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為保存及應用各種文化資產所制定之法律。昭和二十五年(1950)年五月公布,法律第二一四號。內容包括:(一)總則。(二)文化財保護委員會。(三) 有形文化財、無形文化財、民俗資料。(四)埋藏文化財。(五)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。(六)補則。(七)罰則、附則。其有關之律令條文亦包含古社寺保存之規定。此法律類似我國之文化資產保護法。
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