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民間傳說中,神界之地方司法官,而非佛教供奉之神祇。俗謂仁人君子死后可主其事。每于祭典時出巡全境,前有謝必安(七爺)、范無救(八爺)二將軍為其開道。此名詞出自周易‘城復于隍,勿用師’之句,初指保護城市之防御工事。三國時,始建廟塑像。唐時已相當普遍。至明太祖更按京都、府、州、縣之城隍,依序晉封為王、公、侯、伯等爵位。至清代,則將祭祀城隍列入祀典。新官到任,并得前往舉行就任奉告典禮,始行視事。據臺灣省通志禮俗篇載,清朝視臺灣為難治之區,故一入版圖,即于府治設城隍廟,假借神道以補治化之不足。
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