梵語stri^。又作悉咥哩。意譯為女、妻。為梵語文法中‘三聲’(三性)中之女聲。蓋于梵語文法上,凡是名詞、代名詞、形容詞等,皆有三種屬性之區別,稱為三聲,即男聲、女聲、非男非女聲,其中之女聲,悉曇家多稱為悉底履,系于女聲名詞八轉聲(名詞語尾八種變化)中,為表示變化之情形所用者。
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