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選擇。指依智慧力作正確之判斷,以舍偽取真。‘簡’與‘擇’,均為選擇、分別之意。以智慧來簡擇一切諸法之力,即稱為擇力。又由簡擇力而得滅諦涅槃,即稱為擇滅。此外,為師者從眾弟子中選擇、分別何人堪受教法、何人不堪受教法,則稱為簡器。器,即根器、根機之意。[雜阿含經卷二十八、俱舍論卷一]
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