(謂此受)似觸(而)生。名領觸者。(則一切)似因之果。應皆(有領因之義。應皆名為)受性。又(觸)既(是)受因。(則受領此因)。應名因受。(觸非受之自性)。何名自性。

  此下。皆破斥也。今先正破。受定不緣俱生觸者。觸生於受。受不緣觸。如父生子。子不納父也。餘可知。

  若謂如王。食諸國邑。受能領觸。所生受體。(故)名自性受(者)。理亦不然。違自所執。(領俱生觸。為自性故。又受)不(應)自證(受)故。若(謂受雖領觸)。不舍(受之)自性。名自性受(者。則)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。(以一切法皆不舍自性故)。故彼所說。但誘嬰兒。

  次破轉計也。彼轉計雲。觸如國邑。受如王。觸能生受。譬如由有國邑。方名為王。受能領觸。譬如王能食諸國邑。而又避上應名因受之過。故雲受能領觸所生受體。猶言王能領國所生王體也。然既雲領觸所生受體。則非領俱生觸。與前所執相違。又觸所生即是受體。如何又以受而領之。若更轉計不舍自性名自性受。則一切法。皆悉不舍自性。皆可名為受乎。故彼下。結斥。

  然境界受。非共餘相。(受)領順等(三)相(之)定屬己者。名(之為)境界受。不共餘(心心所之行相)故。

  由彼妄計境界受。為共餘相。故別立自性受。今先破自性受竟。方申明境界受。非共餘相也。受以領納境界為相。識以瞭別境界為相。想以於境取像為相。欲以希望境界為相。乃至慧以簡擇所觀境界為相。故皆不共。三釋受竟。

   (癸)四釋想。

  想。謂於境取像為性。施設種種名言為業。謂(先)要安立境(之)分齊(高下美惡等)相。方能隨起種種名言。

   (癸)五釋思。

  思。謂令心造作為性。於善品等。役心為業。謂能取境正因等相。驅役自心。令造善等。

  取正因境相。令心造善品。取邪因境相。令心造不善品。取非正非邪境相。令心造無記品。皆思心所之力也。二別釋體用竟。

   (壬)三結成相應。

  此五既是徧行所攝。故與藏識。決定相應。其徧行相。後當廣釋。此觸等五。與異熟識。行相雖異。而(所起)時(同。所)依(根)同。所緣(境等。自體)事等。故名相應。

  後當廣釋。指第五卷言也。行相異者。識以瞭別為行相。觸以觸對為行相。作意以警心為行相。受以領納為行相。想以取像為行相。思以造作為行相也。宗鏡錄雲。由四等故。說名相應。謂一事等。二處等。三時等。四所依等。等者。相似之義。體各惟一。故名事等。境相相似。故所緣等。三釋相應門竟。

   (辛)四釋受俱門二。初正明相應舍受。二簡非餘所相應。(壬)今初。

  此識行相。極不明瞭。不能分別。違順境相。微細。一類。相續而轉。是故唯。與舍受相應。又此(識)相應(之)受。唯是(真)異熟。(以但)隨先引業(而)轉。不待現緣。(唯)任善惡業(之)勢力轉故。(所以)唯是舍受。(若夫)苦樂二受。是異熟生。(屬前六識)。非真異熟。(要)待現緣(方轉)。故非(與)此(第八識)相應。又由此識。常無轉變。有情恒執為自內我。若與苦樂二受相應。便有轉變。寧執為我。故此但與舍受相應。(問曰)。若爾。如何此識。亦(可)是惡業(所招)異熟(果耶。答曰。既許善業能招舍受。(則)此(惡業)亦(復)應然。(以)舍受不違苦樂品故。(喻)如無記(之)法。(亦能)善惡俱招。

  若苦樂受。則必明瞭。今第八識行相極不明瞭。此一義也。若是餘受。則必取於違順境相。今第八識不能分別違順境相。此二義也。若苦樂受。行相必粗。今第八識行相微細。此三義也。若是餘受。必有易脫。今第八識唯是一類無覆無記。此四義也。若是餘受。心有間斷。今第八識相續而轉。此五義也。具此五義。故唯得與舍受相應。餘皆可知。

   (壬)二簡非餘所相應。

   (問曰)。如何此識。非別境等心所相應。(答曰)。互相違故。謂欲。希望所樂事轉。此識任業。無所希望。勝解。印持決定事轉。此識瞢昧。無所印持。念。唯明記曾習事轉。此識昧劣。不能明記。定。能令心專註一境。此識任運。剎那別緣。慧。唯簡擇得等事轉。此識微昧。不能簡擇。故此不與別境相應。此識唯是異熟性故。(十一)善(心所。及根隨)染污等(心所)。亦不相應。惡作等四。(雖有通於)無記性者。(然以)有間斷故。定非(與)異熟(識相應)。

  先詳簡非別境。次略簡非善染不定。幷如文可知。四釋受俱門竟。

   (辛)五釋三性門。

   (問曰)。法有四種。謂善。不善。有覆無記。無覆無記。阿賴耶識。何法攝耶。(答曰)。此識唯是無覆無記。(以是)異熟性故。異熟若是善染污者。流轉還滅。應不得成。又此識是善染依故。若(自體是)善染者。(則便)互相違故。應不(能)與(善染)二(法)。俱作所依。又此識是所熏性故。若善染者。如極香臭。應不受熏。(若使)無熏習故。(則)染凈因果。俱不成立。故此唯是無覆無記。覆。謂染法。障聖道故。又能蔽心。令不凈故。此識非染。故名無覆。記。謂善惡。有愛非愛(之)果。及殊勝自體(之因)。可記別故。此非善惡。故名無記。

  一是異熟性故。二是善染依故。三是所熏性故。所以唯是無覆無記。餘皆可知。

   (辛)六釋心所例王門二。初正釋。二斥異。(壬)今初。

  觸等亦如是者。謂如阿賴耶識。唯是無覆無記性攝。觸。作意。受。想。思亦爾。諸相應法。必同性故。又觸等五。如阿賴耶。亦是異熟。所緣行相。俱不可知。緣(種子。根身。器界)三種(性)境。五法相應。無覆無記。故說觸等。亦如是言。

  五法相應。謂一心王。及餘四心所也。餘可知。

   (壬)二斥異。

  有義。觸等如阿賴耶。亦是異熟。及一切種。廣說乃至無覆無記。(以頌中)亦如是(之為)言。無簡別故。彼說非理。所以者何。觸等依識。不自在故。如貪信等。(依於心王)。不能受熏。如何同識。能持種子。又若觸等。亦能受熏。應一有情。有六種(子之)體。若爾。果起。從何種生。理不應言從六種起。未見多種生一芽故。若說果生。唯從一種。則餘五種。便為無用。亦不可說。次第生果。(以)熏習(既在)同時。(則)勢力(亦心)等故。又不可說六果頓生。勿一有情一剎那頃。六(個)眼識等。俱時生故。

  有義下。先敘計。彼說下。次破斥也。觸等五心所法。斷斷不得名一切種。以一切種。必由受熏而得名故。故立量雲。觸等五心所是有法。不能受熏宗。因雲。依識不自在故。喻如貪信等。又若下。破其轉計觸等亦得受熏。設許受熏。則一心王。五心所。各各受諸法熏。應成六個諸法種子。而果生時。或從六起。或從一起。或次第起。或復頓起。皆違理矣。

  (救曰)。誰言觸等。亦能受熏持諸種子。(詰曰)。不爾。如何觸等如識。名一切種。(彼妄解曰)。謂觸等五。(各)有似種(子之)相(分)。名一切種。(以)觸等與識所緣。(必相)等故。(以)無色(界天之)觸等(五心所。必)有所緣(似種子之相分)故。(以觸等五心所。各各)親所緣緣。定應有故(但)此(觸等五心所上)似種(子之)相(分)。不為因緣生現識等。(喻)如觸等上(所現)似眼根等。非(眼等)識所依。亦如(所變)似火無能燒用。(破曰)。彼救非理。觸等所緣。似種等相。(須待)後執受處(句中)。方應與識而相例(同)故。由此(頌中)前說一切種(之為)言。定目受熏能持種義。(不指所緣有漏種子)。不爾。(則)今頌有重言(之)失。

  此破轉計相分為一切種而妄救也。相分有漏種子。是第五所緣門攝。故觸等可以例王。今一切種。乃第三因相門。豈觸等所可例同。若即指一切種為所緣。則執受處中。復有所緣種子。不幾為重言乎。

  又彼所說。亦如是言。無簡別故。咸相例者。定不成證。勿觸等五。亦(如識之)能瞭別。觸等亦(如識之)與觸等相應。由此故知。亦如是者。(乃)隨所應(而)說。非謂一切。

  觸等不以瞭別為行相。觸不與觸相應。乃至思不與思相應。一剎那中。無二觸故。乃至無二思故。六釋心所例王門竟。

   (辛)七釋因果法喻門二。初明正義。二斥異說。(壬)初中二。初正釋頌文。二通妨顯理。(癸)今初。

   (問曰)。阿賴耶識。為斷為常。(答曰)。非斷非常。以恒轉故。恒。謂此識無始時來。一類相續。常無間斷。(以)是(三)界。(六)趣。(四)生。施設(之根)本故。(體)性堅(住)持(諸)種(子)。令不失故。轉。謂此識無始時來。念念生滅。前後變異。因滅果生。非常一故。可為(前七)轉識(所)熏。(令)成種故。恒。言遮斷。轉。表非常。猶如暴流。因果法爾。如暴流水。非斷非常。相續長時。有所漂溺。此識亦爾。從無始來。生滅相續。非常非斷。漂溺有情。令不出離。又如暴流。雖風等擊。起諸波浪。而流不斷。此識亦爾。雖遇眾緣。起眼識等。而恒相續。又如暴流。漂水上下。魚草等物。隨流不舍。此識亦爾。與內習氣。外觸等法。恒相隨轉。如是法喻。意顯此識。無始因果。非斷常義。謂此識性。無始時來。剎那剎那。果生因滅。果生。故非斷。因滅。故非常。非斷非常。是緣起理。故說此識。恒轉如流。

  因果。簡我執。生滅。簡常執。生滅故非常。因果故非一。譬如暴流。前後相續。流流之中。望前名果。望後名因。故非斷常。可喻此識。又有三義相似。一者能漂溺故。二者轉識間斷。此不斷故。如波濤有起滅。而流不斷。三者習氣及心所法。恒隨轉故。識所執受之內習氣。喻如水內之魚。識所相應之觸等五法。喻如水面之草也。餘可知。

   (癸)二通妨顯理。有兩番問答。

   (難曰)。過去未來。既非實有。非常可爾。非斷如何。斷豈得成緣起正理。(答曰)。過去未來。若是實有。可許非斷。如何非常。常亦不成緣起正理。(雖然)。豈(但)斥他(之)過。己(所立)義便(得)成(就)。若不摧(破)邪(宗)。難以顯(明)正(理)。前因滅位。後果即生。如稱兩頭。低昂時等。如是因果。相續如流。何假去來(實有)。方成非斷。

  稱之兩頭。以喻因果。稱之低昂。以喻生滅。低昂時等。以喻生滅同一剎那。無有前後也。

   (又難)。因現有位。後果(尚自)未生。(則)因是誰(之)因。果現有時。前因(既)已滅(謝。則)果是誰(之)果。既無因果。誰離斷常。(答曰)。若(謂)有因(之)時。(即)已有後果(者)。果既本(來是)有。何(須更)待前因。因義既無。果義寧有。無因無果。豈離斷常。(今大乘)因果(之)義。(所由)成(立。正唯)依(現在有)法作用(顯示。所以遠離斷常。成緣起理)。故(汝之)所詰難。非(有)預(於)我(大乘正)宗。(若使果)體既(是)本有。(則果)用亦(復)應然。(以)所待因緣。亦本有故。(則體用皆本來有。何須更待前因。既無因義。亦無果義)。由斯汝(所執)義。因果定無。應信大乘緣起正理。謂此正理。(即諸法自相)。深妙離言。(假智及詮。所不能到。今之)因果等言。皆(依增益相似。而)假施設。觀現在法。有引後用。假立當果。對說現因。觀現在法。有酬前相。假立曾因。對說現果。假。謂(於)現(在)識(上)。似彼(當果會因之)相(而)現。如是因果。(總不離現前一剎那法)。理趣顯然。遠離(斷常)二邊。契會中道。諸有智者。應順修學。

  隻是現前一剎那法。望前即名為果。望後即名為因。約現在果。談過去因。則塵點劫前。猶若今日。乃於現識。變似過去因相。而非實緣過去事也。以過去己滅。無可緣故。約現在因。記未來果。則無量劫後。猶如指掌。乃於現識。變似未來果相。而非實緣未來事也。以未來未生。無可緣故。故曰。十世古今。始終不離於當念。又宗鏡雲。過去未來無體。剎那熏習。唯屬現在。現在正起。妄念之時。妄念違真。名為初識。非是過去有識創起。名為初識也。故名橫該一切處。豎通無量時。皆是即今現在一心。更無別理。初明正義竟。

   (壬)二斥異說二。初正斥。二結勸。(癸)初中二。初斥餘部。二斥經部。(子)初又二。初敘計。二破斥。(醜)今初。

  有餘部說。雖無去來。而有因果。恒相續義。謂現在法。極迅速者。猶有初後生滅二時。生時酬因。(即名果相)。滅時引果。(即名因相)。時雖有二。而體是一。前因正滅。後果正生。體相雖殊。而俱是有。如是因果。非假施設。然離斷常。又無前(來因是誰因。果是誰果之)難。誰有智者。舍此信餘。

   (醜)二破斥。

  彼有虛言。都無實義。何容一念。而有二時。生滅相違。寧同現在。滅若現在。生應未來。有故名生。既是現在。無故名滅。寧非過去。滅若非無。生應非有。生既現有。滅應現無。又二相違。如何體一。非苦樂等。見有是事。生滅若一。時應無(初後之)二。生滅若(是)異(時)。寧說(其)體(是)同。故(所執)生滅時。俱現在有。(而)同依一體(者)。理必不成。

  何容下。先破一念二時。又二下。次破生滅體一也。非苦樂等。見有是事者。生滅二法。喻如苦樂二受。決定相違。安有體是一者。量雲。生與滅是有法。體定非一宗。因雲。相違故。喻如苦與樂。初破餘部竟。

   (子)二破經部。

  經部師等。(所計)因果相續。理亦不成。彼不許有阿賴耶識。能持種故。

  前六轉識。展轉相望。雖亦得有因果之義。而多間斷。不能相續。若無本識。受熏持種。則何理能成因果相續之緣起哉。初正斥竟。

   (癸)二結勸。

  由此應信大乘所說因果相續。緣起正理。

  七釋因果法喻門竟。

   (辛)八釋伏斷位次門二。初正釋舍賴耶義。二通明第八異名。(壬)初中二。初正明能舍之位。二簡示所舍唯名。(癸)初又二。初明正義。二斥異解。(子)初又二。初正釋。二通妨。(醜)今初。

  此識無始。恒轉如流。乃至何位。當究竟舍。阿羅漢位。方究竟舍。謂諸聖者。斷煩惱障。究竟盡時。(皆悉)名阿羅漢。爾時此識。煩惱粗重。永遠離故。說之為舍。此中所說阿羅漢者。通攝三乘無學果位。皆已永害煩惱賊故。(是殺賊義)。應受世間妙供養故。(是應供義)。永不復受分段生故。(是無生義)。雲何知然。決擇分說。諸阿羅漢。獨覺如來。皆不成就阿賴耶故。集論復說。若諸菩薩。得菩提時。頓斷煩惱。及所知障。成阿羅漢。及如來故。

  粗重。即種子之別名。阿羅漢是小乘無學果位。獨覺是中乘無學果位。如來是大乘無學果位。次引集論。顯如來亦名為阿羅漢。以斷煩惱障故。成阿羅漢。以斷所知障故。成如來也。

   (醜)二通妨又二。初問。二答。(寅)今初。

  若爾。菩薩(於入地後。現行煩惱。雖復漸伏)。煩惱種子未永斷盡。非阿羅漢。應皆成就阿賴耶識。何故即彼決擇分說。(一切)不退菩薩。亦不成就阿賴耶識。

  若據前義。則菩薩至成佛時。方得名阿羅漢。方舍此識。今雲不退菩薩。亦不成就。故問之也。蓋菩薩初地已上。即名為不退故。

   (寅)二答又二。初約二乘回心名不退。二約八地已上名不退。(卯)今初。

  彼說二乘無學果位。回心趣向大菩提者。(縱未登地)。必不退起煩惱障故。趣菩提故。即復轉名不退菩薩。彼不成就阿賴耶識。(雖名菩薩)。即攝在此阿羅漢中。故彼論文。不違此義。

  不起煩惱。故名不退。趣大菩提。故名菩薩。彼論乃指此人。為不退菩薩。不指直修大乘登初地者。故不相違。

   (卯)二約八地已上名不退。

  又不動地以上菩薩。一切煩惱永不行故。法駛流中。任運轉故。能(於)諸行(之)中起諸行故。剎那剎那。轉增進故。此位方名(真正)不退菩薩。然此菩薩。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子。而緣此識(之)我見愛等(四種煩惱)。不復執藏。為自內我。由斯永舍阿賴耶名。故說不成阿賴耶識。(故)此(頌中)亦說彼(不動地以上)名阿羅漢。

  此明直修大乘者。須至八地以上。方得煩惱永伏。亦可名阿羅漢也。所知法執。漂溺有情。受不思議變易生死。名法駛流。已得自在。名任運轉。心心流入薩婆若海。故剎那剎那轉增進也。初明正義竟。

   (子)二斥異解二。初正破。二破救。(醜)初中二。初敘計。二破斥。(寅)今初。

  有義。初地以上菩薩。已證(我法)二空所顯(真如)理故。已得(根本後得)二種殊勝智故。已斷分別(煩惱所知)二重障故。能一行中起諸行故。雖為利益(眾生)。起諸(現行)煩惱。而彼不作煩惱過失。故此亦名不退菩薩。然此菩薩。雖未斷盡俱生煩惱。而緣此識(之)所有分別我見愛等。不復執藏為自內我。由斯亦舍阿賴耶名。故說不成阿賴耶識。此(頌之中)亦說彼(初地以上)。名阿羅漢。故集論中作如是說。十地菩薩。雖未永斷一切煩惱。然此煩惱猶如咒藥所伏諸毒。不起一切煩惱過失。一切地中。如阿羅漢已斷煩惱。故亦說彼名阿羅漢。

   (寅)二破斥。

  彼說非理。(以)七地已前。猶有俱生我見愛等。執藏此識。為自內我。如何已舍阿賴耶名。若彼分別我見愛等不復執藏。說名為舍。則預流等諸有學位。亦應已舍阿賴耶名。許便違害諸論所說。

   (醜)二破救又二。初敘救。二破斥。(寅)今初。

  地上菩薩所起煩惱。皆由正知。不為過失。非預流等。得有斯事。寧可以彼(預流果等)。例此(地上)菩薩。

   (寅)二破斥。

  彼六識中。所起煩惱。雖由正知。不為過失。而第七識。有漏心位。任運現行。執藏此識。寧不與彼流等同。由此故知。彼說非理。

  初正明能舍之位竟。

   (癸)二簡示所舍唯名。

  然阿羅漢。斷此識中煩惱粗重。究竟盡故。不復執藏阿賴耶識。為自內我。由斯永失阿賴耶名。說之為舍。非舍一切第八識體。勿阿羅漢無識持種。爾時便入無餘涅槃。

  阿羅漢斷盡煩惱。名證有餘涅槃。由其異熟識體仍在。能持舊有漏種。令有根身。壽命不斷。直俟餘殘果報既盡。方入無餘涅槃。設無此識持種。則身命便應盡滅。而入無餘涅槃矣。雲何現有證阿羅漢。仍住世間者耶。初正釋舍賴耶義竟。

   (壬)二通明第八異名二。初正釋諸名。二結歸二位。(癸)今初。

  然第八識。雖諸有情皆悉成就。而隨義別。立種種名。謂或名心。由種種法熏習種子所積集故。或名阿陀那。執持種子及諸色根令不壞故。或名所知依。能與染凈所知諸法為依止故。或名種子識。能徧任持世出世間諸種子故。此等諸名。通一切位。或名阿賴耶。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。我見愛等。執藏以為自內我故。此名唯在異生有學。非(可謂)無學位(及)不退菩薩。(亦)有雜染法執藏義故。或名異熟識。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。此名唯在異生二乘諸菩薩位。非(可謂)如來地。猶有異熟無記法故。或名無垢識。最極清凈諸無漏法所依止故。此名唯在如來地有。(若在)菩薩二乘及異生位。持有漏種。可受熏習。未得善凈第八識故。如契經說。如來無垢識。是凈無漏界。解脫一切障。圓鏡智相應。

  契經。如來功德莊嚴經也。無垢識。標名也。凈無漏界。示義也。解脫一切障。明離障解脫至究竟也。圓鏡智相應。明相應之慧心所。名為大圓鏡智也。

  阿賴耶名。過失重故。最初舍故。(故)此(頌)中偏(先)說(之。若)異熟識體。菩薩將得菩提時舍。聲聞緣覺。入無餘依涅槃時(亦)舍。(至於)無垢識體。無有舍時。利樂有情。無盡時故。心等(四名)。通(一切位)故。隨(染凈)義。(如)應說(之)。

  眾生分中名染心。佛果位中名凈心。眾生分中。執持有漏種子及有漏色根。佛果位中。執持無漏種子及無漏色根。眾生分中。名染所知依。佛果位中。名凈所知依。眾生分中。名世間種子識。佛果位中。名出世種子識。故雲隨義應說也。然此中謂二乘入無餘依涅槃舍者。仍帶通教方便說之。若據大乘實義。出三界外有凈土。聲聞緣覺出生其中。受法性身。則仍未舍異熟識體。故法華雲。是人雖生滅度之想。入於涅槃。而於彼土求佛智慧。得聞是經。唯以佛乘而得滅度。更無餘乘。

   (癸)二結歸二位。

  然第八識。總有二位。有漏位。無記性攝。唯與觸等五法相應。但緣前(文所)說執受處境。二無漏位。唯善性攝。與二十一心所相應。謂徧行別境各五。善十一。(以徧行五心所)。與一切心。恒相應故。(所以亦與無漏第八相應)。常樂證知所觀境故。(得與善欲相應)。於所觀境。恒印持故。(與善勝解相應)。於曾受境。恒明記故。(得與善念相應)。世尊無有不定心故。(得與善定相應)。於一切法。常決擇故。(得與善慧相應)。極凈信等。常相應故。(與十一善心所相應)。無染污故。(不與根隨煩惱相應)。無散動故。(不與四不定相應)。此亦唯與舍受相應。任運恒時平等轉故。以一切法而為所緣境。鏡智遍緣一切法故。

  亦惟舍受。謂無漏位中。同於有漏之唯舍受也。以一切法為所緣境。謂不同有漏之唯緣三類性境也。初正釋頌文竟。

   (庚)二證有本識三。初征答總標。二別顯教理。三總結勸信。(辛)今初。

   (問曰)。雲何應知此第八識。離眼等識。有別自體。(答曰)。聖教正理。為定量故。

   (辛)二別顯教理二。初引聖教。二顯正理。(壬)初中二。初引大乘。二引餘部。宗鏡雲。引七本經。即大三小四也。(癸)初又二。初正引經證有第八。二顯大乘是聖言量。(子)今初正引三經四頌。

  謂有大乘阿毗達磨契經中說。無始時來界。一切法等依。由此有諸趣。及涅槃證得。

  阿毗達磨此雲無比法。此即所引第一頌也。下文共作三番釋義。

  此第八識。自性微細。故以作用而顯示之。頌中初半顯第八識為因緣用。後半顯與流轉還滅作依持用。

  此第一番釋義。先分科也。

  界。是因義。即種子識。(此種子識)。無始時來。展轉相續。(能持一切漏無漏色心等諸法種子)。親生諸法。故名為因。依。是緣義。即執持識。(此執持識)。無始時來。與一切(現行漏無漏)法(平)等(而)為依止。故名為緣。謂(種子識)。能執持(一切)諸種子故。(執持識)與現行法。為所依故。(由種子故)即變為彼(現行。由執持故)及為彼(現行所)依。變為彼者。謂(由種子)變為器(界)及有根身。為彼依者。謂與轉識作所依止。以(執持識)能執受五色根故。(令)眼等五識依之而轉。又與末那為依止故。第六意識依之而轉。(以)末那(及)意識(皆)轉識(所)攝故。如眼等識。(必須)依俱有根。第八理應是識性故。亦以第七為俱有依。是謂此識。為因緣用。

  此釋初半頌義也。

  由此有者。(謂)由有此(第八)識(也)。有諸趣者。(謂)有善惡(等六)趣(也)。謂由有此第八識故。執持一切順流轉法。令諸有情流轉生死。雖或業生。皆是流轉。而趣是果。勝故偏說。(又)或諸趣(之)言。通(指)能(趣)所趣。(以)諸趣(之)資具。亦得趣名。諸惑業生。皆依此識。是與流轉作依持用。

