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僧之唱和,分配亡僧三衣等物。出于佛制,律中定其作法。據五分律卷二十、四分律卷四十一所載,亡僧生前已與人之物,即與其人,已與人而尚未持取者,作白二羯磨而與之;其生前未與人者,則于現前僧眾中分配之。另對看護病人者之送與,則視彼看護程度而與之。此等分配工作,禁止于亡僧尸身前進行。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