謂隨風俗民情之需,對戒律可斟酌取舍。即戒律中佛陀未禁止之事、未開許之事等不經開許廢止之新事例,得隨順地方之風土、氣候等而斟酌開許廢止。依五分律卷二十二(大二二·一五三上):‘雖是我所制,而于余方不以為清凈者,皆不應用;雖非我所制,而于余方必應行者,皆不得不行。’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