  此釋後半頌之第三句也。一切順流轉法。即惑業生等有漏種子。惑。謂見思二惑。業。謂善惡不動三業。生。謂胎卵濕化四生。所趣。即六道果報。能趣。即惑業。亦名諸趣資具。

  及涅槃證得者。由有此識。故有涅槃證得。謂由有此第八識故。執持一切順還滅法。令修行者證得涅槃。此中但說能證得道。(以)涅槃不依此識有故。或此但說所證涅槃。是修行者正所求故。或此雙說涅槃與道。俱是還滅品類攝故。謂(頌中)涅槃(之)言。顯所證滅。(頌)後證得(之)言。顯能得道。由能斷(之)道。斷(破)所斷(之)惑。(至於)究竟盡位。證得涅槃。能所斷證。皆依此識。是與還滅。作依持用。

  此釋後半頌之第四句也。一切順還滅法。即本有新熏二種無漏種子。還者。歸趣之義。即能證之道。滅者。寂止之義。即所證涅槃。又能還能滅。皆是道諦。所還所滅。皆是滅諦涅槃也。第一番釋頌義竟。

  又此頌中初句。顯示此(第八)識自性無始恒有。後三(句)顯與雜染清凈二法總別為所依止。雜染法者。謂苦集諦。即所(趣)能趣(之)生及惑業。清凈法者。謂滅道諦。即所(證)能證(之)涅槃及道。彼二皆依此識而有。依轉識等。理不成故。

  此第二番釋頌義也。第二一切法等依句。是總顯染凈依止。第三由此有諸趣句。是別顯染依止。第四及涅槃證得句。是別顯凈依止。所趣之生。是苦諦。能趣之惑業。是集諦。所證之涅槃。是滅諦。能證之道。是道諦。轉識不能受熏持種。故非染凈二法所依。

  或復初句。顯此(第八)識體無始相續。後三(句)。顯與三種自性為所依止。謂依他起。徧計所執。圓成實性。如次應知。

  此第三番釋頌義也。一切法等依句。顯依他性不離此識。由此有諸趣句。顯徧計所執性。不離此識。及涅槃證得句。顯圓成實性。不離此識。

  今此頌中。諸所說義。離第八識。皆不得有。

  總結上來三番釋義。皆須約第八識也。第一頌竟。

  即彼經中。復作是說。由攝藏諸法。一切種子識。故名阿賴耶。勝者。我開示。

  此即所引第二頌也。下文解釋。

  由此本識。具諸種子。故能攝藏。諸雜染法。依斯建立。阿賴耶名。非如(數論)勝性。轉為大等。(今)種子與果。體非一故。能依所依。俱生滅故。

  此先釋種子識。攝藏諸法。不同數論。冥初自性義也。冥性。亦名勝性。彼計因果雖殊。而體是一。今明種子與果。體非一故。一不同也。彼計果雖生滅。而因是常。令明能依所依俱生滅故。二不同也。

  與雜染法。互相攝藏。亦為有情執藏為我。故說此識名阿賴耶。

  此正釋第三故名阿賴耶句義也。第八攝藏雜染種子以起現行。即能藏義。雜染現行熏成第八識中種子。即所藏義。有情執藏為自內我。即執藏義。具此三義。故名藏識。

  已入見道。諸菩薩眾。得真現觀。名為勝者。彼能證解阿賴耶識。故我世尊正為開示。或(復通)諸(地前)菩薩。皆名勝者。雖見道前。未能證解阿賴耶識。而能信解(唯識道理)。求彼轉依(之果)。故亦為說。非諸轉識。有如是義。

  此釋第四勝者我開示句。兼結成也。第二頌竟。

  解深密經。亦作是說。阿陀那識甚深細。一切種子如暴流。我於凡愚不開演。恐彼分別執為我。

  此即所引第三頌也。下文解釋。

  以能執持諸法種子。及能執受。(五凈)色根。(與根)依處。亦能執取結(縛受)生(諸趣)相續。故說此識。名阿陀那。無性有情。不能窮底。故說甚深。趣寂種性。不能通達。故名甚細。是一切法。真實種子。緣擊便生。轉識波浪。(而此種子識性。念念生滅)。恒無間斷猶如暴流。凡。即無性。愚。即趣寂。恐彼於此(甚深細理。不能證解。更)起分別。(妄)執(為我)。墮諸惡趣。障生聖道。故我世尊。不為開演。唯第八識。有如是相。

  無性有情。謂一闡提。為此第八識之所漂蕩。令不出離。故雲不能窮底。趣寂種性。謂定性二乘。為此第八識之所淪溺。而不覺知。故雲不能通達。以其親生現行。故名真實種子。闡提不起妄執。猶得暫遊人天。若起分別。必墮惡趣。二乘不起妄執。猶得證出世果。若起分別。必障聖道。故佛不為此等凡愚說第八識也。第三頌竟。

  入楞伽經。亦作是說。如海遇風緣。起種種波浪。現前作用轉。無有間斷時。藏識海亦然。境等風所擊。恒起諸識浪。現前作用轉。

  此即所引第四頌也。前四句。單約喻說。後四句。法喻合明。幷可知。下文結示。

  眼等諸識。無如大海恒相續轉起諸識浪(之義)。故知別有第八識性。

  已上正引三經四頌竟。已下結略指廣。

  此等無量大乘經中。皆別說有此第八識。

  初正引經證有第八竟。

   (子)二顯大乘是聖言量。

  諸大乘經。皆順無我。違數取趣。棄背流轉。趣向還滅。贊佛法僧。毀諸外道。表蘊等法。遮勝性等。(故一切)樂大乘者。(皆)許(此等大乘諸經。實)能顯示無顛倒理。(以是)契中攝故。(喻)如增壹(阿含)等。(同為)至教量攝。

  此因小乘不信有第八識。遂乃誹撥上所引證三經四頌。妄謂非佛所說至教。故今立量以顯是至教也。量雲。諸大乘經是有法。能顯示無顛倒理。至教量所攝宗。因雲。皆順無我違數取趣。乃至遮勝性等契經攝故。喻如增益阿含等。

  又聖慈氏。以七種因。證大乘經。真是佛說。一先不記故。若(使諸)大乘經。(或是)佛滅度後。有餘(惡人)為壞正法故(假造)說。何故世尊。(於經律中)。非(亦)如(彼)當起諸可怖事。(而)先預記別(之)。二本俱行故。(自佛滅後)。大小乘教本來俱行。寧知大乘獨非佛說。三非餘境故。大乘所說廣大甚深。非外道等思量境界。彼(外道)經論中。曾所未說。設為彼(外道)說(此大乘法)。亦不信受。故大乘經。非(是)非佛(所)說。四應極成故。若謂大乘。是(或過去或他方)餘佛(所)說。非真(釋迦)佛語。則(佛佛道同。正顯)大乘教是佛所說。其理極成。五有無有故。若(汝許)有大乘(法者)。即應信此諸大乘教是佛所說。離此(諸經之外)。大乘(妙法更)不可得故。若(汝謂)無大乘(法。則)聲聞乘教亦應非有。以離大乘。決定無有得成佛義。誰出於世說聲聞乘。故聲聞乘(法。汝即許)是佛(之)所說。(而獨)非(毀)大乘教(典。不肯信受)。不應正理。六能對治故。依大乘經。勤修行者。皆能引得無分別智。能正對治一切煩惱。故應信此是佛所說。七義異文故。大乘所說。意趣甚深。不可隨文。而取其義。便生誹謗。謂非佛語。是故大乘。真是佛說。如莊嚴論。頌此義言。先不記俱行。非餘所行境。極成有無有。對治異文故。

  初引大乘竟。

   (癸)二引餘部。凡有四經。

  餘部經中。亦密意說阿賴耶識。有別自性。

  密意說者。恐彼愚法聲聞。妄起分別。執之為我。故未敢顯瞭開示也。

  謂大眾部阿笈摩中。密意說此(第八識)。名根本識。是眼等識所依止故。譬如樹根。是莖等本。非眼等識。有如是義。

  此即所引第一經也。阿笈摩。此雲契經。

  上座部經。(及彼)分別論者。俱密意說此(第八識)。名有分識。有。謂三有。分。是因義。唯此(第八識。是)恒(是)遍。(得)為三有(之)因。

  此即所引第二經也。

  化地部(中。亦密)說此(第八識)。名(為)窮生死蘊。離第八識。無別蘊法。(能)窮生死(邊)際。(而恒)無間斷時。謂無色界。(則)諸色間斷。無想天等。(則)餘心等滅。(若夫)不相應行。(則)離色心等無別自體。(前文破法執中)。已極成故。唯此(第八)識。(可)名窮生死蘊。

  此即所引第三經也。蘊。謂五蘊。於五蘊中。色受想行。及前六識。俱不能窮生死邊際。或有間斷故。或無別體故。

  說一切有部增一經中。亦密意說此(第八識)。名阿賴耶。謂愛阿賴耶。樂阿賴耶。欣阿賴耶。喜阿賴耶。謂阿賴耶識。是貪總別三世境故。立此四名。有情執為真自內我。那至(此執)未斷(之時)。恒生愛著。故阿賴耶識。是真愛著處。不應執餘五取蘊等(為真愛著處也)。謂生一向苦受處者。於餘取蘊不生愛著。彼恒厭逆餘五取蘊念我何時當舍此命。此眾同分苦身心。令我自在在受快樂故。五欲亦非真愛著處。謂離欲者。於五妙欲雖不貪著。而愛我故。樂受亦非真愛著處。謂離第三靜慮染者。雖厭樂受。而愛我故。身見亦非真愛著處。謂非無學(而)信無我(理)者。雖於身見。不生貪著。而於內我猶生愛故。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。謂非無學(而)求滅心者。雖厭轉識等。而愛我故。色身亦非真愛著處。離色染者。雖厭色身。而愛我故。不相應行。離色心等無別自體。是故亦非真愛著處。(可見一切)異生(及諸)有學起我愛時。雖於餘蘊有愛非愛。而於此(第八)識。我愛定生。故唯此(第八識)。是真愛著處。由是(知)彼(增一經中所)說阿賴耶名。定唯顯此(第八)阿賴耶識。

  此即所引第四經也。愛字。總約三世。樂字。別約現在。欣字。別約過去。喜字。別約未來。故雲是貪總別三世境也。一向苦受處。謂無間獄。及一分畜生餓鬼。餘取蘊。謂除第八識外所有五蘊諸法。離欲者。謂初禪以上。離第三靜慮染者。謂第四禪以上。身見。謂依身執我之見。求滅心者。謂修第九滅盡定人。離色染者。謂空無邊定以上。餘可知。初引聖教竟。

   (壬)二顯正理三。初結前生後。二引經顯理。三結略指廣。(癸)今初。

  已引聖教。當顯正理。

   (癸)二引經顯理十。初持種心。二異熟心。三界趣生體。四有執受。五壽暖識。六生死時。七緣起依。八識食體。九滅定有識。十染凈心。(子)初中三。初引經證識。二斥異解。三總結成。(醜)今初。

  謂契經說。雜染清凈諸法種子之所集(聚生)起。故名為心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(則)彼(經所說)持種心不應有故。謂諸轉識。在滅定等(五無心位)。有間斷故。(即在有心位。而)根境作意(等緣)。善等(三性)類別。(亦復)易脫起故。(猶)如電光等。(其性)不堅住故。(既不堅住。所以)非可熏習。(既有間斷。所以)不能持種。(故諸轉識)。非染凈種所集起心。(唯)此(第八)識(者)。一類(無記)。恒無間斷。如苣蕂藤等。堅住可熏。(乃正)契當彼經所說(持種)心義。若不許有持種心。非但違經。亦違正理。謂諸所起染凈品法。(雖是能熏。若)無(第八識為)所熏故。(便)不(得)熏成種(子)。則應所起(染凈等法。皆無後果)。唐捐其功。(又)染凈起時。既無因種。應同外道。執自然生。色(法及)不相應(行)。非心性故。如聲光等。(性不堅住)。理非染凈內法所熏。豈能持種。又彼(色行二法。唯識所變)。離職無實自性。寧可執為內種依止。轉識相應諸心所法。如(彼轉)識(之有)間斷。易脫起故。(且既名為心所。則依心王)。不自在故。非心性故。(故決)不能持種。亦不受熏。故(第八)持種(之)心。理應別有。

  此持種心。是約因相而言之也。文皆易知。

   (醜)二斥異解五。初破識類受熏持種。二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。三破色心自類為種。四破過未實有。五破執遣相空。(寅)初中二。初敘執。二斥破。(卯)今初。

  有說六識。無始來時。依根境等。前後分位。(故有三性種種差別。然)事雖轉變。而(其)類無別。(即此六識之類)。是所熏習。能持種子。由斯染凈因果皆成。何要執有第八識性。

   (卯)二斥破。

  彼言無義。所以者何。(若)執(識)類是實。則同(勝論)外道。(若)許(識)類是假。便無勝用。應不能持內法實種。

  此先約假實破也。如眼識與眼識為類。耳識與耳識為類等。若執是實。則同勝論執同異句為實矣。若許是假。豈能受熏持種哉。

  又(汝所)執識類。(為復)何性所攝。若(識類)是善(是)惡。應不受熏。許有記故。猶如擇滅(無為)。若(識類)是無記。(性。則正起)善惡心時。(必)無(有)無記(之)心。此類應斷。(如何受熏)。非(可謂)事(有)善惡。(而)類可(惟)無記。(以)別類必同別事性故。

  此次約三性破也。類若善惡是有法。應不受熏受宗。因雲。許有記故。喻如擇滅。類若無記是有法。應有間斷不受熏宗。因雲。善惡心時。無無記故。如苦樂受時。無舍受。又事既善惡。不應說類惟無記。此遮其轉計也。

  又無心位(中既無六識則)此(識)類。定(亦是)無。既有間斷。性非堅住。如何可執(為能)持種(能)受熏(耶)。又阿羅漢或異生心。(設使其六)識類同(是無記性)故。(羅漢)應為諸染(法熏。異生應為)無漏法熏。許便有失。

  此更約六識類有間斷破。又約凡聖受熏破也。

  又眼等根。或所餘法。與眼等識。(其)根(之類)。法(之類。與識之)類。(皆悉)同(是無記)。應(各)互(得)相熏。然汝不許(根類法類受熏)。故不應執識類受薰。

  此更約根類法類。例破也。若謂識類受熏。則根類法類。何獨不許受熏。若既不許根類法類受熏。則識類何得獨受熏哉。

  又六識身。若事若類。前後二念。既不俱有。如隔念者。非互相熏。(以)能熏所熏。必(要)俱(在一)時故。

  此更約前後不能熏習破也。蓋若但一念。不名為類。又無同時幷起二念之理。必須前後相望。方名為類。且如當念眼識。或望前念眼識。或望後念眼識。故名為類。若望當念耳鼻識等。則不名類。其餘五識。一一皆然。是則識類既在前後二時。則非一處。喻如自他相隔。如何可互熏哉。初破識類受熏持種竟。

   (寅)二破六識俱轉受熏持種。

  執唯六識俱時轉者。由前理趣。既非所熏。故彼亦無能持種義。

  有說六識。俱時而轉。前五是能熏。第六是所熏。由同時故。熏習義成。能持種子。今破雲。由前理趣者。謂第六識有間斷故。通三性故。

   (寅)三破色心自類為種二。初敘執。二斥破。(卯)今初。

 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。前為後種。恩果義立。故先所說。(集起名心。為染凈種子第八識)。為證不成。

  謂前剎那色。能為種子。引生無間後剎那色。前色名因。後色名果。心等亦然。故不須第八持種識也。

   (卯)二斥破。

  彼執非理。無熏習故。謂彼自類(一前一後)。既無熏習。如何可執前為後種。又(彼自類有)間斷者。應不更生。二乘(證)無學(時。既斷色心種子)。應無(有餘)後蘊。(以彼但執)死位色心為後(世)種。(不許有持種之本識)故。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。轉識(及)色(法)等。非所熏習。前已說故。

  先約無熏習不能成種破。可知。次約有間斷破。言有間斷。應不更生者。彼既妄執色心。前為後種。則如生無色天者。於多劫中。前色已斷。不應還生色界。又如生無想天者。於多劫中。前心已斷。不應還生想心。又二乘證無學時。瞭知五蘊無我。則色心種子已斷。設無第八異熟識體。持彼舊時色心殘種。則應便無果後餘殘五蘊。何故現見證阿羅漢而未入無餘涅槃者。尚有果縛未盡亡耶。亦不應下。恐彼轉計無色還生下界。則以心為色種。無想還生想心。則以色為心種。故雲轉識色等。非所熏習。前已說故。既非所熏。豈能為種也哉。三破色心自類為種竟。

   (寅)四破過未實有二。初敘執。二斥破。(卯)今初。

  有說三世諸法皆有。因果感赴。無不皆成。何勞執有能持種(之第八)識。然經說心為種子者。(能)起染凈(現)法。(心之)勢用強故。

  謂過去為因。現在為果。現在為因。未來為果。故因果感赴。無不皆成也。然經下。通妨。謂既三世諸法各自為種。何故經中獨說心為種子耶。答曰。心勢用強。故偏說之。

   (卯)二斥破。

  彼說非理。過去未來。非常非現。如空華等。非實有故。又無作用。不可執為因緣性故。若無能持染凈種(之第八)識。(則)一切因果。皆不得成。

  過去未來是有法。非實有宗。因雲。非常非現故。喻如空華等。又過去是有法。不可執為因緣性宗。因雲。無作用故。喻如空華等。餘可知。四破過未實有竟。

   (寅)五破執遣相空。

  有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。(不能如理正解。但)依(於相)似比量。撥無此(第八)識。及(撥無)一切法。彼特違害前所引經。(遂於起)智斷(惑)證(滅)修(道。及)染凈因果(一切諸法)。皆執非實。(則便)成大邪見。(即彼)外道毀謗染凈因果。亦不謂全無。但執非實故。若一切法(果然)皆非實有。(則諸)菩薩不應為舍(不實之)生死。精勤修習(不實之)菩提資糧。誰有智者。為除幻敵。(而)求石女而。用為軍旅(耶)。

  外道亦不謂全無。但執非實者。謂染因未必招惡果。凈因未必感善果耳。今此一類大乘。既執智斷。證修染凈因果悉皆非實。則與外道邪見何異。良由依文解義。不達如來語脈。其禍至此。可不懼哉。幻敵。喻不實生死。石女兒軍旅。喻不實菩提資糧也。問曰。般若雲。諸法皆如幻如化。乃至涅槃亦如幻如化。得不墮邪見耶。答曰。毫厘有差。天地懸隔。般若深明一切法空。悉皆無性。由無性故。得成緣起。於緣起中。智斷證修染凈因果纖毫不濫。雖復不濫。一一無性。故非實我實法也。今既撥無俗諦。又豈得成真諦哉。且此論前文有雲。諸心心所。依他起故。亦如幻事。非真實有。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。說唯有識。若執唯識。真實有者。如執外境。亦事法執。又後文雲。如前所說。識差別相。依理世俗。非真勝義。真勝義中。心言絕故。則與般若有何差別。當知執為實有。成增益謗。執為非實。成損減謗。謗雖是同。善惡仍異。起有見者。不撥因果。猶在人天。但不能出二種生死。起空見者。撥無因果。墮大險難。決定永沉三惡道苦。故曰。得則龍女頓成佛。失則善星生陷墜。鼠即鳥空。名為謗真般若。故似比量。名為毒智也。然宗鏡雲。清辨為成有。故破於有。護法成空。故破於空。菩薩造論如用藥。本為除病。而眾生執藥成病。菩薩亦奈之何。故此空有二門。不執。則分而愈合。合則雙美。茍執。則會而愈離。離則兩傷。學者。不可不慎思而明辨也。二斥異解竟。

   (醜)三總結成。

 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。依之建立染凈因果。彼心即是此第八識。

  初持種心竟。

   (子)二異熟心。是約果相而言之也。

  又契經說。有異熟心。(是)善惡業(所)感(之果)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彼(經所謂)異熟心。不應有故。謂眼等識。有間斷故。非一切時是業果故。如電光等。非異熟心。

  此先立二量以顯轉識非異熟心也。一雲。眼等識是有法。非異熟心宗。因雲。有間斷故。喻如電光等。二雲。眼等識是有法。非異熟心宗。因雲。非一切時是業果故。喻如電光等。蓋一分無記眼等識。是滿業所感之果。名異熟生。若起善惡之眼等識。即非業果故也。

  異熟不應斷已更續。彼命根等。無斯事故。

  此重釋有間斷故之因。所以不得為異熟也。謂若計轉識為異熟者。既是異熟。則不應斷已更續。彼壽與暖。從來無斷已更續之事故。命根。即壽。等。即等取於暖。蓋暖是識之相分。命根依識假立。同是異熟所攝。異熟壽暖。尚不可斷已更續。異熟心體。豈可斷已更續耶。轉識定非彼經所說異熟心也明矣。

  眼等六識(之中。雖有一分無記報法。是善惡滿)業(之)所感者。(然而)猶如聲等。非恒續故。(但)是(從)異熟生。非真異熟。

  此重釋非一切時是業果故之因。所以不名真異熟也。謂有問曰。善惡六識。非異熟心可矣。業所感之無記六識。何不得為異熟心耶。今立量雲。業所感無記六識是有法。非真異熟宗。因雲。非恒續故。喻如聲等。言是異熟生者。依真異熟。總報藏識。得有滿業所感別報。皆名為異熟無記也。

 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。(是)酬(彼)牽引業(因之果)。遍而無斷。(能)變為(根)身器(界)。作有情依。(以)身器離(此真異熟)心。理非有故。不相應法。無實體故。諸轉識等。非恒有故。若無此(第八真異熟)心。誰變身器。復依何法。恒立有情。

  此承上二量。極成轉識非異熟心。而申明真異熟心。必指第八識也。不相應法。本無實體。故不應說命根為異熟心。餘可知。

  又在定中。或不在定。(不在定。則)有別思慮。(在定中。則)無思慮時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。此(等心受生起)。若(是)無者。不應後時(因無思慮。則)身有怡適。或復(因別思慮。則身有)勞損。若不恒有真異熟心(執受此身。則)彼(後時之)位。如何有此(或怡適。或勞損之)身受。(故知除非是佛則已。若)非佛(之九界)。起餘善心等位。必應(與彼善惡同時)現起真異熟心。(問曰。佛何獨無異熟心耶。答曰)。如許起彼(異熟)時。(即)非(是)佛。(但是九界)有情故。由是(九界有情)。恒有真異熟心。彼心即是此第八識。

  此又約先時心行差別。能令後時身受不同。以驗真異熟心之功能也。且如有人入定。無別思慮。則其身怡適。然正入定時。已忘其身。幷不知身之怡適。若無真異熟心。與彼定心同時現起。執受此身。則於出定之後。定法已謝。身不應仍有怡適。由有真異熟心與定同轉。受定所熏。故使出定之後。身仍怡適耳。又如有人不定。多別思慮。則其身勞損。然正思慮時。亦忘其身。幷不知身之勞損。若無真異熟心。與彼思慮同時現起。執受此身。則於思慮歇後。既不思慮。身不應仍有勞損。由有真異熟心。與彼思慮同轉。受彼思慮所熏。故使思無歇後。身尚勞損耳。餘皆可知。二異熟心竟。

   (子)三界趣生體。謂三界五趣四生之體也。前明因果相酬。此言趣生之體。以有因果。必有體故。

  又契經說。有情流轉五趣四生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彼(五)趣(四)生(之)體。不應有故。謂要(須)實有。恒徧。無雜。彼(具四義之)法。(方)可立(為)正實(五)趣(四)生(之體)。

  五趣。謂天。人。獄。鬼。畜。不言阿修羅者。或是四趣所攝。或攝入鬼神趣中。四生。謂胎。卵。濕。化。諸天化生。人具四生。多分從胎。地獄唯化。鬼畜各具四生也。實有者。不是假立。簡不相應行。恒者。無間而轉。簡異熟生無記。徧者。徧於三界。簡色及前五識。無雜者。惟無記性。簡善惡六識。

  非異熟法。趣生雜亂。住此起餘趣生法故。

  此先簡善惡六識。非趣生體也。正在人趣。或起天趣善法。或起三種惡法。在餘趣中。亦復如是。若立為趣生體。豈不雜亂。

  諸異熟色。及五識中(一分)業所感者。(雖不雜亂)。不遍趣生。(以)無色界中。全無彼(二種)故。諸生得善及意識中(一分)業所感者。雖遍趣生。起無雜亂。而不恒有。不相應行。無實自體。(已上)皆不可立(為)正實趣生(之體)。

  此簡餘無記法。及不相應行。非趣生體也。諸異熟色。謂五根及香味觸三塵。幷色塵中一分。五識業所感者。是異熟生無記。鼻舌二識。唯局欲界。眼耳身識。局至初禪。異熟色法。局在欲色二界。故皆不遍。生得善。即報得善。意識業所感者。亦異熟生無記。餘可知。

  唯(第八真)異熟心。及彼(相應五個)心所。實恒遍無雜。是正實趣生。此(真異熟)心若無。(則)生無色界(中。既無色及五識。惟第六識。或時)起善等位。(已無執藏)。應非趣生(所攝)。設許趣生攝諸有漏。(故無色界是趣生者。然諸那含聖人)。生無色界。起無漏心。應非趣生(所攝)。便違正理。(以那含。雖在無色。理應仍是天趣化生攝故。心欲)勿有前(起善等。應非趣生之)過。及(勿)有此(那含應非趣生之)失。故唯(應立真)異熟法。是正實趣生(之體)。由是(惟有)如來(乃)非(五)趣(四)生(所)攝。(以)佛(更)無異熟無記法故。亦非(三)界(所)攝。(以)非有(三)漏故。世尊已舍苦集諦故。諸戲論種已永斷故。正實趣生。既唯異熟心及心所。彼心心所。離第八識。理不得成。故知別有此第八識。

