例如浴巾、小凈瓶、浴裙(浴衣)、小鎖、函柜等,特用于浴室之物;入浴時,須以右手持入。敕修百丈清規卷六日用軌范條(大四八·一一四六上):‘如開浴,浴具攜右手,入下間門內。’此外,入浴之前,需先以一布帛包裹浴具,此一布帛即稱浴復,或浴袱,亦屬浴具之一。
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