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作鹿苑時。乃天臺五時判教之第二。指佛陀成道后三七(二十一)日,初住鹿野苑,后往十六大國,對小機宣說小乘教凡十二年。因其間所詮之經為阿含經,故稱此時期為阿含時;又因佛陀于此時期最初說法之場所在鹿野苑,故又稱為鹿苑時。
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