  此正明趣生之體。唯是第八識也。苦諦。是三界果。集諦。是三界因。戲論種者。種即因義。因即界義。餘可知。三界趣生體竟。

   (子)四有執受。謂趣生無雜。由有執受。執受即體傢之用也。

  又契經說。有色根身。是有執受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彼(經所說)能執受(者)。不應有故。謂五色根。及彼依處。(過去已滅。未來未生)。唯現在世。是有執受。彼定由有能執受(之)心(以執受之。然)唯(此第八真)異熟心。(是)先業所引。(不由現緣)。非善染等。一類(無記)。能徧(依止諸根)。相續執受有色根身。眼等轉識。無如是義。

  此正明異熟識能執受根身也。文幷易知。

 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。皆無一類能徧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。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。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。然能執受有漏色身。唯異熟心。故作是說。

  此釋伏難也。難曰。若唯異熟識能執受根身。則佛無異熟識。色身便無執受耶。故今釋曰。此唯異熟能執受之言。但顯眼等轉識不能執受耳。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也。以無垢凈識。亦能執受無漏色身故。然有漏色身。則唯異熟能執受矣。

  謂諸轉識。現緣起故。如聲風等。彼善染等。非業引故。如非擇滅。異熟生者。非(真)異熟故。非徧依故。不相續故。如電光等。不能執受有漏色身。

  此中凡立三量。一雲。諸轉識是有法。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。因雲。現緣起故。喻如聲風等。二雲。彼善染等是有法。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。因雲。非業引故。喻如非擇滅。三雲。異熟生者是有法。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宗。因雲。非真異熟故。又非徧依故。又不相續故。喻如電光等。

  諸心識言。亦攝心所。定相應故。如唯識言。(亦攝心所)。

  此明轉識既不能執受。則彼相應心所。亦決不能執受也。

  非諸色根。不相應行。可能執受。有色根身。無所緣故。如虛空等。

  量雲。色根及不相應行是有法。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宗。因雲。無所緣故。喻如虛空等。

 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。彼心即是此第八識。

  上既立量。遮餘心心所法。色不相應。不能執受。今結成唯第八識能執受也。四有執受竟。

   (子)五壽暖識。此識既持根身。亦持壽暖也。

  又契經說。壽暖識三。更互依持。得相續住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(則彼經所說)能持壽暖令久住(之)識。不應有故。謂諸轉識。有間有轉。如聲風等。無恒持用。不可立為持壽暖識。唯異熟識。無間無轉。猶如壽暖。有恒持用。故可立為持壽暖識。經說三法更互依持。而壽與暖。一類相續。(若使)唯識不然。豈符正理。

  此正明能持壽暖必第八識。非餘轉識也。

   (難曰)。雖說三法更互依持。而許唯暖。不徧三界。何不許識。獨有間轉。

  此以暖可不徧。例明識可間轉。意謂持壽暖者。不須第八識也。言暖不徧三界者。無色界無暖故。

   (答曰)。此於前理非為過難。謂若是處。具有三法無間轉者。可恒相持。不爾。便無恒相持用。前(正)以此理顯三法中。所說識(之為)言。(定)非詮(於)轉識。(今即)舉暖不徧。豈壞前理。(以舍暖時。壽識不舍。若舍壽識。必兼舍暖)。故前所說。其理極成。又三法中。壽暖二種。既唯有漏。故知彼(持壽暖之)識。如壽與暖。定非無漏。(若不以異熟為持壽暖之識。而但指六識者。則阿那含)生無識界。起無漏心。爾時何識能持彼壽。(不應無漏識。持有漏壽也)。由此故知有異熟識。一類恒徧。能持壽暖。彼識即是此第八識。

  釋前所難。如文可知。五壽暖識竟。

   (子)六生死時心。既明現持根身壽暖之能。次明去後來先之主。文分為四。初引經證釋。二斥異解。三通餘部。四別明將死時心。(醜)今初。

  又契經說。諸有情類。(於)受生(及)命終(時)。必住散(心有)心。非無心(亦非)定(心)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(則彼經說)生死時(之散)心不應有故。非無心(亦非)定(心)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(則彼經說)生死時(之散)心不應有故。謂生死時。身心惽昧。如睡無夢。極悶絕時。明瞭轉識。必不現起。又此(生死)位中。六種轉識。行相所緣。不可知故。如無心位。必不現行。六種轉識。行相所緣。有必可知。(倘許生死時有六識。便)如餘時。(非生死時)故。(唯此)真異熟識。極微細故。行相所緣。俱不可瞭。是引業(所招之)果。(從生至死)。一期相續。恒無轉變。(即此)是散有心。(非無心定)。名(為)生死(時)心。不違正理。

  第一量雲。生死時是有法。明瞭轉識必不現起宗。因雲。身心惽昧故。喻如睡無夢。極悶絕時。第二量雲。生死位中六轉識是有法。必不現行宗。因雲。行相所緣不可知故。喻如無心位。第三量雲。六種轉識是有法。非生死時心宗。因雲。行相所緣必可知故。喻如餘時。唯有真異熟心。微細不可瞭知。而是散有。乃可名為生死時心也。

   (醜)二斥異解又二。初敘執。二斥破。(寅)今初。

  有說(前之)五識。此(受生)位(固是)定無。(即彼)意識取境。(乃)或因(於)五識。或因他(人言)教。或(以)定(力)為因。(然後生起。今受)生位。(如此)諸因。既不可得。故受生位。(連此)意識亦無。(直名為無心位。非是住散有心)。

  此不以第八識中種子為意識因。而別以五識等三為因也。受生位幷無意識。原同正說。而妄謂意識之無。由於諸因之不可得。則無色天既無諸因。豈意識永不生乎。

   (寅)二斥破。

  若爾。(則諸)有情生無色界。後時(與無色定相應之)意識。應永不生。(以)定心必由散意識(為加行。方得)引(起。汝謂散意。必由五識或由他教。方得引起。今)五識他教。彼(無色)界(中)必無。(則)引定(之)散心。無由起故。(既無散心。亦無定心。既無或定為因。何有六識)。

  凡生天者。不論欲色無色。初生之一剎那。決無意識。既生之後。必先起散意識。一知所生處。二知所來處。三知受生因。然後隨其所生。或受諸樂。或入諸定。乃至生於無想天者。亦必半劫之後。方得想全不行。故雲。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也。餘可知。

  若謂彼(無色界之)定。由串習力。後時率爾能現在前。(則)彼初生時。寧不現起。(而必待後時耶)。又欲(界)色界初受生時。串習意識。亦應現起。(而胡以亦不即現前耶)。若由惽昧(所以)初(生)未(即)現前。此即前(文所說身心惽昧轉識不現之)因。(即此惽昧便是散有之心。至於由慣習力。後時能現。乃從本識中之種子而現)。何勞別說(三因)。

  三因。即彼所計。一五識。二他教。三定也。二斥異解竟。

   (醜)三通餘部。

  有餘部執生死等位。別有一類微細意識。行相所緣。俱不可瞭。應知即是此第八識。極成意識。不如是(之一類微細不可瞭)故。

  (醜)四別明將死時心。

  又將死時。由善惡業。下上身分冷觸漸起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彼(冷觸漸起之)事不成。(以前七)轉識。不能執受身故。(謂)眼等五識。各別依(於眼等五根)故。(又)或(時緣闕)。不(現)行故。第六意識。不(依)住(於色)身故。(所緣之)境不定故。遍寄身中(諸根。隨逐諸塵。無有暫舍)。恒相續故。不應冷觸。由彼(第六意識)漸生。唯異熟心。由心業力。恒遍相續。執受身分。舍執受處。冷觸便生。(以)壽暖識三。不相離故。冷觸起處。(便同外器一般)。即是非情(所攝)。雖(亦此識所)變。亦(仍)緣(之為境)。而不執受。(以與器界相同)。故知定有此第八識。

  由善業力。識神飛舉。生諸人天。故冷觸漸從下起。由惡業力。識神沉墜。生諸惡道。故冷觸漸從上起。餘可知。六生死時心竟。

   (子)七緣起依。既約生時死時。更約中有入胎時相也。

  又契經說。識緣名色。名色緣識。如是二法。展轉相依。譬如蘆束。俱時而轉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(則)彼(經所說緣名色之)識自體。不應有故。謂彼經中自作是釋。名。謂非色(之受想行識)四蘊。色。謂羯羅藍等。此二與識。相依而住。(識為一。名色共為一)。如二蘆束。更互為緣。恒時俱轉。不相舍離。眼等轉識。攝在名中。此(第八)識若無。說誰為識。亦不可說名中(之)識蘊。謂(但是)五識身。(而以緣名色之)識。謂(是)第六。(以)羯羅藍時。無五識故。又諸轉識。有間轉故。無力恒時執持名色。寧說恒與名色為緣。故彼(經中)識(之為)言。(正唯)顯第八識。

  羯羅藍。此雲雜穢。亦雲薄酪。即初受生位。攬父母精血以為體也。等者。等餘四位。二七日名額部曇。此雲胞。三七日名閉屍。此雲軟肉。四七日名犍南。此雲堅肉。五七日名鉢羅奢位。此雲肢節。齊此乃名色位攝。第六七後。漸成六根。即六入位攝矣。餘可知。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三

  

  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

  蕅益沙門智旭述

   (子)八識食體。前約生滅分位。今約住位言之也。文分為二。初引經通明四食。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。(醜)今初。

  又契經說。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彼(經所說)識食(之)體。不應有故。謂契經說。食有四種。一者段食。變壞為相。謂欲界系香味觸三。於變壞時。能為(長養諸根資益身命之)食事。由此色處非段食攝。以變壞時。色無用故。

  段者。形也。分也。亦作搏。謂有形分可搏取也。變壞為相者。食於腹中變壞。方成資養事相。以初入口時。未見損益。故不名為食事也。欲界系者。色。無色界。俱不用段食也。

  二者觸食。(令心)觸境為相。謂有漏觸才取境時。攝受喜(樂)等(境。令諸根怡適)。能為食事。此觸(心所)。雖(徧)與諸識相應。(唯)屬(前)六識者。食義偏勝。(以所)觸(者是)粗顯境。攝受喜樂。及順益(身之)舍(受)。資養勝故。

  觸。即徧行五心所之一也。有漏者觸。簡非無漏識相應觸也。今人觀戲聞樂等事。雖忘食而不倦。即是以觸為食。

  三(第六)意(識中)思(心所)食。(此思以)希望為相。謂有漏思。與(別境中)欲(心所)俱轉。希可愛境。(資益身命)。能為食事。此思(心所)。雖(亦徧)與諸識相應。(唯有)屬(第六)意識者。食養偏勝。(以)意識於境希望勝故。

  思。亦徧行五心所之一也。有漏思。亦簡非無漏識相應思也。如昔有人避難。兒幼不能隨行。懸灰袋於梁間。語彼兒言。汝若饑者。梁間袋中有食。小兒視梁念食。多日不死。後一人至。兒令取下。既見是灰。兒命即絕。此即思食之相。又望梅止渴。亦是思食。

  四者識食。(以能)執持(諸根令不散壞)為相。謂有漏識。由段觸思勢力增長。(執持身命)。能為食事。此識雖通諸識自體。而第八識。食義偏勝。一類相續執持勝故。

  有漏識。亦簡非無漏凈識。蓋無垢第八。雖亦執持無漏色身。亦得名為出世無漏之食。而此且約一切眾生。皆依食住。則執有漏身者。必是有漏第八識也。一類。謂無記性。相續。謂無間轉。

 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。三蘊。五處。十一界攝。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。故名為食。段食唯於欲界有用。觸(食及)意思食。(是徧行心所所攝)。雖徧三界。而依(相應之六)識轉。(故)隨識(而為)有無。

  三蘊者。於五蘊中。段食是色蘊攝。觸食思食是行蘊攝。識食是識蘊攝也。五處者。於十二處中。段食是香味觸三處攝。觸食思食是法處攝。識食是意處攝也。十一界者。於十八界中。段食是香味觸三界攝。觸食。思食是法界攝。識食是意界及六識界攝也。隨識有無者。如初禪無鼻舌二識。則無鼻識舌識相應之觸思二食。但有眼識耳識身識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。二禪已上。無前五識。則無前五識相應之觸思二食。但有意識相應之觸思二食。若從勝說。但名思食。無想天中。無第六識。則無第六相應之觸思二食。雖有第七第八相應之觸思二種心所。而食義不勝。但有識食也。初引經通明四食竟。

   (醜)二別顯識食唯真異熟。

  眼等轉識。有間有轉。非徧恒時能持身命。謂無心定。熟眠。悶絕。無想天中。有間斷故。設(於)有心位(中)。隨所依(根。隨所)緣(境。而於三)性(三)界(九)地等。(一切時中)有轉易故。於持身命非徧非恒。諸有執無第八識者。(將)依何等(為識)食。(而)經(乃)作是言。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。非(可謂)無心位(中。現雖無識。而以)過去未來識等為食。彼(過未識)非現(非)常。如空華等。無體用故。設(謂識於過未自)有體用。(然既)非現在攝。如虛空等。非食性故。亦不可說人定心等。(能)與無心位(之)有情為食。(以)住無心(之)時。彼(加行之心及心所既)已滅故。過去非食。以極成故。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。(以)段等四食所不攝故。(且)不相應法。(離色心等)。非實有故。

  此正簡示轉識無持身命之義。不可立為識食體也。若以轉識為食。則無心位中。便應無食。若以過未之識為食。則過未既非現常。無體無用。猶如空華。雲何可作食耶。量雲。過未識有法。非識食宗。因雲。彼非現常無體用故。喻如空華。恐有救曰。識於過去未來。各各皆有體用。雲何無體用耶。今破之曰。識於過未雖有體用。而過去體用。自屬過去。非現在攝。未來體用。亦屬未來。非現在攝。譬如現前瞭無一物。名為虛空。虛空豈可為食耶。量雲。過未識之體用是有法。非食性宗。因雲。非現在攝故。喻如虛空。言入定心等者。謂定前加行之心及心所也。餘可知。

  有執滅定等。猶有第六識。於彼有情。能為食事。

  此敘轉計也。等者。等餘四無心位。

  彼執非理。後當廣破。又彼(若謂第六識能為食事。則)應說生上二界(而起)無漏(第六)心時。以何為食。(以)無漏識等。破壞有故。於彼身命。不可為食。亦不可執無漏(第六)識中有有漏種。能為彼食。(以)無漏識等猶如涅槃。(決定)不能執持有漏種故。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。即互為食。(以)四食(中)。不攝彼身命故。(且)又無色(界中)無身。(則)命無能持故。(若以無色界中眾同分而持命者)。眾同分等(但是假立)。無實體故。(安能持命)。由此定知異諸轉識。(別)有(真)異熟識。一類恒遍。執持身命。令不壞斷。世尊依此。故作是言。一切有情皆依食住。

  此破轉計也。後當廣破。指下第九滅定有識章中。無漏心。謂生空觀智相應之心。餘可知。

 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。佛無有漏(五蘊)。非有情攝。(不依食住。或時)說(佛)為有情(中無上。亦)依食(而)住者。當知皆依(權巧)示現而說。

  此釋伏難也。難曰。既一切眾生皆依食住。佛轉第八識為大圓鏡智。以何為食。故今釋曰。唯依取蘊建立有情。佛非有情。何須依食而住。又難曰。佛若非有情攝。何故復有經雲。有情無上者佛是。又佛在世時。亦受段食。此雲何通。故今釋曰。皆依權巧示現而說也。

  既異熟識。是勝食性。彼識即是此第八識。

  此結成也。八識食體竟。

   (子)九滅定有識。前約流轉門顯。今約還滅門顯也。文分為二。初破無第八識。二破有第六識。(醜)今初。

  又契經說。住滅定者。身語心行。無不皆滅。而壽不滅。亦不離暖。根無變壞。識不離身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(則經所雲。)住滅定者。不離身(之)識。不應有故。謂眼等識。行相粗動。於所緣境。起必勞慮。(本為)厭患彼(轉識)故。暫求止息。漸次伏除至都盡位。依此位立。住滅定者(之人)。故此定中。彼(諸轉)識皆滅。若不許有微細一類。恒徧執持壽等識在。依何而說識不離身。若謂後時彼(六轉)識還起。如隔日瘧。名不離身。是則不應說心行滅。(以六)識與想等起滅(必)同。(亦應說心行不離身)故。(又復)壽暖諸根。應亦如(六)識(之滅已還起)。便成大過。故應許(有第八)識。(猶)如壽暖等。實不離身。又此位中。若全無識。應如瓦礫。非有情數。豈得說為住滅定(之聖)者。又異熟識此位若無。誰能執持諸根壽暖。無執持故。皆應壞滅。猶如死屍。便無壽等。既爾。後識必不還生。說不離身。彼何所屬。(以)諸異熟識。舍此身已。離托餘身。無(有)重生(者)故。又(縱許後識還生。然)若此位無持種識。(則)後識無種。如何得生。過去未來(及)不相應法。(皆)非實有體。(前文)已極成故。諸色等法。離識皆無。受熏持種。(前文)亦已遮故。然滅定等無心位中。如有心位。定實有(第八)識。(以其)具根壽暖。有情攝故。由斯理趣。住滅定者決定有(第八)識。實不離身。(非約後時轉識還起。名不離身也)。

  滅定等無心位是有法。定實有第八識宗。因雲。具根壽暖有情攝故。喻如有心位。

   (醜)二破有第六識。

  若謂此(滅定)位。有第六識。名不離身。亦不應理。此(滅盡)定亦名無心定故。若(轉計雲)。無(前)五識名無心者。(則)應一切定皆名無心。(以)諸定皆無五識身故。(且)意識(本)攝在六轉識中。如五識身。滅定非有。或此位識。行相所緣不可知故。如壽暖等。非第六識。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。應如餘(有心)位。非此(滅定)位攝。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瞭知識(而)入此(滅盡)定故。

  此正破滅定有第六識之執也。立量雲。意識是有法。滅定位中非有宗。因雲。攝在六轉識中故。喻如前五識。次或立量雲。此滅定識是有法。非第六識宗。因雲。行相所緣不可知故。喻如壽暖等。次反申量雲。若此位有行相所緣。可知識是有法。非滅定位攝宗。因雲。本為止息行相所緣。可瞭知識而入滅盡定故。喻如餘有心位。

 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。彼(第六識相應之)心所法。為有為無。

  此下更約心所有無破也。今雙征。下先破有心所。

  若有心所。經不應言住此定者。心行皆滅。又不應名滅受想定。(救曰)。此定加行。但厭受想。故此定中。唯受想滅。受想二法。資助心強。諸心所中。獨名心行。說心行滅。何所相違。(破曰。若如所說。則)無想定中。應唯想滅。(以加行中)但厭想故。然汝不許(但是想滅)。既唯受相資助心強。此二滅時。心亦應滅。(如何猶有第六識耶)。

  救意謂但滅受想。不滅心王及餘心所。破意先以無想例責。次明受想既是資助心強。則受想既滅。心無資助。安得不隨滅耶。

   (救曰)。如(出入息之)身行滅。而身猶在。寧要責心令同(受想之心)行滅。(破曰)。若爾。(則)語行尋伺滅時。語應不滅。而(汝亦)非所許。然(加)行(之)於法(體)。有徧非徧。徧行滅時。法定隨滅。非徧行滅。法或猶在。非徧行者。謂出入息。見息滅時。身猶在故。尋伺於語。是徧行攝。彼若滅時。語定無故。(今)受想於心。亦徧行攝。許如思等。(皆是)大地法故。(是故)受想滅時。(彼六識)心定(亦)隨(之俱)滅。如何可說彼(受想)滅。(而六識)心(猶)在。又(既)許思等是大地法。(則)滅受想時。彼(思等)亦應(隨)滅。既爾。(則)心等(諸餘心所)。此(滅定)位亦無。非(可謂)徧行(心所已)滅。(而)餘(心所反)可在故。如何可言有餘心所。(若)既許思等此(滅定)位非無。(則)受想(亦復)應然。(以同是)大地法故。又此定中若有思等。亦應有觸。(以凡)餘心所法。無不皆依觸力生故。若許有觸。亦應有受。觸緣受故。既許有受。想亦應生。不相離故。

  救意謂出入息滅而身不滅。例如受想滅而心不滅。破意謂尋伺滅。則語必滅。例知受想滅。則心必滅。以受想同尋伺之徧行。不同出入息之非徧行故也。言大地法者。受。想。思。觸。欲。慧。念。與作意。勝解。三摩地。徧於一切心。名十大地法。此餘乘之所共許。故得例而破之。餘可知。

   (救曰)。如受緣愛。非一切受皆能起愛。故觸緣受。非一切觸皆能起受。由斯所難。其理不成。(破曰)。彼救不然。有差別故。謂佛自簡。唯無明觸所生諸受。為緣生愛。曾無有處簡觸生受。故若有觸。必有受生。受與想俱。其理決定。或應如餘位。受想亦不滅。執此(滅定)位中有思等故。許便違害心行滅言。亦不得成滅受想定。

  救意謂受既不必盡皆生愛。例知觸亦不必盡皆生受。破意謂受不生愛。佛自簡示。觸不生受。佛曾不簡。既有差別。豈得為例。或應下更立量破雲。彼所執此位是有法。受想亦不滅宗。因雲。有思等故。喻如餘有心位。已上破有心所竟。

  若無心所。(則六)識(決)亦應無。不見餘(眼識等)心。離(相應)心所(而得獨存)故。餘(五識相應之)徧行(心所若)滅。(則心)法(決)隨滅故。(若謂有心王而無受等。則)受等應非大地法(攝。以不能徧一切心)故。(又)此識應非(有心所)相應法故。(若)許(此識無相應法)。則(既無觸心所。根境與識。三不和合。便)應無所依(根。亦無所)緣(境)等。(便應)如色等法。亦非(可名為)心故。

  此破轉計滅定位中。但有第六識心王。無心所也。

  又契經說。意法為緣。生於意識。三和合觸。與觸俱起。有受相思。(今)若(許)此(滅盡)定中有(第六)意識者。三和合故。必應有觸。觸既定與受想思俱。如何有識而無心所。若謂餘時三和有力。成(於)觸(對)。生觸(心所)。能起受等。由此(滅盡)定前厭患心所。故在定位。(根境識之)三事無能。不成(觸對。不復)生觸(心所)。亦無受等。若爾。應名滅心所定。如何但說滅受想耶。若謂厭時雖厭受想。此二滅故。心所皆滅。依前所厭以立定名。既爾。(則)此(滅盡定)中(第六識)心亦(決)應滅。(以第六心。必與)所厭(之受想)俱故。如餘心所。不爾。如何(此定亦復)名無心定。

  此亦更破有心王而無心所之執也。意。即是根。法。即是塵。二緣生識。三和生觸。有觸。則必有受想思。如何但有心王而無心所。若謂下。轉救。若爾下。轉破。次若謂下。又轉救。次既爾下。又轉破。既受想二滅。則餘心所皆滅。而謂心王獨存。可乎。

  又此(滅盡)定位。(設許有)意識(者。為)是何(性)。不應是染。或無記性。(以)諸善定中。無此(染與無記)事故。餘染無記(之第六識)心。必有心所(與之相應)故。(本為厭有漏善而修滅定)。不應厭善(而反)起染等故。(本為厭患勞慮而住寂定)。非求寂靜翻起散故。若謂(此滅定中意識)是善。(則必有)相應善故。應(與)無貪等善根相應。

  此更約三性破也。若執定中有第六識。為是何性。若雲是染。則尚厭有漏善。豈得反起於染。若雲無記。則本求勝寂靜。豈得反起於散。若雲是善。必有諸善心所相應。何得名為滅受想定。以無受想等徧行心所。不能引生諸善心所。設有諸善心所。亦必有徧行別境諸心所故。

  此(滅定中第六識)心不應是自性善。或勝義善。違自宗故。(以第六識)非(信及無貪)善根等(之自性)。及(非)涅槃(之勝義)故。

  此亦破轉計也。恐彼救曰。滅盡定中之第六識。非相應善。但是自性善。或是勝義善耳。然無貪等善根。名自性善。涅槃名勝義善。今若謂第六識即無貪等。或即涅槃。非但大乘不許。雖汝自宗。亦所不許。豈不相違。

  若謂此(滅定中第六識)心。是等(流引)起(之)善。(以是)加行善根所引發故。理亦不然。違自宗故。如餘(位之)善(第六)心。非等起故。(以)善(第六)心無間(必滅。後便隨緣)起三性心。如何善(第六)心。(可雲)由前等起。故(大凡第六識)心(若)是善(者。必)由相應(心所之)力。既爾。必與(無貪等)善根相應。寧(可)說此(滅定中第六善)心。獨無心所。故(若此定既)無心所。(則第六識)心。亦(必)應無。

  此破轉計等起善也。然據後文有雲。無想定者。又唯是善。彼所引故。況今滅定。寧非加行善根所引。寧非等起善耶。須知謂滅定及無想定為等起善則可。謂滅定。及無想定。尚有第六識心。則斷不可。以第六識。必相應善。非等起善。即彼餘乘自宗。亦所不許。亦相違故。

  如是推征。眼等(六種)轉識。於滅定位。非不離身。故契經言不離身者。彼識即是此第八識。(以)入滅定時。(但為止息粗動勞慮)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。無想等位。類此應知。

