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男、女仆。在古印度,為征服者所使役之土著,稱為奴婢,被視為可以交換、買賣的財產之一。佛典中常有‘奴婢錢財’之語。菩薩本緣經卷中(大三·五八上):‘君等若須金、銀、琉璃、種種車乘、奴婢之屬,我悉能與。’
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