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作結婚。結夫婦之緣,即以性結合為基礎之兩性持續關系。其種類自未開化時代之亂婚、群婚,經過一夫多妻、多夫一妻之型態,而至今日一夫一妻之單婚制度。其他婚姻型態有族內婚、族外婚、掠奪婚、買賣婚、贈與婚等。依民法而言,以男女雙方之意愿為基礎,而產生共同生活之關系,此系法律所允許之行為。其成立條件須根據戶籍法。其實質條件則兩者均須到達適婚齡,且無重婚、近親之情形。佛教教團,由于比丘、比丘尼有不淫戒,故禁止出家男女間之交往。若有破戒者,必被逐于教團之外。在家信徒則必遵守五戒之不邪淫戒,此即承認正當夫婦間之交往,夫婦以外之男女關系乃被禁止者。日本凈土真宗不立出家與在家之別,而承認婚姻關系之存在,例如親鸞自身即有妻惠信尼。明治以來其他各宗派亦多承認之。
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