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日本佛教法系傳承制度之一。又稱伽藍相續。在我國禪林,傳承之方法采用嗣法制,即宗派系統皆由師家傳付弟子,而有世代之延續。此一傳承法系經由‘人’,而非經由‘寺剎’之傳承。另于寺剎傳承方面,則于招請新住持時,并不問其法系與門派,而系自由招聘天下名僧以任之,此一制度稱為十方住持制。故于我國禪林,并無所謂‘屬于寺院之法系’。然于日本,則法系傳承與寺剎傳承合為一者,寺院之住持概由自派之法系任之,故法系之傳遞多附屬寺剎之中,此一傳承制度即為伽藍法。于江戶時代之曹洞宗,伽藍法之傳承制度產生不少流弊,其后遂有宗統復古運動應運而起。
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