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古樂的十二個定音器。用竹管制成,以管之長短組成高低清濁順序排列的十二個音程。其名初見于戰國時代之呂氏春秋音律篇。對以五音七聲來相互襯顯樂音之相對性音階而言,十二律則系根據絕對基音以顯示樂曲之調子。聲明、舞樂等皆采用十二律,即以黃鐘之‘宮’為絕對基音,竹管長度為九寸、圓九分,其余諸音之推求及其長度,系采我國和聲法之‘三分損益法’。一般多假定黃鐘為西洋音樂之中央C音,下列二表分別舉示十二律之名稱與五音七聲之關系等(表一),及十二律在西樂鍵盤上之位置(表二)。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