  結示可知。九滅定有識竟。

   (子)十染凈心。此總收上文染凈九法而言之也。

  又契經說。心雜染故。有情雜染。心清凈故。有情清凈。若無此(第八)識。彼(經所說之)染凈心不應有故。謂染凈法。以心為本。因心而生。依心住故。心受彼熏。持彼種故。

  此引經先總略釋也。因心而生。即是起義。依心住故。即是集義。所謂集起名心。故為染凈諸法本也。心受彼熏。即所藏義。持彼種故。即能藏義。故亦名為阿賴耶也。

  然雜染法。略有三種。煩惱。業。果。種類別故。

  此下先釋心雜染故有情雜染之義也。煩惱。謂見思二惑。性是煩動。惱亂有情。故名煩惱。業。謂善。惡不動三業。體是造作。有為之事。故名為業。果。謂三界。五趣。四生升沉苦樂。皆是酬答業因。故名為果。種。謂煩惱業果現行所熏種子。類。謂各別差殊不同。此中煩惱及業。即是集諦。果。即苦諦也。

  若無此(第八)識(以)持煩惱(之)種。(則三)界(九)地。(離染而)往。(報盡而)還。(先在上界已)無(下地)染心(之)後。(重來下界)。諸煩惱起。皆應無因。(以)餘法不能持彼(下地煩惱)種故。過去未來。非實有故。若諸煩惱無因而生。則無三乘學無學果。(何以故)。諸已斷者皆應起故。

  此正釋煩惱種子。非第八識不能持也。

  若無此(第八)識(以)持業果(之)種。(則)界地往還。(上下優劣)。異類法後。諸業果起。亦應無因。餘種餘因。前已遮故。若諸業果無因而生。入無餘涅槃界已。三界業果還復應生。(即彼招業果之)煩惱。亦應無因生故。

  此復釋業果種子。亦非第八識不能持也。由煩惱故。造善惡不動三業。由此三業。故感三界五趣果報。約因果。則煩惱與業屬因。果屬於果。約能所。則煩惱為能招。業果皆為所招。故今業果合辨。意指業所感果。須知第八識中所藏業果種子。是業果之親因緣。現行煩惱。是業果之勝增上緣也。

  又行緣識。應不得成。轉識受熏。前已遮故。結生染識。非行感故。應說名色行為緣故。時分懸隔。無緣義故。此不成故。後亦不成。

  此更約十二因緣中義。非第八識不能成也。謂設無此第八識持業果種。則行緣識應不得成。何以故。若雲行緣轉識。則轉識不能受熏持種。前文已遮破故。若雲行緣結生染識。則結生染識。非是行所感故。既不可雲行緣轉識。又不可雲行緣結生染識。若無此第八識。則應直雲行緣名色。然而行在先世。名色在胎。時分懸隔。安有緣義。此行緣識既不成故。後諸有支。亦不得成。不許有第八識。其過若此。豈可乎哉。結生染識者。即投胎時。妄於父母生憎愛之第六識也。此是潤生煩惱所攝。非業感異熟生所攝。故雲非行感故。

  諸清凈法。亦有三種。世出世道。斷果別故。

  此下次釋心清凈故有情清凈之義也。一者世間清凈道。謂一切所修事戒事禪。及有漏聞思修慧。二者出世間清凈道。謂聖位所修無漏根本後得二智。三者所證斷果。謂擇滅無為。有餘無餘二種涅槃。此中世出世二道。即道諦。斷果。即滅諦也。

  若無此(第八)識。持世出世清凈道種。(則於世出世道)異類心後。(更)起彼(世與出世異類)凈法。皆應無因。所執餘因。前已破故。若二凈道無因而生。(則既)入無餘依涅槃界已。彼二凈道。還復應生。(何以故)。所依(身心)。亦應無因生故。

  此正釋清凈道種。必須第八識持也。且如有人。既修出世道。若無第八識持世間道種。則從無漏觀出。何故復起世間凈道。又如須陀洹等。或時亦修世間凈道。若無第八識持出世道種。則於世間道後。何故仍能起出世道。又凈道若可無因而生。則無學聖人。如無餘涅槃之後。亦可無因復生二凈道耶。恐彼救雲。入涅槃後。身心已滅。依何修道。今更破雲。既二凈道可無因生。則所依身心。亦可無因還復生故。

  又出世道。初不應生。無法持彼法爾種故。有漏類別。非彼因故。無因而生。非識種故。初不生故。後亦不生。是則應無三乘道果。

  此展轉破救也。恐彼救曰。誰說諸法無因得生。今破之曰。又若無第八識持彼出世道種。則出世道初不應生。以更無別法。可能持彼無始法爾無漏種故。彼又救曰。出世之道從聞熏生。何須別有第八持無漏種。今破之曰。聞熏屬於有漏。與出世無漏之道。其類各別。但是出世道之增上緣。非彼出世道之正因故。若許出世道從聞熏生。即是無因而生。以非從第八識中無漏種子生故。然既無出世道種。何由生出世道。初出世道既不生故。後出世道及諸果證亦不得生。是則應無三乘道果矣。

   (又)若無此(第八)識持煩惱種。(則)轉依斷果亦不得成。謂(出世)道(一)起(之)時。現行煩惱。及彼種子。俱非有故。(以)染凈二(種第六識)心。不俱起故。(與出世)道相應(之第六識)心。(決)不持彼(煩惱)種(子)。自性相違。如涅槃(與世相違)故。(若夫)去來(識等。及聖道)得等。(決)非實有。(亦不能持煩惱種)故。(更計)餘法持(煩惱)種。理(亦決)不成故。(是則)既無所斷(之煩惱種子差別。則)能斷(之出世道)亦無。依誰由誰而立斷果。若(謂)由(於)道力。後惑不生。立斷果者。則初道起(之時。便)應成無學(果)。後諸煩惱。(無第八識持彼種子)。皆已無因。永不生故。

  此正釋出世斷果。必依第八識成也。二種凈道。是智德。是所生得。故有種子。滅諦涅槃。是斷德。是所顯得。故但約煩惱種子有無。以立斷德差別。不可謂斷德亦自有種子也。金剛般若經雲。一切賢聖。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。約所證。則唯是無為。約能證。則三乘四果差別。譬如虛空非丈尺。丈尺顯虛空。法喻泠然。智者思之。餘皆可知。

  許有此(第八能持種)識。(則)一切(染凈因果)皆成。(以)唯此(第八識)。能持染凈種故。

  結成第十染凈心也。二引經顯理竟。

   (癸)三結略指廣。

  證此識有。理趣無邊。恐厭繁文。略述綱要。

  二別顯教理竟。

   (辛)三總結勸信。

  別有此識。教理顯然。諸有智人。應深信受。

  初釋初能變竟。

   (戊)二釋第二能變二。初設問舉頌。二以論釋成。(己)今初。

  如是已說初能變相。第二能變。其相雲何。頌曰。

  次第二能變。是識名末那。(一釋名門)。依彼轉。(二所依門)。緣彼。(三所緣門)。思量為性相。(四體性門。五行相門)。四煩惱常俱。謂我癡。我見。幷我慢。我愛。(六染俱門)。及餘觸等俱。(七餘相應門)。有覆無記攝。(八三性門)。隨所生所系(九界系門)。阿羅漢。滅定。出世道無有。(十伏斷門)。

   (己)二以論釋成二。初正釋頌文。二證有第七。(庚)初中九。初釋釋名門。二釋所依門。三釋所緣門。四釋性相兩門。五釋染俱門。六釋餘相應門。七釋三性門。八釋界系門。九釋伏斷門。(辛)今初。

  論曰。次初異熟能變識後。應辯思量能變識相。是識聖教別名末那。(以其)恒審思量。勝餘識故。

  末那。此雲意。其義即恒審思量也。勝餘識者。第八恒而不審。第六審而不恒。前五不恒不審。唯此第七。於未轉位。恒審思量妄執我法。於既轉位。恒審思量二空平等理也。

   (問曰)。此(識既)名(為意)。何(以)異(於)第六意識。(答曰)。此(第七是)持業釋。(猶)如藏識(之)名。(以)識(體)即(是)意(用)故。彼(第六是)依主釋。(猶)如眼識等(名。以)識(體)異(於所依之)意(根)故。然諸聖教。恐此(第七)濫彼(第六)。故於第七但立意名。(不名意識)。又標意名。為簡(第八名)心。(前六名)識。(以此第七。其)積集瞭別(二義)。劣(於)餘(七種)識故。或欲顯此(第七)。與彼(第六)意識為近所依。故但名意。

  此問答料簡立名之義也。若此識名末那識。即應翻為意識。則與第六意識何別。故曰。若第七名為意識。則識是體。意是用。體能持用。用不離體。意即是識。猶如藏識。持業釋也。若第六名為意識。則識是能依之識。意是所依之根。根不是識。識依於根。猶如眼耳等識。依主釋也。然諸聖教但名第七為意。不名為意識者。恐濫同第六故。以上但對第六揀異。又標下。次對餘七揀異。謂若約恒審思量。則此第七獨勝。若約積集名心。則第七雖亦有積集義。較第八識則劣。若約瞭別名識。則第七雖亦有瞭別義。較前六識則劣。故但名為意也。或欲下。復顯第六近所依故。即是不共親依。具如下釋。

   (辛)二釋所依門三。初正釋此識所依。二傍論諸識所依。三結歸本頌所依。(壬)今初。

  依彼轉者。顯此(第七識之)所依。彼。謂即前初能變(之第八)識。聖(慈氏)說。此(末那)識依藏識故。有義。此意(唯)以彼(第八)識(中之)種(子)而為所依。非(依)彼(第八)現識。(以)此(第七識恒)無間斷。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。有義。此意(必)以彼(第八)識(中)種(子)及彼現識俱為所依。(以第七識)。雖無間斷。而有轉易。(亦)名(為)轉識故。(亦)必假(托第八)現識為俱有依。方得生故。轉。謂流轉。顯示此(第七)識。恒依彼(第八)識(之現及種子相續生起。即)取(所依為)所緣故。

  釋所依中有二義。後義為正。言有轉易者。聖道起時。轉染為凈等也。二空智果現前。則第七便與平等性智相應。法空智果不現前時。則第七仍起俱生法執。生空智果不現前時。則第仍起俱生我執。故必須以第八現識為俱有依。若夫識中種子。則是因緣依也。流。謂相續。轉。謂生起。餘可知。

   (壬)二傍論諸識所依二。初略釋。二廣釋。(癸)今初。

  諸心心所。皆有所依。然彼所依。總有三種。一因緣依。謂自種子諸有為法。皆托此依。離自因緣。必不生故。

  對果名因。因即生緣。簡非增上緣。所緣緣及等無間緣。故名因緣。即諸心心所各別種子。亦名種子依也。

  二增上緣依。謂內六處。諸心心所。皆托此依。離俱有根。必不轉故。

  但雲增上緣。則所收甚寬。今既稱依。則但局取六根。謂五凈色根及意根處。以是妄情之所執受。故名為內。此亦名俱有依也。

  三等無間緣依。謂前(念已)滅(之)意。諸心心所。皆托此依。(以)離(此前)開導根。必不起(於後念心心所)故。

  但雲等無間緣。則心心所皆得為緣。故亦稍寬。今既稱依。則但取無間即滅之心王。望於後心。名為意根。此能開導後念心心所法。故亦名開導依。

  唯心心所。具三所依。名有所依。非所餘法。

  謂色及不相應行無為法等。皆不用三依也。初略釋竟。

   (癸)二廣釋三。初釋種子依。二釋俱有依。三釋開導依。(子)今初。

  初種子依。有作是說。要種滅已。現果方生。(以須)無種已(然後)生。(乃)集論(之所)說故。(又如世間之物)。種與芽等。不俱有故。

  此先敘經部師異解也。

  有義。彼說為證不成。彼(集論中。但)依引生(自類)後種(而說。非依引生現果)說故。(又)種生芽等。(是依世俗假說)。非(依世間)勝義(說)故。(又現見麥等芽種俱有。則)種滅芽生。非極成故。(須如)焰炷同時。(方可)互為因故。然種自類。因果不俱。種現相生。決定俱有。

  此下大乘正釋也。先破異解。次明正義。焰炷同時者。如炷生焰。焰生燋炷。炷之生焰。喻種生現行。焰生燋炷。喻現行熏種。若前炷後炷相望。即可喻種引種。若前焰後焰相望。即可喻現引現。是故因緣自有三義。一者種引種。因果不俱。以異念故。喻如前炷後炷。二者種生現。三者現熏種。決定俱有。以同時故。喻如炷生焰。焰生燋炷。若現引現。但名等無間緣。不名因緣。喻如前焰後焰。但能相引。而後焰實非前焰所生。以炷若盡。則前焰不能更生於後焰故。

  故瑜伽說。無常法與他性為因。亦與後念自性為因。是因緣義。(其)自性(之)言。(即)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。(其)他性(之)言。(即)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。攝大乘論亦作是說。藏識(與)染法。(更)互為因緣。猶如束蘆。俱時而有。又說種子與果必俱。故種子依。定非前後。設有處說種果前後。應知皆是隨轉理門。如是八識及諸心所。定各別有種子所依。

  此引二論。以證種子依必俱時有也。無常法。通指諸心心所種子言之。以諸種子。雖復相似相續。不壞不失。體是生滅。故名無常。種子無常。則現行亦無常矣。以種子望種子。假名自性。以種子望現行。假名他性。猶言同類異類耳。染法。指有漏前七轉識。隨轉理門。謂非一定不易之理。乃隨宜方便之權說也。初釋種子依竟。

   (子)二釋俱有依。共四傢解。第四為正。(醜)今初。

  次俱有依。有作是說。眼等五識。(以同時)意識為(俱有)依。此(五識)現起(之)時。必有彼(意識)故。無別眼(根)等為俱有依。(以)眼等五根。即(五識之)種子故。(如)二十唯識伽他中言。識從自種上。似境相而轉。為成內外處。佛說彼為十。彼頌意說。世尊為成十二處故。(所以)說五識(之)種(子)為眼等根。(成內五處。又說)五識(所變)相分為色等境。(成外五處)。故(知)眼等(五)根。即(是)五識(之)種(子耳)。觀所緣論。亦作是說。識上色功能。名五根應理。功能與境色。無始互為因。彼頌意言。異熟識上。能生眼等色識(之)種子。(以能生眼識等現行。故)名(為)色功能。(即此功說)。說為五根。無別(有)眼等(五色根也)。種與色識。常互為因。(以)能熏(之現識現色。常)與種(子)遞為因故。第七八識。無別此(俱有)依。恒相續轉。自力勝故。第六意識。別有此(俱有)依。要托末那而得起故。

  色識。即眼識。依根。名眼識。依塵。名色識。餘四例知。此中。以意識為五識俱有依。一謬也。謂五識種子為五根。二謬也。謂第七八識無俱有依。三謬也。唯第六依末那一義。不謬。

   (醜)第二傢解。

  有義。彼說理教相違。若五色根。即五識種。(則)十八界種。應成雜亂。然十八界。各別有種。諸聖教中。處處說故。(一違也)。

  此下先破初傢識種為根之謬也。十八界種應成雜亂者。若以根為識種。則識全無種。又識種為根。則根全無種故。

  又五識種。各有能生相見分異。為執何等名眼等根。若(執五識之)見分種(子以為五根。則見分屬心)。應識蘊攝。若(執五識之)相分種(子以為五根。則相分屬境)。應外處攝。便違聖教眼等五根。皆是色蘊內處所攝。(二違也)。又若五根即五識種。(則)五根應是五識(之親)因緣。不應說為增上緣攝。(三違也)。又(若)鼻舌(二)根即(鼻舌)二識(之)種。則應鼻舌(二根。亦如鼻舌二識之)唯欲界系。或應(鼻舌)二識(亦如鼻舌二根之)通色界系。許(此說者)。便俱與聖教相違。(又若)眼耳身(三)根。即(眼耳身)三識(之)種(子。則)二地五地。為難亦然。(四違也)。

  眼等三根。通於五地。謂五趣雜居地。(欲界)離生喜樂地。(初禪)定生喜樂地。(二禪)離喜妙樂地。(三禪)舍念清凈地。(四禪)眼等三識。唯通二地。謂五趣雜居地。離生喜樂地也。今若執眼耳身根。即是識種。則或根應如識。惟局二地。或復識應如根。亦通五地矣。

  又五識種。既通善惡。應五色根。非唯無記。(五違也)。又五識種。無執受攝。五根亦應非有執受。(六違也)。

  第八識緣一切種子。但緣而不執受。今謂五根但是五識種子。則第八不應執受五根矣。豈不理教相違。

  又五色根。若(即是)五識種。應意識種即是末那。彼(末那)以五根為同法故。(七違也)。

  同法者。同為間轉識所依之根法也。

 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。皆具三依。若五色根即五識種。依但應二。(八違也)。

  識種子現行。是種子依。五根。是俱有依。前滅意。是開導依。若謂根即識種。是合俱有依為種子依。但有二矣。

  又諸聖教。說眼等(五)根。皆通(有)現(行有)種(子。今)執唯是(識)種(而為五根)。便與一切聖教相違。(九違也)。

  正破初傢識種名五根竟。

 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。朋付彼執。復轉救言。異熟識中。能感五識增上業種。名五色根。非作因緣生五識種。妙符二頌。善順瑜伽。

  此敘救也。謂五識所作善惡業習氣。能感當來異熟果攝之無記五識。即此業種。名五色根。作增上緣。生眼等識。既以增上業種為根。則合二十唯識頌中從自種生之義。亦契觀所緣緣論中功能名五根義。此種但為增上。不為因緣。又順瑜伽具三依義也。

  彼有虛言。都無實義。(業種由善惡熏。通善染性。若執以為五根)。應五色根。非無記故。又彼(五根)應非唯有執受。(以業種非所執受故。亦非)唯色蘊攝。(以業種非色。故亦非)唯內處(攝。以業種通內外)故。鼻舌(二根)唯應欲界系故。(以二識業種唯在欲界。二根不應通色界故。眼耳身)三根不應五地系故。(三識業種唯在二地。三根亦應惟二地故)。感意識(之)業(種)。應(是)末那(以五根為同法)故。眼等(五根。又亦)不應通現種故。又(業屬思。若執為根。則)應眼等(五根)非色根故。又(眼等五識。皆通三性)。若(使)五識皆業所感。則應一向(總唯)無記性攝。(不通善染二性。又無記五識是業所感。可有眼等為俱有依。則)善等五識。既非業感。應無眼等為俱有依。故彼所言(業種為五根者)。非為善救。又諸聖教。處處皆說阿賴耶識。變似(五凈)色根。及根依處。器世間等。如何汝等撥無(五凈)色根。(既)許眼等(五)識變似色等(五塵外相分境。乃獨)不許眼等(五根內相分是)藏識(之)所變。如斯迷謬。深違教理。

  此破救也。此下通所引頌。

  然(三十唯識論及觀所緣緣論之)伽他(中)。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。為破(餘部妄執)離識實有色根(故)。於(本)識所變似眼根等。以有發生五識用故。假名種子及色功能。非謂色根即(是)識(種及)業種(也)。

  已上破初傢者皆妙。已下自立業未全妥。

  又緣五境(之)明瞭意識。應以五識為俱有依。以彼(明瞭意識)。必與五識俱(時起)故。若(使)彼(明瞭意識。可以)不依眼等(五)識者。(則)彼(同時意識。亦)應不與五識為依。(以)彼此(互)相(為)依。勢力等故。又第七識。雖無間斷。而見道(修道)等(位。有漏無漏間起)。既有轉易。應如六識有俱有依。不爾。彼應非轉識攝。便違聖教轉識有七。故應許彼(第七末那。亦必)有俱有依。此(俱有依)即(是)現行第八識攝。如瑜伽說。有藏識故。得有末那。末那為依。意識得轉。彼論意言。現行藏識為依止故。得有末那。非由彼(中)種(子。若)不爾。(者。彼論)應說有藏識故。意識得轉。(以藏識中亦有意識之種子故)。由此彼說(以種為根。及說第七無俱有依)。理教相違。

  此中所說明瞭意識以五識為依者非。所說末那以現行第八為依者是。

 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。一一定有二俱有依。(此應有四。今尚闕二)。謂五色根。(是)同時意識。(是)第六轉識。決定恒有一俱有依。(此應有二。今尚闕一)。謂第七識。(是)若與五識俱時起者。亦以五識為俱有依。(非)第七轉識。決定唯有一俱有依。謂第八識。(是)唯第八識。恒無轉變。自能立故。無俱有依(非)。

  第二傢解竟。

   (醜)第三傢解。

  有義。此說猶未盡理。第八類餘(七識)既同識性。如何不許有俱有依。第七八識。既恒俱轉。更互為依。斯有何失。

  此義全是。

   (又既)許現起(之)識。以種(子)為依。(則此)識種亦應許依現(行之)識。(以)能熏(之前七識。所熏之)異熟(識)。為(一切種子)生長住依。(謂)識(中)種(子)離彼(能熏。則)不生長。(離彼所熏。則無可依)住故。

  此因緣義。非俱有依義也。

  又異熟識。有色界中。能執持身。依色根轉。如契經說。阿賴耶識。業風所飄。遍依諸根。恒相續轉。瑜伽亦說。眼等六識。各別依故。不能執受有色根身。若異熟識。不徧依止有色諸根。應如六識。非能執受。或所立因。有不定失。

  異熟識是有法。非能執受宗。因雲。不徧依止有色諸根故。喻如六識。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。將異熟識同六識之不徧依止。而不同六識之無執受。是犯二宗共一因也。然此但是能執受義。亦非俱有依義。以無色界無有根身。而第八現轉故。

 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。定有一依。謂第七識。(是)在有色界。亦依色根。(非)若識種子。定有一依。謂異熟識。(依之而住故非)。初熏習位。亦依能熏。(依之生長故非)。餘如前說。

  第三傢解竟。

   (醜)第四傢正解。

  有義。前說皆不應理。未瞭所依與依別故。依。謂一切有生滅法。仗因托緣而得生住。諸所仗托。皆說為依。(不簡親疏勝劣能所)。如王與臣。互相依等。若(有)法(於此。一者)決定(同時而轉。二者)有境(可照。三者自在)為主(不由他引。四者能)令心(及)心所取自所緣。(具此四義)。乃是所依。即內六處。餘非有境。(非決)定(非)為主故。(故非所依)。此(所依)但如王。非如臣等。故諸聖教。唯心心所名有所依。非色等法。(以其)無所緣故。但說心所。(以)心(王)為所依。不說心所。為心(王之)所依。彼(心所)非主故。然有處(或)說依為所依。或(說)所依為依。(應知)皆(是)隨宜假說。由此五識俱有所依。定有四種。謂五色根。(第)六(識。第)七(識。第)八識。隨闕一種。必不轉故。(五色根是)同境(所依。第六識是)分別(所依。第七識是)染凈(所依。第八識是)根本所依。(如此四差)別故。(然諸)聖教。唯說(五識)依五根者。以(是五識所)不共故。又必同境。近相順故。第六意識俱有所依。唯有二種。謂(第)七(識。第)八識。隨闕一種。必不轉故。雖五識俱取境明瞭。而不定有。故非所依。(然諸)聖教唯說(第六)依第七者。染凈依故。同轉識攝。近相順故。第七意識俱有所依。但有一種。謂第八識。藏識若無。定不轉故。如伽他說。阿賴耶為依。故有末那轉。依止心及意。餘轉識得生。

  心即第八。意即第七。餘轉識。即前六也。餘可知。

 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。亦但一種。謂第七識。彼識若無。定不轉故。論說藏識。恒與末那俱時轉故。又說藏識恒依染污。此即末那。而說三位無末那者。依有覆說。如言四位無阿賴耶。非無第八。此亦應爾。

  三位無有覆末那。謂一阿羅漢。二滅盡定。三出世道。四位無阿賴耶。謂三乘無學及佛。

  雖有色界。亦依五根。而不定有。非所依攝。識種不能現取自境。可有依義。而無所依。心所(之)所依。隨(其相應之)識應說。復各加自相應之心(王)。若作是說。妙符理教。

  此破第三傢以五色根為藏識所依。及破現依種依現之說。而結成正義也。二釋俱有依竟。

   (子)三釋開導依。有三傢解。第三為正。(醜)今初傢解。約相續義。

  後開導依。有義。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。必第六識所引生故。唯第六識為開導依。第六意識自相續故。亦由五識所引生故。以前六識為開導依。第七八識自相續故。不假他識所引生故。但以自類為開導依。

   (醜)第二傢解約有力義。

  有義。前說未有究理。且前五識未自在位。(及)遇非勝(之)境。可如所說(前後不相續)。若自在位。如諸佛等於境自在。諸根互用。任運決定。不假尋求。彼五識身。寧不相續。

  此下先破初傢五識不相續之義也。瑜伽論雲。由眼識生。三心可得。如其次第。謂率爾心。尋求心。決定心。初是眼識。二在意識。此明餘位必尋求而後決定。非謂自在位故。

   (又)等流五識。(未自在位。設遇勝境)。既為決定染凈(意識及)作意(緣)勢力(之所)引生。(正當)專註所緣未能(相)舍(之)頃。如何不許多念相續。

  宗鏡錄雲。緣慮心有五種行相。一率爾心。謂遇境便起。二尋求心。謂於境未達。方有尋求。三決定心。謂審知境體而起決定。四染凈心。謂於境欣厭而起染凈。五等流心。謂念念緣境前後等故。當知前五轉識。得有四相。但除尋求。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故。第六具五相。第七無率爾尋求二相。有決定染凈等流三相。謂第七常緣現在。故幷無率爾相也。第八有三相。率爾。決定。等流。無染凈尋求。有率爾者。初受生時。創緣三界三種性境故。

