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術語)因明四相違因之一。宗法中之法有自相與差別之二者,言語之表面云自相,言語里所含之意許云差別(見法自相相違因條),今立者所說之因相違于欲其成立之法之言下意許,謂之法差別相違因。例如數論師對佛者謂‘服等為他用,積聚性故,如臥具等。’‘他’為立者之意許者,非如佛者之言謂五蘊和合之假我,即常一之神我也,因之雖于言陳自相之上用立敵相符之言物,而彼意許者,欲成立自宗之神我也。然彼諸說之積聚性之因,轉于同品之臥具等,而臥具等為假我之用物,非神我之用物,相違于欲立者成立之意許,于是生法之差別也。見因明入正理論。
全一卷。唐代道宣撰。收于大正藏第四十五冊。內容記述法服之材質、裁縫及補浣等法。分為制意釋名、立體拔俗、勝德經遠、法色光俗、裁制應法、方量幢相、單復有據、縫制裁成、補浣誠教、加法行護等十篇。 本書論法服之材質,于絹、布二種中,以布為如法者,此乃南山律宗之規矩。蓋因佛教尚慈悲而戒殺生,若以蠶絲作法服,則有違拔濟之心,故屬不如法。注疏有元照之應法記一卷。[道宣律師感通錄]