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專職掌管祭神活動者。起源于原始社會后期,乃原始宗教發展至較完備階段宗教活動之主持者。各族祭司之名稱與具體制度不盡相同,一般皆被認為具有在神、人之間的媒介職能。神靈觀念出現后,祭祀神靈遂成為主要活動之一,隨儀式之日趨復雜化,而產生主持儀式之專職人員,此類人員之選定、培養及職司,均有確定之儀式與規則,一面代表人向神獻祭,一面代神向人傳諭。中世紀以前,祭司常為國君之重臣,現代部分宗教中仍保有祭司制度。于印度,婆羅門教主持祭祀者,稱為祭官。
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