  故瑜伽說。決定心後。方有染凈。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。而彼(等流眼識)。不由自分別力。(全賴意識決定染凈引生)。乃至此意(但緣色塵)。不趣餘(聲音味等)境(時。隨)經爾所時(候)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。如眼識生。乃至身識。應知亦爾。(是)彼(論)意定顯經爾所時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。既眼識時。非無意識。故非二識。互相續生。(又)若(未自在位。遇)增盛境。相續現前。逼奪身心。不能暫舍。時五識身。理必相續。如熱地獄。戲忘天等。

  熱地獄。苦增盛境。戲忘天。樂增盛境也。餘可知。

  故瑜伽言。若此(前念)六識。為彼(後念)六識等無間緣。即施設此名為意根。若(使)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。彼論應言。若此一識。為彼六識等無間緣。(以五識前。定唯有意識故)。或彼應言。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。(以五識後。定惟有意識故。論文)既不如是。故知五識(各自)有相續義。(又)五識起時。必有(同時)意識。(即)能引後念意識令起。何假五識為開導依。

  此上破初傢者皆是。此後若破若立。皆未當理。

 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。意識斷已。後復起時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。亦應與彼(意識)為開導依。若(謂)彼(意識但)用前(時)自類開導。(則)五識自類何不許然。此(五識)既不(許)然。彼(意識)雲何(獨)爾。

  藏識末那。何得為意識開導依。一謬也。用前自類開導本是。而反破之。二謬也。彼不許五識自類開導本非。而反印之。三謬也。

  平等性智相應(之)末那。初起(之時)。必由第六意識(入二空觀)。亦應用彼(第六)為開導依。圓鏡智俱(之)第八凈識。初必六七方便引生。又異熟心。依染污意。或依悲願相應善心。既爾。必應許第八識。亦以六七為開導依。由此彼(初傢)言。都未究理。

  染污意。即第七識。悲願相應善心。即第六識。謂菩薩由此悲願。長劫利生。不取涅槃。故異熟心。亦以此為開導依也。此義全謬。

  應說五識。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。第六意識。用前(念之)自類。或第七八為開導依。第七末那。用前(念之)自類。或第六識為開導依。阿陀那識。用前(念之)自類。及第六七為開導依。皆不違理。由前說故。

  謬處偏多。至下自明。第二傢解竟。

   (醜)第三傢正解。

  有義。此(第二)說。亦不應理。開導依者。謂(一者必)有。(二者是)緣(慮)法。(三者自在)為主。(四者)能作等無間緣。(具)此(四義。能)於後生心心所法開辟引導。名開導依。此但屬心。非心所等。

  此正釋開導依之義也。有者。簡不相應行。非實有故。緣法者。簡色及無為。不能有緣慮故。為主者。簡心所依他。不自在故。等無間者。簡異類得俱起故。

  若此(前念)與彼(後念)無俱起義。說此(前念)於彼(後念)有開導力。一身八識既容俱起。如何異類為開導依。若許(異類)為(開導)依。應(八種識)不俱(時)起。便同(小乘)異部(所執)心不幷生。又一身中諸識俱起。(或二或三乃至七八)。多少不定。若(謂此依唯遮多少。不揀異類。皆)容互作等無間緣。(則)色(根)等(與心異類幷生。亦復)應爾。(皆可互作等無間緣)。便違聖說等無間緣。唯心心所。然攝大乘說。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。(乃)是縱奪(之)言。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。(以)奪(其互為)因緣(之執)故(耳)。不爾。等(之一)言。應成無用。若謂等言非遮(力用)多少。但表同類。(故色同類。亦有等無間緣者。又)便違汝(先所)執。異類識作等無間緣(矣)。

  此破前互為開導之謬也。然攝大乘下。轉釋伏難。難曰。若等無間緣。唯心心所有之。則攝大乘論。何故說色容有等無間緣。今釋之曰。攝大乘論。為破小乘妄執色心前後相續為因緣性。故縱許雲。色心前後相生。但應容有等無間緣。無有因緣義也。設不爾者。等無間之等字。便為無用。以等乃齊等之義。一遮多少。二表同類。一遮多少者。謂心用多。色用少。故心但與心作等無間緣。不與色作等無間緣。色用既少。故無等無間緣之義。二表同類者。如前眼識。於後眼識。名為同類。若望耳鼻等識。便非同類。餘可知。

  是故八識。各唯自類為開導依。深契教理。自類必無俱起義故。心所(之)此(等無間)依。應隨(相應之)識(而)說。雖心心所。異類幷生。而互相應。和合似一。定俱生滅。事業必同。一開導時。餘亦開導。故展轉作等無間緣。諸識(相則必)不然。不應為例。然諸心所。非開導依。於所引生。無主義故。

  先承前破謬結成正理。次辨心所之開導依。應設難雲。若等之一言必表同類者。諸心所法。與相應心王異類幷生。何容隨識說耶。今釋之曰。而互相應等故。事。謂所依體。業。謂所作用。如眼識相應諸心所法。定與眼識同依眼根。定與眼識同緣色塵。餘可例知。言一開導時。餘亦開導者。如眼識與觸俱生之時。則受想思等乃至或善或染皆隨生也。展轉作等無間緣者。約諸心所互相引生也。諸識相望。幷無相應和合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之義。故不應以心所為例。妄許展轉為等無間緣也。然諸心所下。簡依緣義寬狹不同。若雲等無間緣則寬。故心所可以互作。若雲開導依則狹。故心王名依。心所非依。以其不能為主故也。

  若(謂諸)心(相應之)心所等無間緣。(亦但)各唯自類。(不由心王及餘心所異類引生。則)第七八識初轉依時。相應信等(之)此(等無間)緣便闕。(以七八二識未轉依時。無信等故)。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。

  有因前文等表同類之語。不許心所異類引生。故此釋之。

 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。意識雖斷。而後起時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。間斷五識。應知亦然。(問曰。既久間斷。何名無間。答曰。但以)無異類心於中為隔。(即)名(為)無間故。(問曰。前念滅時。後念尚無。何所開導。今識生時。前念非有。何能開導。答曰)。彼先滅時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。何煩異類為開導依。然聖教中。(或)說前六識互相引起。(或)說第七八依六七生(者)。皆依殊勝增上緣說。非等無間。故不相違。瑜伽論說。若此識無間。諸識決定生。說此為彼等無間緣。又(言。若)此六識。為彼六識等無間緣。即施設此名意根者。言總意別。(故今所說)。亦不相違。故自類依。深契教理。

  先申明無間之意。次會通聖教所說。幷可知。後簡示瑜伽言意。蓋此彼之言。似通自他。然其意但以自類前後而名此彼。故雲言總意別也。二傍論諸識所依竟。

   (壬)三結歸本頌所依。

  傍論已瞭。應辯正論。此(第二)能變識。雖具三所依。而(頌中)依彼轉(之)言。但顯前二。為顯此識(所)依(所)緣。同(是第八識)故。又前二依。有勝用故。(頌偏說之)。或開導依。易瞭知故。(頌故不說)。

  前二者。初因緣依。即種子識。次俱有依。即第八現識也。二釋所依門竟。

   (辛)三釋所緣門二。初正釋。二釋妨。(壬)初中二。初略釋。二廣釋。(癸)今初。

 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。所緣雲何。謂即緣彼。彼。謂即前此所依識。聖說此識緣藏識故。

   (癸)二廣釋二。初釋未轉依。二釋已轉依。(子)初中有四傢。第四傢為正。(醜)今初傢釋。

  有義。此(末那)意。緣彼(第八)識體及相應(之五心所)法。論說末那。我我所執恒相應故。謂緣彼體及相應法。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然諸心所。不離識故。如唯識言。(亦攝心所。故頌但雲緣彼)。無違教失。

   (醜)第二傢釋。

  有義。彼說理不應然。曾無處言緣觸等故。應言此意但緣彼識(之)見(分)及相分。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相見俱以識為體故。不違聖說。

   (醜)第三傢釋。

  有義。此說亦不應理。(以相分中)五色根境。非識蘊故。(又相分中器界。乃是外境。若使末那緣之)。應同五識亦緣外故。應如意識(同前五識)緣共境故。(既緣根塵生我所執)。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。厭色(而)生彼(天)。不變(為根塵之)色故。應說此意。但緣藏識及彼種子。如次執為我及我所。以種即是彼(第八)識功能。非實有物。不違聖教。

   (醜)第四傢正釋。

  有義。前說皆不應理。(以)色等種子。非識蘊故。論說種子。是實有故。(若謂是)假。(則)應如無。非(可為諸法之親)因緣故。又此(第七)識俱(之)薩迦耶見。任運一類恒相續生。何容別執有我我所。(譬如第六意識)。無一心中。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。亦不應說(第七識之我及我所)二執前後(別轉。以)此(第七識從)無始來。一味(恒)轉。(無前後分位之差別)故。

  薩迦耶。此翻積聚。薩迦耶見。即身見也。正執我時。不能別執我所。正執我所之時。亦不能別執於我。故此二執。喻如斷常二執。決不俱起。今此第七識相應之身見。既是任運一類恒相續生。所以但有我執。更無我所執也。

  應知此意。但緣藏識見分。非(緣)餘(相分及種子心所等)。彼(第八識之見分)。無始(以)來。(微細)一類相續(不斷)。似常(似)一故。恒與諸法為所依故。此(第七識)唯執彼(第八見分)為自內我。(論中但是)乘語勢故。說我所言。或此(第七)執彼(第八見分)是我之我。(即以能執為我。所執為我所)。故於一(我)見。(約)義說(我及我所之)二言。若作是說。善順教理。多處唯言(第七識)有我見故。我(及)我所(二)執。(從來)不俱起故。

  相續。故似常。一類無記。故似一也。初釋未轉依竟。

   (子)二釋已轉依。

   (然第七識)未轉依位。(則)唯緣藏識(見分。若夫)既轉依已。亦緣真如及餘諸法。(以)平等性智。證得十種平等性故。知諸有情勝解差別。示現種種佛影像故。(今)此(頌)中且說未轉依時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。悟迷通局。理應爾故。無我我境。徧不徧故。

  十種平等性者。一諸相增上喜愛平等。二一切領受緣起平等。三遠離異相非相平等。四弘濟大慈平等。五無待大悲平等。六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。七一切眾生敬愛所說平等。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平等。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平等。十修植無量功德究竟平等。此中證得十平等性。釋緣真如之義。知諸有情勝解差別。釋緣餘諸法之義也。平等性智是悟。故所緣則通。染污末那是迷。故所緣則局。平等性智緣無我境。故其境周徧。通攝真如及餘諸法。染污末那緣我法境。故其境不徧。但是第八見分非餘。初正釋竟。

   (壬)二釋妨。

   (問曰)。如何此(第七)識。(乃)緣自所依(之第八識耶)。答曰)。如有後(念意)識。即緣前(念已滅之)意。彼(前意是等無間緣。得與後識作所緣緣)。既(已)極成。此(所依藏識是增上緣)。亦(可作所緣緣。又復)何咎。

  三釋所緣門竟。

   (辛)四釋性相兩門。

 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。雙顯此識自性行相。意以思量為自性故。即復用彼(思量)為行相故。由斯兼釋所立(末那之)別名。(以)能審思量。(乃)名(為)末那故。未轉依位。能審思量所執我相。已轉依位。亦審思量無我相故。

   (辛)五釋染俱門。

  此意相應。有幾心所。且與四種煩惱常俱。此中俱(之為)言。(是)顯相應(之)義。謂從無始至未轉依。此意任運恒緣藏識。與四根本煩惱相應。其四者何。謂我癡。我見。幷我慢。我愛。是名四種。

  且者。未顯其餘。先明此意之過失也。

  我癡者。謂無明。愚於(自心所變之)我相。迷(於)無我(真如之)理。故名我癡。我見者。謂我執。於(第八識見分。本)非我法(之上)。妄計為我。故名我見。我慢者。謂倨傲。恃所執我。令心高舉。故名我慢。我愛者。謂我貪。於所執我。深生耽著。故名我愛。(頌言)幷(者)。表慢愛有見(得俱。見)慢(亦得與愛)俱。遮餘部(所)執(見愛慢三)無相應義。此四常起擾濁內心。令外轉識(所作施等)。恒成雜染。有情由此生死輪回。不能出離。故名煩惱。

  此正釋四煩惱相。幷顯其過患也。內心。即指第七識。外轉識。指前六識。由第七識妄起我癡。我見。我慢。我愛。遂使五度諸行。不能忘相。咸成有漏。故名雜染。若欲出離輪回。必先勤觀無我。然此第七識之俱生我執。細故難斷。必先用第六識。與相應之正慧心所。依於大乘教理。如實觀察。俾無我正解種子。漸熏漸著。至成熟位。方得無漏實智現前。又即以此無漏實智。數數勤修。然後四煩惱種。方得永斷。今人輒談六度萬行。而於破執法門曾不究心。求出輪回。不亦難乎。問曰。既由第七。令前六識恒成雜染。理須直用第七修我觀。始為灸病得穴。伐樹得根。何故先用第六識耶。答曰。第七我執。元由第六之所資熏。故仍以第六為病之穴。為樹之根。況第七識。從無始來至未轉位。一味有覆無記性攝。不與信等諸善心所相應。又無欲解念定之力。何能自修無我觀哉。是故吾人發大乘心。須於唯識相性深生信解。然後修習菩提資糧。可名順解脫分。否則縱修諸行。但是人天有漏之因而已。

   (問曰)。彼(根本惑。共)有十種。此(識相應)。何唯(有)四。(答曰)。有我見故。餘(二取邊邪之四)見不生。(以)無一心(之)中(而容)有二慧故。

  此下皆問答釋疑也。諸見皆以慧為體。故不俱起。

   (問曰)。如何此識。要有我見(而非餘見。答曰)。二取邪見。但(從)分別(而)生。唯(屬)見(道)所斷。此(第七識所)俱(之)煩惱。唯是俱生。(必)修(道)所斷故。(是以無有二取邪見)。我所(見及斷常二種)邊見。(皆)依我見(而)生。(今)此(第七識)相應(之我)見。不依彼(我所斷常見而)起。(是故無有我所邊見)。恒內執有我。故要有我見。由(我)見審決。(則)疑無容起。(由)愛著我故。(則)嗔不得生。故此識俱(之)煩惱唯四。(問曰)。見慢愛三。如何俱起。(答曰)。行相無違。俱起何失。(又問)。瑜伽論說。貪令心下。慢令心舉。寧不相違。(答曰)。分別俱生。外境內境。所陵所恃。粗細有殊。故彼此文。義無乖反。

  謂彼瑜伽論。乃指第六識相應之分別惑。貪於外境。陵於外人。行相粗故。不容幷起。此唯識頌。乃指第七識相應之俱生惑。貪於內境。恃於內已。行相細故。自不相違也。五釋染俱門竟。

   (辛)六釋餘相應門二。初未轉依。二已轉依。(壬)初中二。初正釋頌義。二例論受義。(癸)初又二。初問答舉頌。二別釋頌義。(子)今初。

   (問曰)。此意(相應)心所。唯有四耶。(答曰)。不爾。(頌雲)。及餘觸等俱故。

   (子)二別釋頌義二。初一傢無餘心所。次四傢有餘心所。(醜)今初。

  有義。此意心所唯九。前四及餘觸等五法。即觸。作意。受。想。與思。意與思遍行。定相應故。前(頌既)說觸等(與)異熟識俱。(今)恐謂同前亦是無覆。顯此(第七相應心所)。異彼(第八相應心所)。故置餘(之一)言。及(之一字。即)是集義。前四後五。合與末那恒相應故。(問曰)。此意何故無餘心所。(答曰)。謂欲(心所)。希望未遂合事。此(第七)識。任運緣遂合境。無所希望。故無有欲。勝解(心所)。印持曾未定境。此(第七)識。無始恒緣定事。經所印持。故無勝解。念(心所)。唯記憶曾所習事。此(第七)識。恒緣現所受境。無所記憶。故無有念。定(心所)。唯系心專註一境。此(第七)識。任運剎那別緣。既不專一。故無有定。

  謂此第七。緣彼第八。能緣所緣。皆悉剎那生滅。前不似後。後不似前也。

  慧(心所)即(是)我見。故不別說。善(十一心所)是凈故。非此(染污)識俱。隨煩惱生。必依(根本)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。此識恒與四煩惱俱。前後一類。分位無別。故此識俱無隨煩惱。惡作(心所)。追悔先所造業。此(第七)識。任運恒緣現境。非悔先業。故無惡作。睡眠(心所)。必依身心重昧。外眾緣力。有時暫起。此(第七)識無始一類內執。不假外緣。故彼(睡眠。此識)非有。尋伺(二種心所)。俱依外門而轉。淺深推度。粗細發言。此(第七)識唯依內門而轉。一類執我。故非(與)彼(尋伺相)俱。

  緣六塵等諸境。名為外門。緣藏識之見分。名為內門。淺推度。粗發言。名之為尋。深推度。細發言。名之為伺。

   (醜)次四傢有餘心所二。初斥前總標。二四傢別解。(寅)今初。

  有義。彼釋餘(字之)義非理。頌(中更)別說此(第七是)有覆(無記性)攝故。又闕意俱(之)隨煩惱故。(根本)煩惱必與隨煩惱俱。故此(頌中)餘(之一)言。(正是)顯隨煩惱。

   (寅)二四傢別解。第四傢為正。(卯)今初傢解。

  此中有義。五隨煩惱。徧與一切染心相應。如集論說。惽沈。掉舉。不信。懈怠。放逸。於一切染污品中。恒共相應。若離無堪任性等(五法。則)染污性成。無是處故。煩惱起時。心既染污。故染心位。必有彼五。(以)煩惱若起。必由無堪任。囂動。不信。懈怠。放逸故。掉舉雖遍一切染心。而(於)貪位增(盛。故瑜伽論中)但說(掉舉是)貪分。如眼與悔。雖遍三性心。而癡位增(盛。故)但說為癡分。

  無堪任。即惽沈。囂動。即掉舉也。餘可知。

  雖(瑜伽論中)餘處(復)說有隨煩惱。或六或十徧諸染心。而彼俱依別義說徧。非彼(或六或十)實徧一切染心。謂依二十隨煩惱中。(其)解通(於分別之)粗。(及通俱生之)細。(通於有有覆)無記。(及通)不善。(又能)通障定慧。(此等)相顯。(故)說六(隨徧諸染心。又)依二十二隨煩惱中。(其)解通(於分別之)粗。(俱生之)細。(又通不善及有覆之)二性。(故)說十(隨徧諸染心)。故此(所說唯五隨煩惱與)彼(六徧十徧之二)說。(各依別義)。非互相違。然此意俱心所十五。謂前九法。五隨煩惱。幷別境慧。我見雖是別境慧攝。而五十一心所法中。義有差別。故開為二。

  二十隨煩惱。即小十。中二。大八。具如下文所明也。解者。行相也。二十二者。加邪欲。邪勝解也。義有差別者。我見唯染。慧通染凈也。餘可知。

   (問曰)。何緣五意無餘心所。(答曰)。謂忿等十(種小隨)。行相粗動。此(第七)識審細。故非(與)彼(小處得)俱。無慚無愧(二種中隨)。唯是不善。此(第七識是)無記故。非彼(中隨)相應。(大隨中之)散亂。令心馳流外境。此(第七識)恒內執(第八識之見分)一類境生。不外馳流。故彼(散亂此識)非有。不正知者。謂起外門身語意行。違越軌則。此(第七識)唯(是)內執。故非(與)彼(不正知)俱。無餘心所。義如前說。

   (卯)第二傢解。

  有義。應說六隨煩惱。徧與一切染心相應。瑜伽論說。不信。懈怠。放逸。忘念。散亂。惡慧。一切染心皆相應故。忘念。散亂。惡慧。若無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。要緣曾受境界種類。發起忘念及邪簡擇。方起貪等諸煩惱故。煩惱起時。心必流蕩。皆由於境起散亂故。

  此加忘念。散亂。惡慧三心所也。邪簡擇。即惡慧。

  惽沈。掉舉。行相互違。非諸染心皆能徧起。論說五法徧染心者。(乃約)解通粗細。違唯善法(而言。蓋以)純隨煩惱。通(於不善有覆之)二性故。(瑜伽又)說十徧(之)言。義如前說。

  此泛明掉舉與惽沈相違也。論說下。通妨可知。

 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。謂前九法。六隨煩惱。幷念定慧。及加惽沈。此別說念。準前慧釋。幷有定者。專註一類所執我境。曾不舍故。加惽沈者。謂此識俱(之)無明尤重。心惽沈故。無掉舉者。(與)此(惽沈正)相違故。無餘心所。如上應知。

  此更加念與定。簡去掉舉也。此別說念準前慧釋者。謂忘念雖即以念為體。而義有差別故。

   (卯)第三傢解。

  有義。復說十隨煩惱。徧與一切染心相應。瑜伽論說。放逸。掉舉。惽沈。不信。懈怠。邪欲。邪勝解。邪念。散亂。不正知。此十。一切染污心起。通一切處三界系故。若無邪欲。邪勝解時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。於所受境要樂合離。印持事相。方起貪等諸煩惱故。

  邪念。即忘念。不正知。即惡慧。於所受境等者。謂可愛境。邪欲於中樂合。非可愛境。邪欲於中樂離。更以邪解決定印持可愛事相。方起貪心。印持非可愛相。方起嗔心也。

  諸疑理者。於色等事必無猶豫。故疑相應(心)。亦有(邪)勝解。(即使)於所緣事亦(有)猶豫者。非(是)煩惱(中之)疑。如疑人杌。(不名煩惱)。餘處不說此(邪欲邪勝解之)二(心所)遍(染心)者。(謂)緣非愛事(中之邪欲)。疑相應心(之邪勝解。此之)邪欲勝解(微薄)非粗煩故。(略不言之。非全無也)。餘(處說隨煩惱或五或六。各)互有無。義如前說。

  此釋邪勝解不遍染心之難也。難曰。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。疑以猶豫為性。此二相違。雲何邪解得遍染心。答雲。諸疑理者。於諸諦理雖懷疑惑。於色等事。必無猶豫。故仍得與勝解相應。設或於事有疑。亦復不名煩惱。故疑事時。雖無勝解。而邪勝解。不妨與疑理之煩惱相應也。餘可知。

 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。謂前九法。十隨煩惱。加別境五。(皆)準前(文之)理(而)釋。無餘心所。(亦)如上(文)應知。

   (卯)第四傢正解。

  有義。前說皆未盡理。且疑他世為有為無。於彼有何欲勝解相。(是故邪欲勝解。非徧染心)。煩惱起位若無惽沈。應不定有無堪任性。掉舉若無。應無囂動。便如善等。非染污位。若染心中無散亂者。應非流蕩。非染污心。若無失念不正者。如何能起煩惱現前。故染污心。決定皆與八(種大)隨煩惱相應而生。謂惽沈。掉舉。不信。懈怠。放逸。忘念。散亂。不正知。(其)忘念。不正知(二種。若以)念慧為性者。(則)不徧染心。(何以故)。非諸染心。皆緣曾受有簡擇故。若(忘念。不正知)。以無明為自行者。(則必)徧染心起。由前說。(若無失念不正知。如何能起煩惱)故。

  染心非皆緣曾受境。故以念為性之忘念不遍。染心非皆有簡擇。故以慧為性之不正知不遍也。餘可知。

 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。謂前九法。八隨煩惱。幷別境慧。無餘心所。及論三文。準前應釋。若作是說。不違理教。

  論三文。謂集論明五遍染心。瑜伽明六遍染心。十遍染心也。準前應釋。即解通粗細等文也。第二能變。釋相應門未轉依中。初正釋頌義竟。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四

  

  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

  蕅益沙門智旭述

   (癸)二例論受義

  此染污意。何受相應。

  既釋第二能變。第六餘相應門。故更例初能變以論受俱門也。此先假問征起。下有三解。第三為正。

  有義。此(第七識所)俱。唯有喜受。(以)恒內執(第八識之見分為)我。生喜受故。有義。不然。(若如所說。則)應許喜受。乃至有頂。違聖言故。應說此意。四受相應。謂生惡趣。憂受相應。緣不善業所引(之真異熟)果故。生人(道及)欲天。(幷)初(靜慮第)二靜慮。喜受相應。緣有喜地善業(所引異熟)果故。第三靜慮。樂受相應。緣有樂地善業(所引異熟)果故。第四靜慮。乃至有頂。舍受相應。緣唯舍地善業(所引異熟)果故。

  有頂。謂三有之頂。即非想非非想天。餘可知。

  有義。彼說亦不應理。此(第七識。從)無始來。任運一類緣內執我。恒無轉易。與變異受。不相應故。又此末那。(但是)與前藏識義有別者。(頌中)皆別說之。若(使有)四受俱。(則頌)亦應別說。(今頌)既不別說。(決)定與彼(藏識相)同。故此(第七)相應。(亦但)唯有舍受。

