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梵語s!at!-sama^sa^h!。又作六離合釋、六釋。即指解釋梵語復合詞(二語或二語以上之合成語)之六種方法。其作法為先將復合詞加以分別解釋(離釋),次再總合解釋(合釋)其義,故稱六離合釋、六合釋。此系源自梵語之文典,傳入我國后,內容則多少有所變化。
(一)依主釋,梵語tat-purus!a。又作依士釋、屬主釋、即士釋。即復合詞中的前節之語,作為名詞,或視同名詞,而對后節之語有‘格’(格,梵文文法之一,有八種格)之關系者。如‘山寺’,即‘山之寺’之意;‘王臣’,即‘王之臣’之意。前節之語為于格,后節之語為屬格(所有格)。以上系指狹義之依主釋。在廣義上則含有持業釋與帶數釋,即凡是依前節之語而限制后節之語的復合詞,皆稱依主釋。
(二)相違釋,梵語dvam!dva。即兩個以上之名詞,有對等之關系,而可獨立列舉出來者。如‘山川草木’,即為‘山、川、草、木’之意。
(三)持業釋,梵語karma-dha^raya。又作同依釋。即前節之語對后節之語,有形容詞、副詞,或同格名詞之關系者,故后節之語常為名詞或形容詞。如‘高山’,即‘很高之山’之意;‘極遠’,即‘非常遠’之意。
(四)帶數釋,梵語dvigu。即前節之語為數詞,有聚合之意。如‘三界’、‘四方’等。上述四釋系名詞上的復合詞之解釋法。
(五)鄰近釋,相當于不變詞(梵avyayi^ -bha^va ),為副詞之復合詞。即指前節之語為副詞、關系詞等不變化詞,后節之語為名詞之一種復合詞。例如,yatha^(如)-vidhi(法),乃‘法如’、‘從法’之意。但我國歷來對‘鄰近釋’之解釋與梵語原意不同,而謂從近立名者,是為鄰近釋。例如,四念處雖以慧為體,但其義接近念,故稱念處。
(六)有財釋,梵語bahu-vri^hi。又作多財釋。即復合詞具有形容詞之作用者,稱為有財釋。上記五項之復合詞,若當形容詞用時,亦可解釋為有財釋。例如,‘長袖’(持業釋),可解釋為‘長袖的’、‘有長袖者’之意。
以上六合釋,自古以來亦有依(三)、(一)、(六)、(二)、(五)、(四)等順序之慣例。[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總料簡章]
(二)書名。全一卷。唐朝窺基撰。本書系錄自窺基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總料簡章之第五科,另行付梓刊行。其內容系就梵語復合詞之六種合釋,加以明示解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