 日本佛教制度。德川(1603~1867)初期為加強全國佛教寺院與僧尼之控制,將鐮倉末期僅屬法系之本末關系,進而于法令上規定其隸屬關系;頒布本末憲章,規定本山與所屬末派寺院間嚴格之隸屬關系,將末寺之一切置于本山絕對管轄之下。幕府藉此制度直接、間接控制全國各宗本山、末寺,明治維新時期仍沿襲之。二次世界大戰后,末寺方在法律上取得獨立之地位。
         
										日本佛教制度。德川(1603~1867)初期為加強全國佛教寺院與僧尼之控制,將鐮倉末期僅屬法系之本末關系,進而于法令上規定其隸屬關系;頒布本末憲章,規定本山與所屬末派寺院間嚴格之隸屬關系,將末寺之一切置于本山絕對管轄之下。幕府藉此制度直接、間接控制全國各宗本山、末寺,明治維新時期仍沿襲之。二次世界大戰后,末寺方在法律上取得獨立之地位。					
					
					
				
			    			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