  變異受。謂憂。喜。苦。樂。改變不同之受也。餘可知。初未轉依竟。

   (醜)二已轉依。

  未轉依位。與前所說(十八)心所相應。已轉依位。唯二十一心所俱起。謂徧行別境各五。善十一。如第八識。已轉依位。唯舍受俱。任運轉故。恒於所緣平等轉故。

  平等轉。謂平等性智。證得十平等性故。亦唯舍受也。六釋餘相應門竟。

   (辛)七釋三性門。

   (問曰)。末那心所。何性所攝。(答曰)。有覆無記所攝。非餘(善惡及無覆無記。蓋以)此意相應四煩惱等。是染法故。障礙聖道。隱蔽自心。說名有覆。非善不善。故名無記。(問曰。既是煩惱。何非不善。答曰)。如上二界諸煩惱等。(種子。由於)定力攝藏。(不起現行)。是無記攝。此(意所)俱(現行)染法。(由其)所依(之識。極微)細故。(無強計度)任運轉故。亦無記攝。若已轉依。唯是善性。

   (辛)八釋界系門。

   (問曰)。末那心所。何地系耶。(答曰)。隨彼(藏識)所生。即為(彼地所系。謂生欲界。現行末那。相應心所。即欲界系。乃至有頂。應知亦然。任運恒緣自地藏識。執為內我。非(緣於)他地故。若起彼地(之)異熟藏識。現在前者。名生彼地。染污末那。(即便)緣彼(藏識)執(為內)我。即系屬(於)彼(地藏識)。名彼所系。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系縛。名彼所系。若已轉依。即非所系。

  彼地。謂三界九地之隨一地也。或為彼地藏識所系。是約所緣義釋。或為彼地煩惱所系。是約相應義釋。

   (辛)九釋伏斷門二。初正明無染末那。二申明有凈末那。(壬)今初。

   (問曰)。此染污意。無始相續。何位永斷。或暫斷耶。(答曰)。阿羅漢滅定。出世道無有。阿羅漢者。總顯三乘無學果位。此位染意種及現行。俱永斷滅。故說無有。(若夫有)學位(中入於)滅定。(及)出世道(無漏觀)中。俱暫伏滅。故(亦可)說無有。謂染污意。無始時來。微細一類。任運而轉。諸(世間)有漏道。(雖復是善)。不能伏滅(此識相應之我執。惟)二乘(無漏)聖道。有伏滅義。(以根本)真無我解。(能)違(彼)我執故。後得(智)無漏現在前時。是彼(根本真無我解之)等流。亦違此(染污)意。(蓋以)真無我解。及後所得。(此二智)俱(是)無漏(道)故。(皆)名(為)出世道。(又復)滅定既是聖道(之)等流。(以其)極寂靜故。此(染污意)亦暫非有。(然出世道及滅盡定)。由未永斷此種子故。(所以)從滅盡定。(及出世)聖道起已。此(染污意仍)復現行。乃至未滅(位中。恒相續轉)。然此染意相應煩惱。是俱生故。非見(道之)所斷。是染污故。非(是)非所斷(攝。此染污意相應煩惱)。極微細故。所有種子。與有頂地。下下煩惱。一時頓斷。(以其)勢力等故。(直須)金剛喻定現在前時。頓斷此種。成阿羅漢。故無學位。(方得)永不復起。(若夫)二乘無學回趣大乘(者)。從初發心。至未成佛。雖實是菩薩。亦名阿羅漢。(以)應(供等三)義等故。不別說之。

  有等地下下煩惱。謂第六識中。俱生之極細貪癡慢也。約三界九地。各分九品。此當第八十一。由其最極微細。故與第七識之煩惱勢力齊等。非金剛喻定。不能斷彼種子。然第六識中。俱生煩惱。既分八十一品。則是品品漸斷。此第七識相應煩惱。惟是微細一類。不分三界九地。故雲頓斷也。

   (壬)二申明有凈末那二。初出謬解。二出正解。(癸)今初。

  此中有義。末那唯有煩惱障俱。聖教皆言三位無故。又說四惑恒相應故。又說為(前六)識(之)雜染依故。

   (癸)二出正解二。初正明無染有凈。二通釋染凈差別。(子)初中二。初斥前非。二申正義。(醜)今初。

  有義。彼說教理相違。出世末那。經說有故。無染意識。如有染時。定有俱生。不共依故。

  此先總斥也。經說有出世末那。而彼說無。豈不違教。又無染意識。必有所依意根。而彼說無。豈不違理。言無染意識者。即無漏道相應之第六凈識也。言俱生不共依者。指第七意根也。量雲。凈意識是有法。定有凈末那為俱生不共依宗。因雲。轉識攝故。喻如有染時意識。

  論說。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。所謂末那。意識起時。則(藏識與)二俱轉。所謂意識。及與末那。若五識中隨起一識。則(藏識與)三俱轉。乃至或時頓起五識。則(藏識與)七俱轉。(明文若此)。若(汝執)住滅定無第七識。爾時藏識應無識俱。便非恒定一識俱轉。(又第六識入無漏觀)住聖道時。若無第七。爾時藏識應(但與第六)一識俱。如何可言若起意識。爾時藏識定二俱轉。顯揚論說。末那恒與四煩惱相應。(是為染位)。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。或平等行。(是不染位)。故知此意。通染不染。若由(本)論說阿羅漢位。無染意故。便(謂竟)無第七。應由(本)論說阿羅漢位舍藏識故。便(亦幷)無第八。(彼第)八既不爾。此(第七)雲何然。又諸論言。轉第七識得平等智。彼(平等智。亦)如餘(大圓鏡妙觀察等)智。定有所依相應(之)凈識。此(第七)識(若)無者。彼(平等)智(亦復)應無。非離所依(之心王。得)有能依(之凈無漏慧心所)故。(又)不可說彼(平等性智)依六轉識。(論)許(諸)佛恒行(平等性智。猶)如(大圓)鏡智(之無間斷)故。

  此廣明違教也。

  又無學位。若無第七識。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。然(第八識)必有此(俱有)依。如餘(眼)識(等)性故。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。彼我執恒行。亦應未證法無我者。法我執恒行。此(第七)識(於三位中)若無。彼(三位中之法我執。將)依何識。非(可謂三位中之法我執)。依(於)第八。(以法我見即是慧。而)彼(第八識)無慧(心所與之相應)故。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無學(位中)。此(第七)識恒行。彼未證得法無我故。又諸論中。以(前)五(識為)同法。證有第七(意根)為第六(意識之俱有)依。聖道起時及無學位。若無(凈)第七。為(凈)第六依。所立宗因便俱有失。或應五識。亦無有(五根為)依。(既)五(識)恒有依。(則第)六(識)亦應爾。

  此廣明違理也。應立量雲。無學位第八識是有法。定有凈第七為俱有依宗。因雲。以是識性故。喻如眼等識。補特伽羅無我。即生空理。法無我。即法空理。以五同法等者。謂立量雲。第六識是有法。定有第七意根為俱有依宗。因雲。轉識攝故。喻如前五識必以五根為俱有依。今若謂二乘聖道及無學位。但有第六識相應之生空智慧。而無第七凈識為俱有依。則宗上有能別不極成之過。以俱有依不必定有故。因中犯共不定之失。以前六識。共是轉識攝故之因。而五識定有所依。第六於無漏位不定有依。則外人反出不定過雲。為第六如前五。一切時中定有依耶。為前五。如無漏位中第六。亦不必有依耶。初斥前非竟。

   (醜)二申正義。

  是故定有無染污意。於上(無學。滅定。及出世道)三位。恒起現前。(頌中)言彼(三位)無有者。(但)依染意(而)說。如說四位無阿賴耶。非無第八。此亦應爾。

  四位無阿賴耶者。三乘無學及佛也。初正明無染有凈竟。

   (子)二通釋染凈差別。

  此意差別。略有三種。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(之意)。二法我見相應(之意)。三平等性智相應(之意)。

  補特伽羅我見。即俱生我執。法我見。即俱生法執也。

  初(我執相應之意)。通一切異生(恒時)相續。(若夫)二乘有學(及)七地以前。(但除無學回心者。餘)一類(有學)菩薩。(於無漏位。則不現起。而於)有漏心位。(彼意仍)緣阿賴耶識。起補特伽羅我見。次(法執相應之意)。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。(皆悉恒時)相續。(若夫)一切菩薩。(於法空智果現前之時。則不現起。而於)法空智果不現前位。彼(意仍)緣異熟識起法我見。後(平等性智相應之意)。通一切如來。(恒時)相續。(若夫)菩薩(於初地)見道。及(初地後)修道(位)中。(法空智果不現前時。則不現起。而於)法空智果現在前位。彼(意或)緣無垢(凈識。或緣)異熟識等。起平等性智。

  如來平等性智。緣無垢識。菩薩平等性智。緣異熟識也。餘可知。

 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。彼法我見亦必現前。我執必依法執而起。如夜迷杌等。方謂人等故。我法二見。用雖有別。而不相違。同依一慧(心所)。如眼識等。體雖是一。而有瞭別。青(黃赤)等多用。不相違故。此亦應然。

  迷杌等。喻法執。謂人等。喻補特伽羅執也。我法下釋伏難。謂有難曰。上雲我我所執。決不俱起。此中我法二見。何得俱起。今釋之曰。用雖有別。而不相違。以同依一慧。非一心中有二慧故。又難曰。既唯一慧。何有二執。今釋之曰。如一眼識。頓別青黃。如一耳識。齊聞鐘鼓。亦復何違。應立量雲。我法二執是有法。用不相違宗。因雲。同依一慧故。喻如眼識體一而瞭別多色。

  二乘有學。(於或)聖道。(或)滅定現在前時。頓悟菩薩。於修道位(中。及)有學(回心之)漸悟(菩薩。若)生空智果現在前時。(此三等人)。皆唯起法執。(以彼)我執。已(彼聖道滅定生空智果所)伏故。二乘無學。及此(無學回心)漸悟(菩薩。於)法空智果不現前時。亦唯起法執。(以彼)我執已斷故。八地以上。一切(若頓若漸)菩薩。所有我執。皆永不行。或(無學回心。固)已永斷。或(頓悟及有學回心。亦)永伏故。(若夫)法空智果不現前時。(雖在八地以上)。猶起法執。(以生空智果。與法執)不相違故。如有經說。八地以上。一切煩惱不復現行。唯有(我執)所依(之)所知障在。(當知)此所知障。是現(行)非種(子。若)不爾者。煩惱(種子。猶未永斷)。亦應(名為)在故。(然此與)法執俱(之)意(根)。於二乘等。雖名不染。(而)於諸菩薩。亦名為染。(以正)障彼(法空)智故。由此亦名有覆無記。(惟)於二乘等。說名無覆。(以此法執相應之意)。不障彼(生空)智故。(又此第七識。雖隨第八所生所系。然非真異熟識。但)是異熟生(所)攝。(以)從(第八真)異熟識。恒時生故。名異熟生。非(即引業所招之)異熟果。(問曰。前六識一分無記性者。名異熟生。此第七識。雲何亦名異熟生耶。答曰。以)此(異熟生之)名。(可)通(攝)故。(喻)如增上緣。(雖正指六根。然凡)餘(三緣所)不攝者。皆入此(增上緣)攝。(今異熟生亦爾)。

  初正釋頌文竟。

   (庚)二證有第七三。初問答總標。二別明教理。三通妨總結。(辛)今初。

   (問曰)。雲何應知此第七識。離眼等識。有別自體。(答曰)。聖教正理。為定量故。

   (辛)二別明教理二。初明聖教。二顯正理。(壬)初中二。初正釋。二指廣。(癸)今初。

  謂薄伽梵。處處經中說心意識。三種別義。集起名心。思量名意。瞭別名識。是三別義。

  薄伽梵。即世尊也。而含六義。佛地經論雲。謂諸如來。永不系屬諸煩惱故。具自在義。炎猛智火所燒煉故。具熾盛義。妙三十二大士相等所莊飾故。具端嚴義。一切殊勝功德圓滿。無不知故。具名稱義。一切世間。親近供養。咸稱贊故。具吉祥義。具一切德。常起方便。利益安樂。一切有情。無懈廢故。具尊貴義。或能破壞四魔怨故。名薄伽梵。按小乘不知三種別義。妄計過去名意。現在名識。未來名心。今以大乘實義開曉之也。

  如是三義。雖通八識。而隨勝顯。第八名心。集諸法(之)種(子)。起諸法(之現行)故。第七名意。緣藏識等。恒審思量為我等故。餘六名識。於六(塵各)別境(界)。粗動間斷。瞭別轉故。如入楞伽伽他中說。藏識說名心。思量性名意。能瞭諸境相。是說名為識。

  三義通八識者。八皆名心。心王有八。亦皆有集起義故。八皆名意。八識皆有前滅等無間意。又皆有思量義故。八皆名識。稱為八識。一一皆有瞭別用故。隨勝顯者。第八集起之義獨勝。第七思量之義獨勝。前六瞭境之義獨勝也。緣藏識等。思量為我等者。一切凡夫。二乘有學。及八地前菩薩。於有漏心位。此第七識緣阿賴耶。恒審思量。補特伽羅我。二乘菩薩。入滅定位。及生空智果。現在前位。此第七識緣異熟識。恒審思量法我。地上菩薩。於法空智果。現在前位。此第七識緣異熟識。恒審思量。二種無我。如來位中。此第七識緣無垢識。恒審思量二種無我也。

  又大乘經。處處別說有第七識。故此(第七識。是決定)別有。諸大乘經。是至教量。前(於初能變中。既)已廣說。故不(須)重(為極)成。(又復)解脫經中。亦別說有此第七識。如彼頌言。染污意恒時。諸惑俱生滅。若解脫諸惑。非曾非當有。彼經自釋此頌|意言。有染污意。從無始來。與四煩惱。恒俱生滅。謂我見。我愛。及我慢。我癡。對治道生斷煩惱已。此意從彼便得解脫。爾時此意相應煩惱。非唯(於今)現無。亦無現在過來未來。(以諸煩惱)無(實)自(體)性故。

  若約迷情。則現前一念。積集過去無量惑業苦種。能起未來無量惑業苦事。然過去已滅。未來未生。唯此一剎那心。可名有體。而此心體。念念遷流。新新不住。亦何嘗有實體哉。依此妄心。故妄見有三世差別。果見覓心瞭不可得。則現在既無。三世何有。惟其坐斷三世。方能普達三世。又覓心既不可得。豈有形相方隅。惟其消殞十方。方能徧照十方。故曰微塵剎土。自他不隔於毫端。十世古今。始終不離於當念。此所謂非曾非當有也。是故所謂對治道生斷煩惱者。非如世間軍陣相殺。對壘抵敵之謂也。直是以二空智。深觀煩惱。本無自性。既不自生。亦不他生。又不共生。不無因生。隻是因緣和合。虛妄有生。正妄生時。仍不在內。亦不在外。不在中間。不在過去。不在現在。不在未來。生即無生。終無自性。自性既無。他性何有。自他既無。豈有共性。有尚叵得。況無因生。如此研觀。勿令休息。解種熏發。惑種自消。故瑜伽論決擇分中雲。問。斷煩惱時。為舍纏耶。舍隨眠耶。(纏。謂現行。隨眠。謂種子也。)答。但舍隨眠。纏即不起。問。為斷過去。為斷未來。為斷現在。答。非斷去來今。然說三世斷。何以故。若在過去有隨眠心。任運滅故。其性已斷。復何所斷。若在未來有隨眠心。性未生故。體既是無。當何所斷。若在現在有隨眠心。此剎那後。性必不住。更何須斷。又有隨眠。離隨眠心。二不和合。是故現在亦非所斷。然此他意內正作意。二因緣故。正見相應。隨所治惑。能治心生。諸有隨眠。所治心滅。此心生時。彼生滅時。平等平等。對治生滅。道理應知。正見相應。能對治心。於現在世。無有隨眠。於過去世。亦無隨眠。此剎那後。離隨眠心。在未來世。亦無隨眠。從此以後。於已轉依已斷隨眠身相續中。所有後得世間所攝。善無記心。去來今位。皆離隨眠。是故三世。皆得說斷。初正釋竟。

   (癸)二指廣。

  如是等教。諸部皆有。恐厭廣文。故不繁述。

  初明聖教竟。

   (壬)二顯正理三。初結前起後。二顯示正理。三指廣勸信。(癸)今初。

  已引聖教。當顯正理。

   (癸)二顯示正理六。初恒行無明。二為緣生識。三思量名意。四無心定別。五無想天染。六三性時染。(子)初中二。初正顯恒行。二轉釋不共。(醜)今初。

  謂契經說。不共無明。微細恒行。覆蔽真實。若無此(第七)識。(則)彼(不共無明。便)應非有。謂諸異生。於一切分。恒起迷理不共無明。覆真實義。障聖慧眼。如伽他說。真義心當生。常能為障礙。俱行一切分。謂不共無明。

  謂能照真義之智心。正當生時。有一法常能為其障礙。此障礙法。俱行於一切異生善。惡。無記三性分位之中。所謂不共無明是也。

 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。恒處長夜。無明所盲。惽醉纏心。曾無醒覺。若(使)異生位(中。或)有暫不起此無明(之)時。便違經(中所說。恒處長夜等)義。(以)俱(在)異生位(中。而)迷理無明。有行不行。不應理故。此(不共無明。若謂)依(於)六識。皆不得成。應此(無明如六識之)間斷。(或)彼(六識如此無命之)恒染故。許有末那。便無此失。

  初正顯恒行竟。

   (醜)二轉勢不共。

 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。此(所)俱(之)無明。何(獨)明不共(耶)。

  此設問征起也。下文也三傢釋。第三為正。

  有義。此俱我見慢愛。非根本煩惱。名不共何失。

  謂此意所俱無明。是根本煩惱。其所俱我見。我慢。我愛。則非根本煩惱所攝。但是隨煩惱性。故雖四惑俱起。而三非同類。獨此無明。名為不共。亦復何失。此初傢釋全非。

  有義。彼說理教相違。純隨煩惱中。不說此(見。慢。愛)三故。此三(是其)中十(根本)煩惱攝故。處處皆說染污末那。與四煩惱恒相應故。應說四中無明是主。雖(與見慢愛)三俱起。亦名不共。(以其)從無始際。恒內昏迷。(不瞭空理)。曾不省察。(惟妄執我。無循反時)。癡增上故。(問曰)此所俱見等(三惑)應名相應。(答曰)若(三法行。各)現為主時。(亦)應名(為)不共。如無明故。許亦無失。

  若為主時。應名不共者。謂生死流轉。則貪愛為主。障於聖道。則見慢為主。見則偏執一理。不肯虛心。慢則倨傲自恃。不肯求他故也。此第二傢釋雖是。然未曲盡其致。

  有義。此癡名不共者。如(十八)不共佛法。(惟如來有。今此無明亦爾)。唯此(第七)識有故。(難曰)。若爾。(則)餘(六)識相應煩惱。此(第七)識中(所)無。(亦)應名不共(耶。答曰。但)依殊勝(之)義。(以)立不共(之)名。非(謂但)互所無。皆名不共也。謂第七識相應無明。無始恒行。障真(實)義(及無漏)智。如是(殊)勝(業)用。餘識所無。唯此識有。故名不共。(又難曰)。既爾。(則)此(所)俱(見慢愛)三。亦(有勝用)。應名不共。(答曰)。無明是主。(故)獨得此(不共之)名。或許餘三。(為主之時)。亦名不共。(今但)對餘(識相應之)癡(心所)故。且說無明(為不共耳。然)不共無明。總有二種。一恒行不共。餘識所無。二獨行不共。此識非有。

  且說無明以上。與第二傢釋同。不共無明以下。辨此不共一名而有二義。方曲盡其致也。一恒行不共者。於有漏位常起現行不間斷故。此惟第七識有之。餘六識之所無。今正指此為不共無明也。二獨行不共者。不與餘九根本煩惱同起。獨迷諦境。惟第六識有之。故此第七識中非有。今不指此為不共也。

  故瑜伽說。無明有二。若(與)貪等俱者。名相應無明。非貪等俱者。名獨行無明。(就獨行無明。又分是主非主二義。若)是主獨行。(不與忿等小十俱者。此能發業)。唯見(道之)所斷。如契經說。諸聖有學。不共無明已永斷故。(所以更)不造(作)新業。(此即徧指是主獨行。以為不共無明。非指第七識中恒行為不共也。若夫)非主獨行。(一任忿等小十各自為主。此類無明)。亦(通於)修(道)所斷。(以與)忿等(十小隨惑)。皆通(修道)見(道之)所斷故。

  若論第七識之無明。亦仍與貪等俱。亦是相應無明所攝。但以恒行為主。故又徧得不共之名。若夫獨行不共。又分是主非主二義。是主。則唯見所斷。非主。則通見修所斷。而皆但與第六識俱。非同第七恒行不共。故特細剖析之。

  恒行不共。(惟修所斷。故是)餘部所無。獨行不共。(既有是主非主二種。通於見修二斷。故得)此彼(五部)俱有。

  按俱舍中。惑分五部。一者見苦諦所斷部。二者見集諦所斷部。三者見滅諦所斷部。四者見道諦所斷部。五者修所斷部。部者。分也。類也。根本十惑。各由迷於諦理而起。故各有部分。一一諦下。各起多惑。故部類不同也。恒行不共。但在第七識有。唯屬修所斷部。故雲餘部所無。獨行不共。若非主者。通於五部。故雲此彼俱有。然是主獨行。惟見所斷。亦應雲此部非有。以非此中正意。故略不言之耳。初恒行無明竟。

   (子)二為緣生識。

  又契經說。眼色為緣。生於眼識。廣說乃至意法為緣。生於意識。若無此(第七)識。(則)彼(意法為緣之)意非有。謂如五識。必有眼等(五根為)增上不共俱有所依。意識既是六識中攝。理應許(其亦)有如是所依。此(第七)識若無。彼(第六識之增上不共俱有所)依寧有。又不可說(肉團心)色。為彼所依。(以說名為)意。非(是)色故。(且)意識(由依意故。得具自性。隨念。計度。三種分別。設依色者。便與五識一般。但有自性分別)。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。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。彼與五根俱時而轉。如(種與)芽。(形與)影故。又識與根。既必同境。(喻)如心(與)心所。決定俱時。

  五根為五識依。共有三義。一者增上。由根發識故。二者不共。眼識自依眼根。不與耳識等共故。三者俱有。眼正見時。識正瞭別。同一剎那。無前後故。餘五亦然。五根如種。五識如芽。五根如形。五識如影。五根如心王。五識如心所。意與第六。應知亦然。

  由此理趣。極成意識。(猶)如眼等(五)識。必有不共(他識)顯自名(為意識之意)處。等無間(意根之所)不攝。(是)增上生(緣)所依。極成六識(各)隨一(根)攝故。

  量雲。極成意識是有法。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宗。因雲。極成六識隨一攝故。喻如眼等識。言等無間不攝者。謂瑜伽雲。若此六識。為彼六識等無間緣。即施設此名為意根。此約前滅識為後開導依。所以假立意根之名。今此同時增上所依。非彼等無間意所攝也。二為緣生識竟。

   (子)三思量名意。

  又契經說。思量名意。若無此(第七)識。彼(思量意則)應非有。謂若意識現在前時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。過去未來理非有故。彼(過去等無間意)。思量(之)用。定不得成。既爾。如何(經中)說(思量)名為意。若謂(思量名意。乃是)假說。理亦不然。(既)無正思量。假(名為意復)依何立。若謂(意識於前)現在(之時)。曾有思量。(今雖已滅。得名為意。然殊不知第六意識)爾時(正現在位。雖有思量。但)名(為)識。寧(得)說為意(乎)。故知別有第七末那。恒審思量。正名為意。(若夫)已滅(之等無間意。乃)依此(第七而)假立意名(耳)。

  問。二卷破外難雲。假必依真。亦不應理。今乃雲無正思量。假依何立。不亦自語相違耶。答。世間名字。固有依真說假者。亦有不依真說假者。元非一概。依真說假。如依真見道假說相見道。依內種子假說外種子。依思量意假說等無間意之類是也。不依真說假。如兔無角。假說兔角。龜無毛。假說龜毛。又如月無二。假說二月。空無華。假說空華。乃至見相二分非我法。假說為我法等是也。故雲。假必依真。亦不應理。倘更執假必不依實事。亦豈應理也哉。又若約諸法自相名真。則思量名意。亦唯於諸法共相而轉。何嘗親得彼自相哉。特於共相之中說實說假耳。

   (子)四無心定別。

  又契經說。無想(定。)滅(盡)定(二種不同。假使第七)染意若無。彼(二種定。便)應無別。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(相應)心所。體數無異。若無(第七)染意於(此)二定(之)中。一(無想定是)有。一(滅盡定是)無。(則)彼二(定)何別。若謂加行界地(所)依等有差別者。理亦不然。彼差別(之)因。(正)由此(第七識而)有故。此(第七識)若無者。彼(差別)因亦無。是故定應別有此意。

  體。謂心王。數。謂心所。言此二定之中。所滅心王。同是六識。所滅心所。同五十一。設非有染無染二意差別。則二定更無異矣。加行。謂作意。所依。謂教法。等者。等取自體假立也。集論明此二定有五門差別。一所依。二自體。三假立。四作意。五界地。一所依別者。無想定。乃外道弟子。依外道所說邪教而修。滅盡定。乃世尊弟子。依世尊所說正教而修。二自體者。無想定。體是有漏。滅盡定。體是無漏。三假立者。無定想。依有覆意所緣阿賴耶假立。滅盡定。依無覆意所緣異熟識假立。四作意者。無想定。由永出離作意以為加行。滅盡定。由暫止息作意以為加行。五界地者。無想定。是色界舍念清凈地所系。滅盡定。依無色界非非想地而入。仍非所系。

