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為‘共’與‘不共’之并稱。共,即共通之意;不共,則指特殊而不共通之意。關于‘共’與‘不共’之分別,有下列數種:
(一)就教法而言,共通于諸乘而說之教法,稱為共教;反之,不共通于諸乘之教法,則稱不共教。例如華嚴宗認為般若經系共通于三乘之教法,故稱為共教;而華嚴經則僅為菩薩而說之教法,故稱為不共教。
(二)就所依而言,為二識以上共通之所依者,稱共依;若僅為一識之所依者,稱為不共依。例如阿賴耶識為諸識之根本依,故稱為共依;而眼根僅為眼識所依,故稱不共依。
(三)就功德而言,于佛所具有之無量功德中,共通于其他圣者與凡夫之功德法,稱為共法,又稱共功德;而僅為佛所特有之功德,則稱不共法,又稱不共佛法。
此外,一般共通之法則,亦稱共法;反之,獨特而不與他者共通之法則,則稱不共法。又引生自己果報之業,稱為不共業;而引生眾人共同受用環境之業,稱為共業。例如山河、大地等環境,即由共業所成,為眾人所共用,是為共相;而個人之自身,則由不共業而成,是為不共相。在共相之中,如山河、大地等,為大家所共用者,稱為共中共;而如自己之家園,不與人共用者,稱為共中不共。又于不共相之中,自身雖由不共業而成,但眾人亦可受用(如五根所緣之境,他人亦能緣而受之),稱為不共中共;而個人之精神、人格等,則不為眾人所共用,稱為不共中不共。(參閱‘共相’2195)
(二)因明用語。(一)因明稱立論者為‘自’,敵者(問難者)為‘他’,立、敵合稱為共。(二)指共不定過,為因明三十三過中,因(理由)十四過之第五,六不定過之一。因不盡為宗同品(命題、賓語之同品類),且共通于宗異品(異于命題、賓語之品類),因而無法確定‘宗’之過失。亦即‘因’缺乏‘異品遍無性’之條件。(參閱‘共不定過’2193、‘因明’2276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