 (1917~  ) 臺灣彰化人。性情純厚樸實,樂善好施。自民國三十五年(1946)接任主持彰化曇花佛堂后,致力整頓,并加修葺,使創建于清嘉慶二十五年(1820)之古剎,煥然一新。四十四年膺選彰化縣佛教支會第三屆理事長,連任至今,六十三年當選中國佛教會常務監事、中韓關系促進會委員。曾受彰化地方法院聘為司法保護輔導員。多年來,致力各項社會慈濟事業,屢獲縣、省及中央嘉獎。
         
										(1917~  ) 臺灣彰化人。性情純厚樸實,樂善好施。自民國三十五年(1946)接任主持彰化曇花佛堂后,致力整頓,并加修葺,使創建于清嘉慶二十五年(1820)之古剎,煥然一新。四十四年膺選彰化縣佛教支會第三屆理事長,連任至今,六十三年當選中國佛教會常務監事、中韓關系促進會委員。曾受彰化地方法院聘為司法保護輔導員。多年來,致力各項社會慈濟事業,屢獲縣、省及中央嘉獎。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