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佛教用語。于明治以后,日本佛教模仿基督教以一位牧師或祭司管轄某一區域之辦法,又效仿美國等為便于統制教會而劃分區域為教區之方式,遂以教區作為一宗派自治行政地區劃分時所設定之名稱。因此所謂教區,與國家之行政地區不一致。教區之下分為‘組’之小區域,‘組’之下再劃分為‘部’等名稱,為一般寺院統制上之組織。各宗派制定教區之沿革不一,然可推定,明治初期教部省設立神佛合并教導職養成機關之大教院之同時,又于全國各地設置中小教院為其隸屬,此系教區產生之濫觴。明治八年(1975),由于真宗各派分離,合并大教院廢止。各宗派得準各設大教院之后,各宗乃自行制定教區組織,以至漸形成現行制度。
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