   (子)五無想天染。

  又契經說。無想(天中)有情。一期生中心心所滅。若無此(第七)識。彼(無想天便)應無染。謂彼長時無六轉識。若無此意。(則俱生)我執便無。(然)非於餘處有具縛者。一期生中(或能)都無我執。彼(無想天若)無我執。應如涅槃。便非聖賢同所訶厭。(救曰。彼無想天我執)初(半劫後方滅)。後(半劫時又生。則是)有故。無如是(應如涅槃之)失。(破曰)。中間(四百九十九劫)長時無(我執)故。有(如涅槃之)過。(救曰。過)去(未)來有(我執)故。無如是(如涅槃之)失。(破曰)。彼(過去未來)非現(非)常。(同於)無故。有(如涅槃之)過。(又)所得(之無想異熟既)無故。(則)能得(無想報之有情)亦無。(此無想異熟。乃是)不相應法。(不過依於色心分位假立)。前已遮破。(不是實有。若無末那。亦無藏識)。藏識無故。熏習亦無。餘法受熏。已辯非理。故應別有染污末那。於無想天恒起我執。由斯賢聖。同訶厭彼。

  言所得無者。謂彼有情。於無想定前求無想果。故所熏成種。招彼異熟。染污末那。緣彼執我。依之粗動想等不行。於此分位中。假立無想報。若無此第七識。彼無想報。則不應有也。

   (子)六三性時染。

  又契經說。異生善染無記心時。恒帶我執。若無此(第七)識。彼(我執)不應有。謂異生類三性心時。(前六轉識)雖外起(善惡)諸業。而內恒執我。由執我故。令六識中所起施(戒禪)等(善業)不能亡相。故瑜伽說。染污末那為(六)識依止。彼未滅時。相瞭別縛。不得解脫。(染污)末那滅已。相縛解脫。言相縛者。謂(由染意恒執我故。令前六識)於(其所緣)境相不能瞭達如幻事等。由斯見分(為彼)相分所拘。不得自在。故名相縛。依如是義。有伽他言。如是染污意。是識之所依。此意未滅時。識縛終不脫。又善(及)無覆無記心時。若無(第七識恒起)我執。應非有漏。(以)自相續中六識(所有)煩惱。與彼善等不俱起故。(若謂過)去(未)來(煩惱)緣縛。(則)理非(是)有故。非由他惑。成有漏故。勿由他解。成無漏故。

  他惑。指過去未來惑。他解。指過去未來生空智慧也。現在六識起善及無覆無記法時。既不與煩惱俱起。若謂過去未來有煩惱故。名有漏者。則須陀洹等於出觀後所起思惑。應成無漏。以過去已曾證無漏故。又七方便人所有善無記心。應成無漏。以未來必當證無漏故。

  又不可說(異心心所之外)。別有隨眠。是不相應(行蘊所攝。於善等時)現相續起。由斯善等成有漏法。彼(不相應)非實有(體。前文)已極成故。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。故成有漏。(以有漏因。惟由第七執我。若無第七執我。則)彼(善等)種子。先無(有)因。可(令)成有漏故。(亦)非由(於有)漏種(故。令)彼(善等現行)成有漏(法)。勿學(地中之)無漏(現行)心。(由彼尚有有漏種子)。亦(可)成有漏故。雖(或)由煩惱引施等業。而(煩惱已去)。不(與善等)俱起。故非(可為)有漏(之)正因。以有漏(之)言。(乃)表(與)漏俱(時起)故。又無記業。非煩惱引。彼復如何得成有漏。然諸有漏。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。互相增益。方成有漏。由此熏成有漏法(之)種(子)。後時(由此種子)現起。有漏義成。異生既然。有學亦爾。

  自身。明非他惑。現行煩惱。明非隨眠種子。俱生俱滅。明非不俱時起。互相增益。謂六識所起施等。與第七我執。互相增長資益也。

  無學有漏。雖非漏俱。而從先時有漏種起。故成有漏。於理無違。

  此釋伏難也。難曰。若有漏言。必表漏俱。則無學位中已得漏盡。何故五根五識仍名有漏。今釋之曰。無學位中。五根五勢有漏之法。雖非與有漏第七心俱。而由彼異熟未空。仍從先時所熏有漏種起。故成有漏。此則於理無違。

 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。令善等法有漏義成。此意若無。彼(有漏義則)定非有。故知別有此第七識。

  二顯示正理竟。

   (癸)二指廣勸信。

  證有此識。理趣甚多。隨攝大乘。略述六種。諸有智者。應隨信學。

  二別明教理竟。

   (辛)三通妨總結。

 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。應知彼是隨轉理門。或隨所依六根說六。而識類別。實有八種。

  以意根中。即攝第七第八兩識故也。二釋第二能變竟。

   (戊)三釋第三能變二。初明差別等前六門。二明共依等後三門。(己)初中二。初釋差別等四門。二釋心所受俱兩門。(庚)初又二。初設問舉頌。二以論釋成。(辛)今初。

  如是已說。第二能變。第三能變。其相雲何。頌曰。次第三能變。差別有六種。(一差別門)。瞭境為性相。(二體性門。三行相門)。善不善俱非。(四三性門)。

  此下共以九門釋第三能變之相。今先舉四門也。五心所相應門。即下文此心所徧行三句。及初徧行觸等二十句是。六受俱門。即下文三受共相應一句是。七共依門。即依止根本識一句是。八俱轉門。即五識隨緣現三句是。九起滅分位門。即意識常現起四句是。

   (辛)二以論釋成三。初釋差別門。二釋性相兩門。三釋三性門。(壬)今初。

  論曰。次中思量能變識後。應辨瞭境能變識相。此識差別。總有六種。隨六根(六)境種類異故。謂名眼識乃至意識。(乃)隨(六)根(而)立(其)名。具五義故。五。謂依。發。屬。助。如根。

  此正明依根而立六識名也。言五義者。一依眼等六俱有根而住。二由六根所發。三各系屬於根。四能助根瞭別。五各如根所緣之境。

  雖六識身。皆依意轉。然隨不共。立意識名。如五識身。無相濫過。或唯依意。故名意識。辨識得名。心意非例。

  此釋伏難也。難曰。五識亦以第一為染凈依。何故第六獨名意識。今釋之曰。六識雖皆依意。然前五識。但以意為共依。惟第六識。以意為不共依。故隨不共立意識名。如五識身。各依一根。各隨不共立名。故無相濫之過。又或前五兼依色根。第六唯依於意。故名為意識耳。又難曰。若第六唯依於意。得名意識。則第八亦唯依意。亦應名為意識。又第七唯依第八。應名為心識耶。今釋之曰。此中但辨六識所由得名。若第八名心。第七名意。自約集起思量義勝立名。雖互相依。非在此依根得名之例也。

 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。(則是)隨境(而)立(其)名。(以)順(於)識(之)義故。謂於(色聲香味觸法)六境瞭別。(乃)名(為)識。色等五識。唯瞭色等(各各一塵)。法識通能瞭一切法。或(第六)能瞭(差)別(之)法。獨得法識名。(前五但能瞭自相分性境。不能瞭差別法。不名法識)。故六識名。(亦)無相濫(之)失。

  此復名依境而立六識名也。色等下。釋伏難。難曰。五塵亦皆名法。法亦惟是五塵及五塵落謝影子。何故第六獨名法識。釋有二義。一者。前五識各局一塵。第六識通瞭六塵。二者。前五識但瞭一味性境。第六識能瞭種種差別之法。故亦不相濫也。

  此後隨境(所)立六識(之)名。(乃)依五色根未自在(位而)說。若得自在諸根互用。一根發識緣一切境。但可隨根(立名。乃)無相濫(之)失。

  謂此六識。有兩種名字。前雲眼識乃至意識。是隨根立名。後雲色識乃至法識。是隨境立名。然此後隨境所立之名。但可依未自在位說耳。若至諸根互用。一根發識。通能緣一切境。設名色識乃至法識。未免相濫。但可隨所依根立名。始無相濫之失也。

  莊嚴論(中但)說如還五根。一一皆於五境轉者。且依粗顯同類境說。佛地經說。成所作智。決擇有情心所差別。起三業化。作四記等。若不遍緣(六塵諸境)。無此能故。

  此釋難也。難曰。若謂諸根互用。一根發識緣一切境。何故莊嚴論中但說如來五根。一一皆於五塵境轉。不雲徧於一切法轉耶。釋曰。且依粗顯同類境說耳。非不徧緣一切境也。故更引佛地經以證遍緣。言粗顯同類境者。即指五塵。其相粗顯。又同一性境之類故也。此等粗顯同類之境。未自在位決定不相融者。今自在位尚可互緣。況法塵境。本來細微不相窒礙。豈自在位反不得遍緣哉。言四記者。記即是答。一者一向記。二者分別記。三者反詰記。四者舍置記也。

 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。粗顯極成。故此(頌中)不說。前隨義便。已說所依。此所緣境。(姑俟)義便當說。

  此釋疑也。疑曰。前第七識頌中。有所依所緣二門。今此六識。何故不說。答曰。此六轉識。依於六根。緣於六塵。粗顯極成。故頌不說。然前論中。因義便故。既已傍論諸識所依。至於此六識所緣境相差別。亦俟義便。乃當說之。初釋差別門竟。

   (壬)二釋性相兩門。

  次言瞭境為性相者。雙顯六識自性行相。識以瞭境為自性故。即復用彼(瞭境)為行相故。由斯兼釋所立(瞭境名識之)別名。(以)能瞭別境(者。乃)名(之)為識故。如契經說。眼識雲何。謂依眼根瞭別諸色。廣說乃至意識雲何。謂依意根瞭別諸法。彼經且說不共所依。(及)未轉依位見分所瞭。餘(共)所依(及已轉依位所)瞭。如前已說。

  共所依。謂五識更須分別依。染凈依。根本依。第六識亦更須根本依也。餘可知。

   (壬)三釋三性門。

   (問曰)。此六轉識。何性攝耶。(答曰)。謂善不善俱非性攝。俱非者。謂無記。非善不善。故名俱非。能為此世他世順益。故名為善。人天樂果。雖於此世能為順益。非於他世。故不名善。能為此世他世違損。故名不善。惡趣苦果。雖於此世能為違損。非於他世。故非不善。於善不善益損義中。不可記別。故名無記。

  此先釋三性義也。然無記中。復分有覆無覆。由前已解。故不重出。

  此六轉識。若與信等十一相應。是善性攝。與無慚等十法相應。不善性攝。俱不相應。無記性攝。

  此示未轉依位中三性相也。言無慚等十法者。一無慚。二無愧。即二中隨煩惱。三忿。四恨。五覆。六惱。七嫉。八慳。九害。即小隨十煩惱之七。十嗔。即根本六煩惱之一。此十唯是不善性攝。若大隨八。小隨餘三。根本餘五。皆通不善及有覆無記性攝。故不說之。且如有人。雖起貪癡慢疑。及諸見執。若不與無慚無愧同起。僅名有覆無記。起掉舉惽沉等。亦復如是。起誑。起諂。起憍。亦復如是。但與無慚。無愧。相應。方名不善。不與無慚無愧同起。皆名有覆無記也。若不與善心所相應。亦不與諸煩惱心所相應。但與遍行別境及四不定隨一相應。則皆名無覆無記。

  有義。六識三性(起必)不俱。(以此六識)同外門轉。(善等三性)互相違故。(謂前)五識必由意義(為分別依)。導引(而起)。俱(時而)生。同(緣塵)境。(方乃)成善(成)染故。若許五識三性俱行。(則)意義爾時(亦)應通(於)三性。便違正理。故定不俱。(然)瑜伽等說藏識。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。彼(雲一時。乃)依多念(而說)。如說一心。非(局在)一生滅。(今依一念。定不容俱。故)無相違(之)過。

  此明三性俱不俱義。有兩傢解。今初傢明不俱也。先正釋。次瑜伽下。通妨。幷可知。然未當理。故以下解為正。

  有義。六識三性容俱。(謂初起)率爾(無記之五識。及齊)等流(類之善染)眼等五識。或(四種五種)多(起)。或(三種二種)少(起)。容俱起故。(又)五識與意(識)。雖定俱生。而善性等。不必同故。前所設(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之)難。於此唐捐。故瑜伽說。若(人入於三昧。或)遇聲緣從定起者。(此是)與定相應(善)意識俱轉(之)餘耳識生。非唯(是)彼定相應(之)意識能取此聲(也)。若不爾者。(既無耳識)於此音聲不領受故。不應出定。(亦)非取聲時即便出定。(以先)領受聲已。若有希望。後時方出。(此其)在定(之)耳識。率爾聞聲。理應非善。(以凡)未轉依者。率爾墮(境之五識)心。定(皆屬)無記故。由此誠證。(與)五(識)俱(之)意義。非(必)定與五(識)善等性同。諸處但言五俱意識。亦緣五(識所緣五塵之)境。不說(意識。定與五識)同(其善惡無記之)性。(然)雜集論(中)說。等引位中五識無者。(彼)依多分(而)說。

  此第二傢正明六識三性得俱也。且如等流善眼識。正觀佛時。正讀經時。耳忽聞聲。鼻忽聞香。身忽覺觸。則其所有率爾墮心。定屬無記。又如等流染眼識。正觀美色觀劇戲時。耳忽聞聲等。率爾墮心。亦屬無記。此三性得俱起之一驗也。彼謂五識設使三性俱行。意識爾時應通三性。殊不知同時意識。雖必同境。不必同性。且如入定意識。是善性攝。正於定中得聞聲者。是率耳無記耳識。何必同性。又恐難曰。定中那有耳識。今故釋曰。定中意識。不能取聲。若無率爾耳識。則於音聲不能領受。又恐難曰。寧知定中必有率爾耳識領此音聲。今故釋曰。若不領聲。不應出定。恐更難曰。取聲出定之時。耳識既生。則意識已非定善。今故釋曰。非取聲時即便出定。以率爾無記耳識正領聲時。意識正尚在定。俟有希望。方從定起。故知在定意識。雖是善性。不妨無記耳識同時俱起。恐更難曰。寧知定中耳識非是善性。今故釋曰。未轉依者。率爾墮心定無記故。由此下。結證可知。雜集下。更通妨也。等引者。梵語三摩呬多。謂修習止觀。平等不偏。引生功德。故翻等引。等引位中。善定善慧與第六識相應。調柔正直而住。故多分不起五識。今雜集中。乃依多分說無。非謂定中決不起率爾五識也。

 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。意隨徧註。與彼性同。無徧註者。便無記性。故六轉識。三性容俱。

  且如禮佛懺願之時。眼識緣佛色像。則是善性。若緣花幡等。任運起貪。則是染性。若非善染。即無記性。耳識緣法音聲。則是善性。若緣音聲有美有惡。任運貪嗔。則是染性。若非善染。即無記性。鼻識聞香無所取著。則是善性。若緣好香。任運貪著。或緣餘氣任運憎惡。則是染性。若非善染。即無記性。身識翹勤謹肅不懈。則是善性。若多放逸。不合威儀。則是染性。若非善染。即無記性。又如舌識。正受食時。於味不生貪染。則是善性。若於好味惡味。任運貪嗔。則是染性。若非善染。即無記性。是故五識俱起之時。或眼識善。耳識染。鼻識等無記。或耳識善。眼識染。餘識無記。或善多染少。或染多善少。或善染多無記少。或無記多善染少。或但一性。或但二性。或具三性。事非一概。至於第六意識。若隨五識有所徧註。則與五識同其善染。若無徧註。便是無記性攝。又如正禮拜時。正習坐時。身識是善。而意識或起無記。或起染心。仍復不一。故前五識。不妨三性俱起。而第六識。無有一念通三性之過也。上約未轉依位釋竟。

  得自在位。唯善性攝。佛色心等。道諦攝故。(無有不善)。已永滅除戲論種故。(亦無無記)。

  得自在。謂佛果位中。轉異熟識成無垢識。爾時五根成無漏故。所發五識。亦成無漏。又意根純無漏故。所發意識亦純無漏。五根名為佛無漏色。八識皆名佛無漏心。色即相好功德之所莊嚴。心即四智菩提相應心品。故皆道諦所攝。戲論種子已永滅盡。故此妙觀察智相應心品。成所作智相應心品。皆唯善性攝也。初釋差別等四門竟。

   (庚)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二。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。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。(辛)初中二。初設問舉頌。二以論釋成。(壬)今初。

 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。頌曰。此心所遍行。別境。善。煩惱。隨煩惱。不定。三受共相應。

   (壬)二以論釋成二。初略釋六位心所。二廣釋三受相應。(癸)初中二。初總標。二別釋。(子)今初。

  論曰。此六轉識。總與六位心所相應。謂遍行等。

   (子)二別釋二。初釋心所名義。二釋六位類別。(醜)今初。

  恒依心起。與心相應。系屬於心。故名心所。(猶)如屬我(之)物。(便)立我所(之)名。(須知)心於所緣。唯取總相。心所於彼(所緣。既取總相)。亦取別相。助成心事。(故)得心所(之)名。(譬)如畫(傢之)師資。(師既)作模。(資乃)填彩。故瑜伽說。識能瞭別事之總相。作意瞭此(識)所未瞭(之)相。即(是明)諸心所取所別相(之義也。是故)觸能瞭此(識所緣)可意等相。受能瞭此(識所緣)攝受等相。想能瞭此(識所緣)言說因相。思能瞭此(識所緣)正因等相。故作意等。名心所法。(其言瞭此之一)此(字。正)表心所(不惟緣別相。而)亦緣總相(也)。

  即諸心所取所別相句。一則轉釋上句。二則兼解下四句義也。可意等相者。等取不可意相。及中容相也。攝受。即順益也。等者。等取違損。及非順非違也。言說因。即境之分齊相也。正因等者。等取邪因及非正非邪因也。

  餘處復說。欲亦能瞭(識所緣之)可樂事相。勝解亦瞭(識所緣之)決定事相。念亦能瞭(識所緣之)串習事相。定慧亦瞭(識所緣之)得失等相。由此(方能)於(所緣)境。起善染等諸心所法。(亦是)皆於所緣兼取別相(之義)。

  此更釋別境等諸心所法。皆有助成心事之功能也。串與慣同。定慧亦瞭得失等相者。瞭於得相。起善心所。即名正定正慧。瞭於失相。起染心所。即名邪定邪慧。瞭於非得非失之相。起餘無記心所。即定慧亦屬無記也。初釋心所名義竟。

   (醜)二釋六位差別。

  雖諸心所。名義無異。而有六位種類差別。謂徧行有五。別境有五。善有十一。煩惱有六。隨煩惱有二十。不定有四。如是六位。合五十一。(初名徧行者)。一切心中定可得故。(二名別境者)。緣別別境而得生故。(三名善者)。唯善心中可得生故。(四名煩惱者)。性是根本煩惱故。(五名隨煩惱者)。唯是煩惱等流性故。(六名不定者)。於善染等皆不定故。然瑜伽論合六為五。(以根本)煩惱與隨煩惱。俱是染故。復以四一切辯(此)五位差別。謂一切性。及(一切)地。(一切)時。(一切心王)俱。(此)五(位)中。徧行俱四一切。別境唯有初(三性)。二(九地之兩)一切。善唯有一。謂一切地。染四皆無。不定唯一。謂一切性。由此五位種類差別。

  一切性者。善。不善。無記。三性也。一切地者。三界九地。謂五趣雜居地。乃至非非想地也。一切時者。有心無心。有漏無漏。分位差別時也。一切俱者。徧與八識心王相應而俱起也。初略釋六位心所竟。

   (癸)二廣釋三受相應二。初釋三受義。二明俱不俱。(子)今初。

  此六轉識。易脫不定。故皆容與三受相應。皆領順(相)違(相。及)非(違順)二(之)相故。領順境相。適悅身心。說名樂受。領違境相。逼迫身心。說名苦受。領中容境相。於身於心。非逼非悅。名不苦不樂受。

  此總釋三受義也。易。謂變易。脫。謂轉脫。餘可知。

  如是三受。或各分二。五識相應。說名身受。別依身故。意識相應。說名心受。唯依心故。

  身受亦名外受。心受亦名內受。身受有三。心受亦三。則是六受。更約六識差別。則是十八受也。

  又三皆通有漏無漏。苦受亦由無漏起故。

  謂修無漏者。必備歷艱辛。苦其心志故也。

  或各分三。謂見所斷(三受)。修所斷(三受)。非所斷(三受)。

  見所斷。謂與分別惑相應之三受也。修所斷。謂與俱生惑相應之三受也。非所斷。即無漏相應之三受也。

  又學。無學。非二為三。

  學位三受。即修所斷。無學三受。即非所斷。非二。謂非學非無學。指一切凡夫言之。非二三受。即見所斷。又非二三受。通二所斷。及非所斷。學位三受。唯修所斷。及非所斷。無學三受。唯非所斷。

  或總分四。謂(樂受即)善。(苦受即)不善。(不苦不樂受。即)有覆無覆二(種)無記(性)受。有義。三受容各分(為)四(性。以與前)五識俱起(之)任運貪癡。(及)純苦趣中(之)任運煩惱不發(惡)業者。是(有覆)無記故。彼(有覆無記)。皆容與苦根相應。瑜伽論說。若任運生一切煩惱。皆於三受現行可得。若通(前六)一切識身者。徧與一切(諸識中三受)根相應。(若)不通一切識身者。(惟與)意地一切(三受)根相應。雜集論說。若欲界系任運煩惱發惡行者。亦是不善。所餘(不發惡者)。皆是有覆無記。故知三受容各有四。

  初以三受。分配三性。無記有二。故總分四。此義太局。後以三受各通善。惡。有覆。無覆之四。方盡其致。

  或總分五。謂苦。樂。憂。喜。舍。三中苦樂各分二者。逼悅身心。相各異故。由無分別。有分別故。尤重。輕微。有差別故。不苦不樂。不分二者。非逼(身心)。非悅(身心)。相無異故。無分別故。平等轉故。

  此釋三受。亦名五受之義。苦分出憂。樂分出喜。故雲各分二也。凡有三義。一者逼身名苦。逼心名憂。悅身名樂。悅心名喜。二者無分別。名苦名樂。有分別。名憂名喜。三者尤重。名苦名樂。輕微。名憂名喜。不苦不樂但名舍受。不分二者。一無逼悅身心之相。二是一味無分別性。三平等轉無有輕重。故不可分也。

  諸適悅受。五識相應。恒名為樂。(但悅身故。無分別故。不得名喜)。意識相應(之適悅受)。若在欲界。(及色界中)初二靜慮(之)近分。(止可)名喜。但悅心故。若在初二靜慮(之)根本。名樂名喜。悅身心故。若在第三靜慮(之若)近分(若)根本。(皆)名為樂。安靜尤重。無分別故。

  此細釋喜樂二受義也。近分。即未到定。根本。即正住於定。餘可知。

  諸逼迫受。(與)五識相應(者。以逼身故。無分別故)。恒名為苦。(不得名憂)。意識俱者。有義。唯憂。逼迫心故。諸聖教說。意地戚受名憂根故。瑜伽論說。生地獄中。諸有情類。異熟無間。有異熟生。苦憂相續。又說。地獄尋伺憂俱。(更有)一分(純受苦之)鬼趣。傍生亦爾。故知意地尤重戚受。尚名為憂。況餘輕者。

  此下細釋憂苦二受義也。五識相應。恒名為苦。此易可知。意識逼迫。應通憂苦二名。今初傢釋。但許名憂。不許名苦。未達尤重無分別者。即名苦故。引證可知。下文自破。

  有義。(意識逼迫)。通(憂苦)二。人天中者。恒名為憂。非尤重故。傍生鬼界。名憂名苦。(若)雜受(者名憂。若)純受(者名苦。以其)有輕重故。(輕者名憂。重者名苦也。)捺落迦中。(則)唯名為苦。(以其)純受尤重。無分別故。

  此第二傢正釋也。捺落迦。此雲苦器。即是地獄。

  瑜伽論說。若任運生一切煩惱。皆於三受現行可得。廣說如前。又說。俱生薩迦耶見。唯(是有覆)無記性(攝)。彼邊執見。應知亦爾。(有覆無記性攝)。此(二見所)俱(之)苦受。(定屬苦根)。非憂根攝。(何以故。以)論說憂根非無記故。又瑜伽說。地獄諸根。餘三現行定不成就。純苦鬼界傍生亦爾。(彼論所言)餘三。定是(指)樂喜憂(之三)根。以彼(地獄純苦趣中)。必成現行(之)舍(根)故。

  此引論以證地獄意受。唯名為苦。不得名憂也。廣說如前。謂不通一切識身者。唯與意地三受根相應。此意地得名為苦之一證也。又憂根非無記。而第六識中。俱生身見。邊見。唯屬無記。得與苦受相應。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二證也。又瑜伽說地獄。於十一根中。現行止有八根。餘三根之現行不成就。彼雖不曾說明何謂餘三。而以義推之。餘三定指樂。喜。憂根。以地獄舍根必現行故。此意地應名為苦之三證也。言地獄成就八根者。一眼根。二耳根。三鼻根。四舌根。五身根。六命根。七苦根。八舍根也。然於二十二根之中。不言男女二根者。地獄中無用故。不言等無間意根者。六識有時不行故。不言信等五根。及無三漏根者。縱有種子。定無現行。易瞭知故。定有五色根者。所招苦報。必有身故。設無五根。不受苦故。有命根者。由異熟業所引苦果。一期相續不斷故。有苦根者。純受苦故。有舍根者。地獄中之七八二識。仍與舍受恒相應故。

