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明用語。又作法差別相違因(梵dharma -vis/es!a-viruddha-hetu )。為因明三十三過中,因(理由)十四過之四相違之第二。法,指宗(命題)之后陳(賓詞);差別,指宗之賓詞,系相對于宗之前陳(主詞)‘自性’,而特稱后陳為‘差別’,于因明中,其意義屬于‘意許’(意中所許)而非‘言陳’(透過語言表白出來)。 此過系立者(立論者)使用曖昧之言語欲欺敵者(問難者),而導致自己所犯之過誤。蓋曖昧之言語含有二重以上之意,而終究不能判知其真意所在,故所提出之論式表面上雖能假為正當,似是而非,然其內里卻失去自相之差別。立者采用曖昧之言詞,或寓含真意于其中,或為立者所欲否定者,此二種意許上之差別,稱為‘二等意許差別’。此時,論式上雖似無缺乏因之三相,然若由于意許上之曖昧不明,導致不能證成立者自己所樂為之宗,反而成立其所欲反對之看法,此即稱法差別相違過。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