   (難曰)。豈不容舍(根)。彼(地獄中)定不成(就)。寧知彼(瑜伽)文唯說(有中)容受。

  此不許地獄有舍跟。謂應有憂根也。容受。即舍受。

   (答曰)。應不說彼(地獄)定成(等無間)意根。(以)彼(論中)容(許地獄)六識有時無故。

  前文已明憂非無記。故但破雲。若使第八非舍根者。瑜伽豈以等無間意根為第八耶。然地獄中六識既容有時而無。安得復立等無間意。既無意根。則憂根更不待破矣。

   (又難曰)。不應彼論唯說(有中)容(舍)受。(以彼)通說諸根。(更)無異因(惟說舍受)故。又若彼論(縱使)依(於中)容(舍)受(而)說。如何說彼定成八根。

  此縱許地獄無有意根。得有舍根。然未必以舍根為第八。或復第七是舍。第八是憂。亦不可知。以瑜伽論中。無有明文可據故也。

   (答曰)。若謂五識不相續故。(惟逼迫心。所以)定說憂根為第八者。(則彼)死(時)生(時)悶絕(之時)。寧有憂根。(復)有(妄)執喜根為第八者。亦同此破。設執(男女二根隨分)一形為第八者。理亦不然。(以地獄中)。形不定故。彼惡業招。容無(男女)形故。彼由惡業。令五根門恒受苦故。(所以)定成眼等(五根。設使)必有(男女)一形。於彼(地獄亦有)何用。非於無間大地獄中。可有希求淫欲事故。由斯第八定是舍根。(以)第七(第)八(兩)識。(恒與)舍相應故。

  此正以理推征。破彼地獄成就憂根之執。兼破喜根形根之執。明其必有舍根也。

  如極樂地。意悅名樂。無有喜根。故極苦處。意迫名苦。無有憂根。故(瑜伽論中)餘三(之)言。(決)定(指)憂喜樂。

  此正結顯地獄意受。是苦非憂也。極樂地。謂第三禪。第三禪中。五識不行。唯有意悅。既可名樂而不名喜。以例地獄極苦。五識不行。唯有意迫。定亦名苦而不名憂矣。地獄既定成就苦根舍根。則瑜伽所雲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。非指憂喜樂而何哉。

  餘處說彼(惡道之中。亦)有(似前善因之)等流樂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。或彼通說餘受處。(以必)無異熟樂(者。乃)名(為)純苦(處)故。然諸聖教。意地戚受名憂根者。依多分說。或隨轉門。無相違過。瑜伽論說。生地獄中諸有情類。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。又說。地獄尋伺憂俱。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。亦依隨轉門。又彼(地獄中)苦根(與)意識俱者。是餘(趣意俱)憂(根之同)類。假說為憂。或彼苦根損身心故。雖苦根攝。而亦名憂。(喻)如(初二禪)近分(之)喜(根)。益身心故。雖是喜根。而亦名樂。顯揚論等。具顯此義。然未至地。定無樂根。(以論中)說彼唯有(眼。耳。鼻。舌。聲。意。命。苦。憂。喜。舍)。十一根故。由此應知意地戚受。(若於)純受苦處。亦苦根攝。此等聖教。差別多門。恐文增廣。故不繁述。

  此通會諸論文也。等流樂者。如立世阿毗曇雲。人養六畜。飲食溫涼者。在熱地獄有涼間。在寒地獄有溫間。此之溫涼。果似前因。亦是異熟。假名等流。又如施設論雲。等活地獄中。有時涼風所吹。血肉還生。有時出聲唱言等活。彼諸有情。欻然還活。如是血肉生時。暫生喜樂。亦名為異熟樂。此皆約有間地獄言之。非指無間地獄也。餘雜受處者。指有間地獄及多分鬼畜也。純苦者。即無間地獄及一分鬼畜也。依多分說者。謂人天鬼畜等有分別處。則意戚但名憂根也。餘幷可知。初釋三受義竟。

   (子)二明俱不俱。

  有義。六識三受不俱。皆外門轉。互相違故。五俱意識。同五所緣。五三受俱。意亦應爾。便違正理。故必不俱。瑜伽等說。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。彼依多念。如說一心。非一生滅。無相違過。

  此有二釋。今初釋不俱也。幷如前文三性中。義可知。

  有義。六識三受容俱。順違中境。容俱受故。意不定與五(識之)受同故。於偏註境。起一受故。無偏註者。便起舍故。由斯六識。三受容俱。

  此第二正釋也。義幷可知。

  得自在位。唯樂喜舍。諸佛已斷憂苦事故。

  二釋心所受俱兩門中。初略標心所廣釋受俱竟。

   (辛)二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二。初正釋別相。二會示二諦。(壬)初中五。初釋徧行別境。二釋善。三釋根本煩惱。四釋隨煩惱。五釋不定心所。(癸)初中二。初舉頌。二論釋。(子)今初。

 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。今應廣顯彼差別相。且初二位。其相雲何。頌曰。初徧行觸等。次別境謂欲。勝解念定慧。所緣事不同。

   (子)二論釋二。初釋徧行。二釋別境。(醜)今初。

  論曰。六位中初徧行心所。即觸等五。如前廣說。(問曰)。此徧行相。雲何應知。(答曰)。由教及理為定量故。此中教者。如契經言。眼色為緣。生於眼識。三和合(位。定生於)觸。與觸俱生。(必)有受想思(三)。乃至廣說。由斯觸等四是徧行。又契經說。若根不壞。境就現前。作意正起。方能生識。餘經復言。若復於此(境起)作意。即於此(境起)瞭別。若於此(境起)瞭別。即於此(境起)作意。是故此(作意與瞭別之)二(法)。恒共和合。乃至廣說。由此作意亦是徧行。此等聖教。誠證非一。

  初乃至廣說者。乃至意法為緣。生於意識等也。次乃至廣說者。若於此觸對。即於此瞭別等。乃至領納。取像造作。一一作四句說也。

  理。謂識起必有(根境識)三和。彼(三和位)。定生(於)觸。(而彼三和。又)必由觸(方)有。若無觸者。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。作意引心令趣自境。此(作意)若無者。(則)心(亦)應無故。受能領納。(或)順(或)違(或)中(之)境。令心等起(或)歡(或)戚(或)舍(之)相。(曾)無(有)心起(之)時。(而)無(此三相中之)隨一(相)故。想能安立自境分齊。若心起時無此想者。應不能取境分齊相。思令心取正因等相。造作善等。(曾)無(有)心起(之)位。(而)無此(三法中)隨(分)一(種思故)。故必有思。由此證知觸等五法。心起必有。故是徧行。餘非徧行。義至當說。

  心應無。謂不觸自境。即是不起現行也。思取正因相。則造作善。取邪因相。則造作惡。取非正非邪相。則造作無記。餘皆可知。初釋徧行竟。

   (醜)二釋別境三。初正釋體用。二現起分位。三諸門分別。(寅)初中三。初釋通名。二別解釋。三結非徧行。(卯)今初。

  次別境者。謂欲至慧。所緣境事多分不同。於六位中次初說故。

   (卯)二別解釋五。初釋欲(至)五釋慧。(辰)初中二。初正釋。二斥異解。(巳)今初。

  雲何為欲。於所樂境希(求冀)望(而)為(體)性。(精)勤依(此而生。是)為業(用)。有義。所樂。謂可欣境。於可欣事。欲見聞等。有希望故。(難曰)。於可厭事希彼不合。望彼別離。豈非有欲。(答曰)。此但求彼(可厭之境)不合(時。或)離(彼可厭境)時。(別有)可欣(之)自體(合而不離)。非(求彼)可厭事(而起希望)。故於可厭及中容境。一向無欲。(即)緣可欣事(時)。若不希望。亦無欲起。有義。所樂。謂所求境。於可欣厭求離合等。有希望故。於中容境。一向無欲。緣欣厭事。若不希求。亦無欲起。有義。所樂。謂欲觀境。於一切事。(不論可欣可厭及中容境。但是)欲觀察者。(即便)又希望故。若不欲觀。隨因境勢任運緣者。即全無欲。由斯理趣。欲非徧行。

  初正釋體性業用。次轉釋所樂。凡有三義。初義。但約可欣。則太局。第二雙約欣厭以釋所求。亦未盡理。第三約欲觀。乃為正也。

   (巳)二斥異解。

  有說。要由希望境力。諸心心所方取所緣。故經說。欲為諸法本。(應是徧行)。彼說不然。心等取境。由作意故。諸聖教說。作意現前能生識故。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。如說諸法愛為根本。豈心心所皆由愛生。故說欲為諸法本者。(乃是)說欲所起一切事業。或說善欲能發正勤。由彼(正勤)助成一切善事。故論說此(欲以)勤依為業。

  善事。必由正勤得成。正勤。又由善欲得發。故說善欲為諸法本。非謂由欲生心心所也。餘可知。初釋欲竟。

   (辰)二釋勝解二。初正釋。二斥異解。(巳)今初。

  雲何勝解。於決定境印(可任)持為性。不可(以他緣誘)引轉(動)為業。謂(依於)邪正等教理證(明之)力。於所取境審決印持。由此異緣不能引轉。故由豫境。勝解全無。非審決心。亦無勝解。由斯勝解。非徧行攝。

  決定境。即非猶豫也。餘可知。

   (巳)二斥異解。

  有說。心等取自境時。無拘礙故。皆有勝解。(故是徧行)。彼說非理。所以者何。能不(為)礙者。即(所緣)諸法故。所不(被)礙者。即(能緣)心等故。(能作增上)勝(緣)。發起(心心所)者。(乃)根(及)作意故。若(謂)由此(勝解)故。彼勝(緣得)發起(者。則)此(勝解)應復待餘(發起)。便有無窮(之)失。

  義並可知。二釋解竟。

   (辰)三釋念二。初正釋。二斥異解。(巳)今初。

  雲何為念。於(過去)曾習之境。令心明(審憶)記不忘為性。定(之所)依為業。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。能引(生於)定故。於曾未受體類境中。全不起念。設曾所受。不能明記。念亦不生。故念必非徧行所攝。

   (巳)二斥異解。

  有說。心起必與念俱。(由念於境明記)。能為後時憶念因故。(應是徧行)。彼說非理。勿於後時有癡信等。前亦有故。(然)前心心所。或想(取境分齊之)勢力。足為後時。憶念因故。

  若謂後時憶念。由心起時有念為因。則後時有癡等惡。或復有信等善。豈亦由心起時有癡信等以為因耶。況心心所。及想勢力。足為念因。何必執心起時有念俱也。三釋念境。

   (辰)四釋定二。初正釋。二斥異解。(巳)今初。

  雲何為定。於所觀境。令心專註不散為性。智依(此生)為業。謂觀得失俱非境中。由定令心專註不散。依斯便有決擇智生。(然而)心專註(之為)言。(但是)顯所欲住即便能住。非(必)唯(住)一境。(設)不爾(者。則)見道(位中)。歷觀(上下苦等)諸諦。前後境別(而不專一)。應無等持。若不系心專註境位。便無定起。故非徧行。

  如理名得。背理名失。非得非失。名俱非境。若善決擇智。則取得而舍失。若染決擇智。則取失而舍得。若無記決擇智。則取俱非境相。是故定慧並通三性也。見道歷觀諸諦者。欲界四諦。色無色界四諦。周徧觀察。乃成八忍八智也。等持者。平等任持之義。梵語稱三摩地。蓋定心所。百法論中。本名三麼地也。

   (巳)二斥異解。

  有說。爾時(雖不系心專註於境)。亦有定起。但相微隱。(故是徧行所攝。破曰。)。應說誠言。若(謂此)定能令心等和合。同趣一境。故是徧行。理亦不然。(和合)是觸(之)用。(非定之用)故。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。故徧行攝。亦不應理。一剎那心。自於所緣無(有改)易義故。若言由定。心取所緣。故徧行攝。彼亦非理。作意令心取所緣。(境。非由定)故。(又)有說(言)。此定體即是心。(非別有體)。經說。(三學之中。定)為心學。(又說此定為)心一境性故。彼非誠證。依定攝心。令心一境。(所以)說彼(心一境性。及心學之)言故。(以定及五)根。(五)力。(七)覺支。(八)道支等(所)攝。(猶)如念慧等。(各有自體)。非即心故。

  五根中有定根。五力中有定力。七覺支中有定覺分。八道支中有正定。故如念慧等。別有自體也。量雲。定是有法。非即心宗。因雲。根力覺道攝故。喻如念慧等。四釋定竟。

   (辰)五釋慧二。初正釋。二斥異解。(巳)今初。

  雲何為慧。於所觀境簡(別決)擇為性。斷疑為業。謂觀得失俱非境中。由慧推求。得決定故。非於觀境。愚昧心中。無簡擇故。非徧行攝。

  善慧。則於得境決定。染慧。則於失境決定。無記慧。則於俱非境決定也。

   (巳)二斥異解。

  有說。爾時(愚昧心中)亦有慧起。但相微隱(故似於無。如小物為)大(器所)受。寧知(是有。然不可直謂之無。以)對法(藏中)。說(此慧)為大地法故。

  對法藏。即阿毗曇論也。此敘執。下正破。

  諸部對法。展轉相違。汝等如何執為定量。唯觸等五。經說徧行。說十(大地。本亦)非經。不應故執。

  二別解釋竟。

   (卯)三結非徧行。

  然後等五。非觸等故。定非徧行。如信貪等。

  欲等五心所是有法。定非徧行宗。因雲。分觸等五故。喻如信貪等。初正釋體用竟。

   (寅)二現起分位二。初解定俱者非。二解不定俱為正。(卯)今初。

  有義。此五定互相資。隨一起時。必有餘四。

   (卯)二解不定俱。

  有義。不定。瑜伽說此(五別境心所。於)四一切中。無後(一切時一切俱之)二故。又說此五緣(所樂決定曾習所觀)四境(而)生。所緣(之四境。及)能緣(之五法。皆)非(決)定俱故。應說此五。或時(隻單)起一。謂於所樂唯起希望。或於決定唯起印解。或於曾習唯趣憶念。或於所觀。唯起專註。謂愚昧類。為止散心。雖專註所緣。而不能簡擇。世共知彼有定無慧。(但因)彼(愚昧人。於)加行位少有聞思。故說等持緣所觀境。或依(所觀之境。)多分(是定慧俱有者。)故說是(等持緣所觀境之)言(耳。且)如戲忘天。專註一境。起貪嗔等。有定無慧。諸如是等。其類實繁。(不可謂定必有慧也。)或於所觀唯起簡擇。謂不專註。馳散推求。(則是有慧無定)。或時(此五心所。但於同時)起二。謂於所樂決定境中。起欲勝解。或於所樂曾習境中。起欲及念。如是乃至於所觀境。起定及慧。合有十(個起)二。

  一欲解。二欲念。三欲定。四欲慧。五解念。六解定。七解慧。八念定。九念慧。十定慧也。

  或時(此五心所。但於同時)起三。謂於所樂決定曾習。起欲解念。如是乃至於曾所觀。起念定慧。合有十(個起)三。

  一欲解念。二欲解定。三欲解慧。四欲念定。五欲念慧。六欲定慧。七解念定。八解念慧。九解定慧。十念定慧也。

  或時(此五心所。有於同時)起四。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。起前四種。如是乃至於(決)定曾習所觀境中。起後四種。合有五(個起)四。

  一欲解念定。二欲解念慧。三欲解定慧。四欲念定慧。五解念定慧也。

  或時起五。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。俱起五種。如是於四(境中)。起欲等五。總(起一句)。別(三十句)幷合有三十一句。或有心位。五皆不起。如非四境。(幷)率爾墮(境之)心。及藏識俱。(如是等位。五皆不起)。此類非一。

  二現起分位竟。

   (寅)三諸門分別三。初諸識相應門。二俱受相應門。三結例餘諸門。(卯)今初。

  第七八識。此別境五。隨(未轉依已轉依)位(而為)有無。如前已說。第六意識。諸位容俱。依轉未轉。皆不遮故。

  第八識未轉皆無。已轉皆有。第七識未轉但得有慧。已轉亦得有五也。第六識可知。

  有義。五識此五皆無。緣已得境。無希望故。不能審決。無印持故。恒取新境。無追憶故。自性散動。無專註故。不能推度。無簡擇故。

  前五識有二解。今初解直明。無此五心所也。

  有義。五識容有此五。雖無於境增上希望。而有微劣樂境義故。於境雖無增上審決。而有微劣印境義故。雖無明記曾習境體。而有微劣念境類故。雖不作意系念一境。而有微劣專註義故。(但為)遮等引故。(所以論)說(五識之)性散動。非遮等持。故(前五識亦)容有定。雖於所緣不能推度。而有微劣簡擇義故。由此聖教說(天)眼(天)耳(二)通。是(即)眼(識)耳識相應(之)智性(也)。餘(鼻舌身)三。準此(眼耳。亦可)有慧無失。

  此第二解。亦許五識得有別境五心所也。三摩呬多。翻為等引。以離沉掉。名之為等。引生功德。名之為引。故惟第六意識所能修習。三摩地。翻為等持。即定心所。不過專註一境之義。故五識亦得有之。

  未自在位。此五或無。得自在時。此五定有。樂觀諸境。欲無減故。印境勝解。常無減故。憶習曾受。念無減故。又佛五識。緣三世故。(緣過去者。即是念故)。如來無有不定心故。五識皆有作事智故。

  得自在時。謂轉五識為成所作智時也。初諸識相應門竟。

   (卯)二諸受相應門。

   (問曰)。此別境五。何受相應。有義。欲(心所。與喜樂舍)三(受相應)。除憂苦受。以彼二境非所樂故。餘四(心所)。通(於)四(受)。唯除苦受。以審決等(心所。乃是)五識(之所)無故。

  答有二義。初義未確。下義為正。

  有義。一切(皆與)五受相應。論說憂根。於無上法思慕愁戚。求欲證故。(是欲與憂受相應也)。純受苦處。希求解脫。(是欲與苦受相應也)。意有苦根。前已說故。論說貪愛。憂苦相應。此貪愛俱。必有欲故。苦根既有意識相應。(則)審決等四。(即與)苦俱。(亦復)何咎。又五識俱。亦有微細印境等四。義如前說。由斯欲等。(各與)五受相應。

   (卯)三結例餘諸門。

  此五復依(三)性(三)界學(無學)等。諸門分別。如理應思。

  具二一切。故通三性。亦通三界。又第六識轉未轉位。皆不遮故。故知學等位中應有。初釋徧行別境竟。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五

  

  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(下)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六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七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八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九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十

  跋語

  

  

 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第六

  蕅益沙門智旭述

  已上第三能變。廣釋六位心所別相中。初釋徧行別境竟。

   (癸)二釋善心所二。初舉頌。二論釋。(子)今初

  已說徧行別境二位。善位心所。其相雲何。頌曰。善謂信。慚。愧。無貪等三根。勤。安。不放逸。行舍。及不害。

   (子)二論釋三。初正釋頌文。二料簡別立。三餘門分別。(醜)初中二。初總標。二別釋。(寅)今初

  論曰。唯(與)善心俱(起。故)名(為)善心所。謂信慚等定有十一。

   (寅)二別釋二。初釋信等名。二釋及字。(卯)初中八。初釋信。二釋慚愧。三釋無貪無嗔無癡。四釋勤。五釋安。六釋不放逸。七釋行舍。八釋不害。(辰)今初

  雲何為信。於實德能深忍樂欲。心凈為性。對治不信樂(求諸)善為業。然信差別。略有三種。一信實有。謂於諸法實事理中。深信(其為實有而隨順)忍(可)故。二信有德。謂於三寶真凈德中。深信(而喜)樂故。三信有能。謂於一切世出世善。深信(其)有力。能得(樂果。)能成(聖道。)起希望故。由斯對治不信彼(實德能之)心。愛樂證修世出世善。

  此正釋信之體性並業用也。實德能。是信依處。忍是信之因。樂欲是信之果。心凈是信之自性。諸法實事。即俗諦。諸法實理。即第一義諦。希望。即欲也。餘可知。

  (問曰。)忍謂勝解。此即(是)信(之)因。樂欲(二種。)謂(即是)欲。(此)即是信(之)果。確陳此信自相是何。(答曰。)豈不適言心凈為性。(又問)。此猶未瞭彼心凈言。若(持業釋。則)凈即心。應非心所。若(依主釋。則)令心凈。慚等何殊。(若鄰近釋。則是與)心俱(之)凈法。(亦與慚等何別。)為難亦然。(答曰。)此(信之體。自)性澄清。(亦)能凈(於)心(心所)等。以心勝故。(但)立心凈(之)名。如水清珠。能清濁水。慚等雖善。非(以)凈為(其)相。此(信心所。以)凈為相。無濫彼(慚等之)失。又諸染法。各有別相。唯有不信。自相渾濁。復能渾濁餘心心所。如極穢物。自穢穢他。信正翻彼(不信)。故(獨以)凈為相。

  此問答釋疑也。此下更斥異解。

  有說信者。愛樂為相。(斥曰。是則)應通三性。(又)體應即(別境中)欲。又應苦集(二諦無可愛樂。)非信所緣。有執信者。隨順為相。(斥曰則亦)應通三性。(又)即(是)勝解。(及)欲。若印順者。即勝解故。若樂順者。即是欲故。離彼(解欲)二體。無順相故。由此應知心凈是信。初釋信竟。

   (辰)二釋慚愧

  雲何為慚。依自法力。崇重賢善為性。對治無慚。止息惡行為業。謂依自(身及)法。(生於)尊貴增上。(由斯)崇(尚敬)重賢(能)善(者。)羞恥過惡(而不敢為。別則)對治無慚。(通則)息諸惡行。雲何為愧。依世間力。輕拒暴惡為性。對治無愧。止息惡行為業。謂依世間(他人)訶厭增上。輕拒暴惡。(由此)羞恥過罪(而不敢為。別則)對治無愧。(通亦)息諸惡業。

  此正釋慚愧之體性業用也。輕拒暴惡者。輕彼暴人而不親。拒彼惡法而不住。暴人。即有惡之人也。

  羞恥過惡。是二通相。故諸聖教。假說為體。若執羞恥為二別相。應慚與愧。體無差別。則此二法。定不相應。非受想等有此義故。若待自他立二別者。應非實有。便違聖教。若許慚愧實而別起。復違論說十遍善心。

  此復釋慚愧二法。須以崇善拒惡而為別相。不以羞恥過惡為別相也。因諸聖教。每每以羞恥過惡釋慚愧義。昧者遂執以為別相。故今釋曰。慚愧二法。各有通別二相。其中皆雲羞恥過惡者。乃是二法之通相。故諸聖教。假說羞恥以為慚愧體耳。若遂執羞恥為慚愧別體。則此二法。應無差別。既無差別。則應不俱生。既不俱生。則定不相應。譬如受想等相應之法。定各有體。非有此體無差別之義故也。量雲。慚愧是有法。各有別體宗。因雲。定相應故。喻如受想等。或申違量雲。慚愧若同以羞恥為體是有法。定不相應宗。因雲。無一心中有二羞恥故。同喻如忿恨等。異喻如受想等。執者救曰。止一羞恥。但約對待自他。故立慚愧二種別名。寧不俱起。今破之曰。若待自他。立二別者。則依分位假立。應非實有。便違聖教中說慚愧二法是實有矣。執者又救曰。慚是對自。愧是對他。二俱是實。故不俱起。今破之曰。若許慚愧。實而別起。則正起慚時。便應無愧。正起愧時。便應無慚。復違論說十一善心所中。唯有輕安不遍。餘十定徧善心之義矣。

 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。所緣有異。應不俱生。二失既同。何乃偏責。

  此執者反難也。謂若以崇重善境為慚之別相。輕拒惡境為愧之別相。則所緣善惡之境有異。亦應不得俱生。與前所說實而別起。其失是同。何乃偏致責耶。

  (答曰。)誰言二法所緣有異。(難曰)。不爾。如何。(答曰。)善心起時。隨緣何境。皆有崇重善。及輕拒惡義。故慚與愧。俱遍善心。所緣(之境)無別。(救曰。)豈不我說(羞恥過惡為二別相。)亦有此義。(破曰)。汝執慚愧自相既同。何理能遮前所設難。然聖教說(此慚愧二法。)顧(待)自他(而有)者。(不同汝執體無別也。聖教乃以)自法名自。世間名他。或即此中崇拒善惡。於己益損。名自他故。

  此展轉答釋。以明慚愧。體各別有。故得俱起而遍善心也。自法名自。世間名他。知顧自者。必即顧他。正崇善時。即必拒惡。又或崇善於己有益。即名為自。拒惡於己無損。即名為他。豈似汝執同以羞恥為體。設雲是假。則違聖教。設雲是實。復違論文也哉。二釋慚愧竟。

   (辰)三釋無貪無嗔無癡三善根

  無貪等者。等無嗔癡。此三名(為善)根(者。能)生善(法最為)勝故。(又於)三不善根。(能為)近對治故。

  此先總釋三善根義也。一能生善。二能對治。

  雲何無貪。於(三)有(及三)有(之資)具。無(所貪)著為性。(別則)對治貪著。(通則能)作(眾)善為業。

  

第1部分-成唯識論觀心法要相關文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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